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50号要了政府平台公司半条命,剩下的半条命也被87号文索取,群英解读呈现就文件而解读文件,或者悲观的做出各种预判,真正着手研究应对措施和解决方案的凤毛麟角。笔者继《财政部50号87号文解读及应对措施(完整版)》之后将陆续推出一系列应对措施和解决方案的文章,寄与各位朋友。
财政部50和87号文开启了规范PPP发展的法制与法治时代,在可预见的将来城市基础设施将只有政府直接投资和PPP两条途径。政府直接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只有财政收入和政府发债,而PPP的资金来源渠道则较为广泛,如:保险资本、产业基金、信托资本、转型后的平台公司、建筑企业、银行及关联投资金融机构等。
本文重点将银行及关联投资金融机构投资参与PPP的三种模式进行比较分析,供各大金融机构及相关战略合作单位参考。
模式一 信贷模式
模式概述:
金融机构将资金借贷给转型后的平台公司、建筑企业等社会资本并用于投资特定PPP项目。
利:
1、获得固定利息收益;
2、企业+项目的双重风险保障;
3、无需直接承担股东的责任与风险。
弊:
1、战略合作企业不愿浪费信贷资源和承担过多风险
推荐指数:★★★★★
战略合作企业意愿指数:★
模式二 基金模式
模式概述:
金融机构(优先级)与转型后的平台公司(次优级/劣后级)、建筑企业(劣后级/次优级)等社会资本联合组建产业基金投资特定PPP项目。
利:
1、可获得实质的固定投资回报;
2、基金+项目的双重风险保障;
3、无需直接承担股东的责任与风险;
4、战略合作企业无需浪费信贷资源和承担过多风险。
弊:
1、法律不能保障获得固定回报
推荐指数:★★★★
战略合作企业意愿指数:★★★★
模式三 直投模式
模式概述:
金融机构单独或与转型后的平台公司、建筑企业等社会资本组建联合体投资特定PPP项目。
利:
1、直接享受股东的权益(法律上不能为固定收益);
2、战略合作企业无需分担金融机构投资风险。
弊:
1、直接承担股东的责任与风险;
2、资金安全风险最大
推荐指数:★★
战略合作企业意愿指数:★★★★★
笔者推荐模式:
基金模式——金融机构与战略合作企业的最优合作方案
【本专题推荐文章】
《失去2013-2016?50和87号文送给中小施工企业第二轮发展机遇》
《【财政部50号87号文之机遇】政府平台战略转型主营业务之股权投资》
《民企参与国企混改核心关键要点【财政部50号87号文之机遇】》
【推荐号】
新中产派
专服新中产 新中产专享
版权声明:本文著作权归新newPPP平台所有,NewPPP小编欢迎分享本文,您的收藏是对我们的信任,newppp谢谢大家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