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模式,即Public-private-partnership 的缩写。是指政府与私人组织之间,为了合作建设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或是为了提供某种公共物品和服务,以特许权协议为基础,彼此间形成一种伙伴式的关系合作。以签署合同未基础来确保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完成,最终使合作预期达到比单独行动更有利的结果。
政府与企业建立起“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全程合作”的共同体关系,政府财政负担减轻,社会主体的投资风险减小。
PPP模式中有两个核心概念,一是公私合作,二是公共产品。都是为了更好的提供公共产品。
广义的PPP模式分类
广义的PPP有三种,包括外包类,特许经营权类和私有化类。私人部门的风险逐层增加。
外包类
私人部门仅承担项目的建设、维护等过程中的一项或几项,政府为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付费。在这类合作中,私人部门对政府提供服务是单纯的商业价值交换行为,不实际项目运营和对项目收益的分享,项目投资和经营的风险完全由公共部门承担。
特许经营权
以特许经营权为特征,私人部门参与项目的环节要明显多于外包类,一般都涉及项目投资或运营,在此过程中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需要共担风险。参与项目的公共部门需要协调私人部门的收益性和项目整体的公益性之间的关系,项目在特许经营权之后需要移交给公共部门。
特许经营权还包括BOT、TOT和PFL模式
BOT (Build-Operate-Transfer)主要是针对已规划但还未建设的基础设施,私人部门从建设期开始介入,需要承担建设、经营、融资的大部分风险。项目建设完成后,私人部门可以将其转让给公共部门再租赁后进行运营,也可以在特许经营期限内持有运营。特许经营期满后私人部门将相关基础设施转移至公共部门。
TOT (Transfer-Operate-Transfer)主要针对已经存在的基础设施,政府将其转让给私人部门后,私人部门对其进行更新、扩建之后再经营,合同期满后再转移给公共部门。在这其中又可以分为特许经营期内私人部门租赁设施或购买阶段性持有设施。
PFI (Private-Finance-Initiate)该模式从项目的规划阶段开始就有私人部门的参与,更加完善项目立项的可能性。另外PFI模式强调建立适当的风险收益分配机制,在项目建设和经营的较长期限内,尽管主要由私人部门承担建造和运营中的风险,担当出现因政策因素导致的私人部门难以承担的风险时,公共部门也会给予补贴和优惠支持,以保障私人部门的基本收益。
私有化
私人部门负责项目的全部投资,也承担项目的所有风险。项目所有权永久鬼私人所有,不需交回。与普通竞争性的公私合作不同,PPP领域的私有化类项目中,私人部门在项目定价和服务质量等方面需要接受政府的监管,以保证公共福利不会由于私人部门权力过大而受到损害,这也是私有化类PPP项目中公共部门作用的体现。
土地流转PPP模式的优势
政府可以把风险分担、把风险明确的定界,政府、企业合理的分配实现最佳经济效益和资金价值。
解决了融资问题,建设生产过程及后期运营过程中缓解了部分人的就业压力,股权模式还能为政府带来固定长久的收益。
企业可以提高土地流转效率,土地的收购及出让周期,减少流通缓解,降低流转成本。有政府部门的介入,给项目的试试开辟“绿通”,便于加快项目的进程。实现政企合作,互利共赢。
PPP模式出现的问题
首先是政府与市场的职能界限不清,政府可以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部分政府将PPP模式视为融资工具,出现为了吸引资金做出脱离实际承受能力承诺的行为,最终以政府失信和项目失败告终。
其次,我国缺乏关于PPP的完善法律制度,增加了社会资本成本和运作难度。
第三,现有的合作形式较为单一,项目运营周期短。
第四,没有实现合理的风险共担。
第五,地方政府没有项目开发和储备能力,缺乏PPP协调管理机构。
第六,项目融资渠道比较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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