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中心】PPP资产证券化规范推进


来自:德睿融     发表于:2017-06-23 10:37:50     浏览:415次


 业内人士认为,整体而言,资产证券化作为PPP退出机制的重要完善,对PPP中长期的发展起着注入流动性的关键作用,有利于改善PPP项目的融资,这也正有利于缓解当下金融去杠杆导致的信贷收紧以及利率上行对PPP造成的干扰。

    从时点上讲,年底到明年,一批PPP项目将陆续进入运营期,届时PPP资产证券化有望展现威力,但这也将是良莠立现、优胜劣汰的过程。

    PPP项目资产证券化迎来政策利好。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资产证券化有关事宜的通知》(财金〔2017〕55号,以下简称《通知》)。依据《通知》,将分类稳妥地推动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严格筛选开展资产证券化的PPP项目,完善PPP项目资产证券化工作程序以及加强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监督管理。

    分析人士表示,从《通知》的基调来看,规范之意浓厚,也体现了政府对PPP资产证券化的大力支持态度,有利于坚定产业资本信心。PPP资产证券化迎来利好,有望进入全面发展期。

    明确三类基础资产

    PPP项目资产证券化范围进一步扩大。据了解,《通知》对PPP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范围界定较为广泛,涵盖收益权、债权、股权等,既包括运营期的债权、收益权,也涉及项目建设期的未来收益权。

    天风证券固定收益研究团队孙彬彬表示,多样的基础资产类型既可显著增加PPP资产证券化的市场容量,也有助于满足不同类型投资者的需求。

    具体来看,《通知》明确了三类基础资产可开展PPP资产证券化。

    第一类是项目公司的收益权、债权。在项目运营阶段,项目公司作为发起人,可以按照使用者付费、政府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等不同类型,以能够给项目带来现金流的收益权、合同债权作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在项目建设阶段,积极探索项目公司依托PPP合同约定的未来收益权,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进一步拓宽项目融资渠道。

    第二类是项目公司股东的股权。除PPP合同对项目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质押等权利有限制性约定外,在项目建成运营两年后,项目公司的股东可以把能够带来现金流的股权作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盘活存量股权资产,提高资产流动性。

    第三类是项目公司其他相关主体的债权、收益权。在项目运营阶段,为项目公司提供融资支持的各类债权人,以及为项目公司提供建设支持的承包商等企业作为发起人,可以合同债权、收益权等作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

    值得一提的是,孙彬彬表示,目前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均以债权或收益权为基础资产,以股权为基础资产进行证券化是本次财政部PPP资产证券化的一大创新举措。

    “这对社会资本是较大利好。”孙彬彬表示,大股东虽然不能转移控制权,但也可以借此实现部分的股权转移,盘活存量;小股东通过证券化基本可以实现大部分股权的转移,有助于提高PPP项目的流动性。

    审核程序进一步优化

    去年12月,发改委联合证监会发布《关于推进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相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6〕2698号),之后沪深交易所也发布了相关配套规定。

    分析人士表示,对比来看,本次财政部的PPP资产证券化范围更大,程序更加简化,更加突出市场化导向。

    《通知》放宽了运营期限要求,并覆盖所有付费类型PPP项目。中泰证券研究所表示,此次《通知》放宽了对PPP项目运营期限的要求,仅对股权证券化有运营期满两年的要求,对债权等证券化无运营期限要求,甚至鼓励积极探索项目公司在项目建设期进行资产证券化,为后期PPP证券化的金融产品创新留下广阔空间。

    另一方面,中泰证券研究称,发改委2698号文没有提及可资产证券化项目类别,而《通知》明确了使用者付费、政府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等不同类型的PPP项目都可进行资产证券化,可证券化PPP项目大为丰富。

    此外在完善相关工作程序方面,根据《通知》,发起人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自主开展资产证券化;行主管部门应根据资产证券化业务规定,对申报的PPP项目进行审核和监管;要根据PPP项目证券化开展情况,进一步完善资产证券化制度体系,指导有关单位研究完善自律规则及负面清单。

    “审核程序方面得到进一步的优化,体现了市场化导向。”孙彬彬表示。

    值得一提的是,《通知》还提到,重点支持符合雄安新区和京津冀协同发展、“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等建设规划的PPP项目开展资产证券化。鼓励作为项目公司控股股东的行业龙头企业开展资产证券化,盘活存量项目资产,提高公共服务供给能力。

    着力加强监督管理

    在PPP项目资产证券化范围进一步扩大、运营期限放宽的情况下,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监督管理并未放松。根据《通知》,强化监督管理体现在四方面,一是基础资产与发起人的风险隔离,二是成本收益的合理分担,三是防范刚性兑付风险,四是加强信息披露。

    如风险隔离为资产证券化实施中的重要一环,《通知》明确发起人要配合中介机构履行基础资产移交、现金流归集、信息披露、提供增信措施等相关义务,但不得通过资产证券化改变控股股东对PPP项目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和项目运营责任,实现变相“退出”,影响公共服务供给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再以第三点为例,《通知》指出,“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偿付责任,由特殊目的载体(SPV)以其持有的基础资产和增信安排承担,不得将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偿付责任转嫁给政府或公众,并影响公共服务的持续稳定供给。”

    对此,孙彬彬称,目前交易所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中,发起主体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担保比较常见。《通知》则明确不得将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偿付责任转嫁给政府或公众,考虑到政府通常也是股东之一,这可能是为了防止以PPP资产证券化名义变相融资,隐性增加地方政府债务。

    中信建投证券分析师陈慎表示,整体而言,资产证券化作为PPP退出机制的重要完善,对PPP中长期的发展起着注入流动性的关键作用,有利于改善PPP项目的融资,这也正有利于缓解当下金融去杠杆导致的信贷收紧以及利率上行对PPP造成的干扰。从时点上讲,年底到明年将陆续有一批PPP项目逐步进入运营期,届时PPP资产证券化有望展现威力,但这也将是良莠立现、优胜劣汰的过程。

来源: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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