特许经营立法专家论证会议纪要


来自:法云网     发表于:2017-05-31 22:14:33     浏览:380次

2016年5月16日,在亚洲开发银行协助下,组织了国内专家论证会,针对特许经营概念、调整范围、管理体制、项目识别,以及物有所值评估、财政可承受能力论证、项目可行性研究三者的定位、适用条件、评估内容、程序衔接等进行了重点研讨。

一、一个领域只立一部法,应统一由特许经营立法解决PPP领域相关问题。

(一)在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投资领域,特许经营和PPP的本质是同一个概念,探讨的是同一个问题。针对同类事物进行管辖的法律应当一致,不应根据主管部门不同、收入来源渠道不同、适用法规不同而区分成不同的法律关系。

(二)对特许经营和PPP分别立法,将造成概念混淆、适用混淆,使法律和部门之间协调困难,造成市场无所适从,并将引发实施和监管等诸多问题。

(三)建议立法从整体行业适用的角度通盘考虑,从特许经营准入和公共服务提供的角度展开,以服务公共价值、维护公共利益为主旨,形成完整的制度框架体系。

(四)特许经营立法应当体现改革方向,从根本上有助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和创新公共服务供给。

二、立法应对特许经营采用宽泛定义。

(一)国际上对PPP没有统一定义,但对其基本特征或核心要素有一定共识,建议立法中应对特许经营概念进行统一,并使其能够涵盖PPP基本形式。

(二)特许经营的概念中,可考虑引入“合格投资人”的概念。合格投资人指战略投资人或行业投资者,而非单纯的财务投资者或完全跨界的投资人,应该具备相应的融资能力、技术能力、运营管理经验、服务实力等。

三、特许经营的适用范围可采用正面清单或负面清单的方式进行界定。

(二)关于特许经营适用领域的界定,有两种方式可供选择:一是根据权力法定的原则,采用正面清单方式,确定哪些领域的项目可纳入特许经营范畴,避免将所有社会资本参与项目都认定为特许经营,防止概念泛化;二是根据行政中立原则和公共服务供给改革创新的要求,采用负面清单方式,对纯商业性项目、国防、安全、国际援助等项目进行有条件地排除。

四、应当在深入分析物有所值评估、财政可承受能力评估和项目可行性研究定位基础上,考虑立法如何设置评估程序。

(一)从项目评价专业角度,物有所值和财政可承受能力是近年来从西方引入的理念。物有所值评价强调价值,属于经济分析范畴。财政可承受能力实际是财务可负担性分析,属于财务分析的范畴。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强调项目管理的三个层面和三个阶段的设计:在战略规划层面,管项目的方向性问题,开展投资机会研究;在项目立项层面,开展初步可行性研究,编写项目建议书;在方案实施层面,应进行详细可行性论证,若涉及财政资金的支出,则必须发挥提高财政资金绩效的作用;这三个阶段是项目逐步深化的过程。

(二)目前我国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还不尽完善,存在着对特许经营、信息公开等相关内容的整合和新实践的反映滞后问题,应予研究改进。

(三)实践中,物有所值评估、财政可承受能力评估和项目可行性研究在基本定位和评估内容上有交叉,相互之间的关系和程序衔接上也不明确,从优化评估流程、减轻市场主体负担的角度立法应有所界分、审慎设置相关评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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