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87号文时代金融机构投资PPP的三种模式比较


来自:企业战略与资本运营     发表于:2017-06-27 09:16:39     浏览:360次

财政部50号要了政府平台公司半条命,剩下的半条命也被87号文索取,群英解读呈现就文件而解读文件,或者悲观的做出各种预判,真正着手研究应对措施和解决方案的凤毛麟角。笔者继《财政部50号87号文解读及应对措施(完整版)》之后将陆续推出一系列应对措施和解决方案的文章,寄与各位朋友。


财政部50和87号文开启了规范PPP发展的法制与法治时代,在可预见的将来城市基础设施将只有政府直接投资和PPP两条途径。政府直接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只有财政收入和政府发债,而PPP的资金来源渠道则较为广泛,如保险资本、产业基金、信托资本、转型后的平台公司、建筑企业、银行及关联投资金融机构等。

本文重点将银行及关联投资金融机构投资参与PPP的三种模式进行比较分析,供各大金融机构及相关战略合作单位参考。

模式一 信贷模式

模式概述

金融机构将资金借贷给转型后的平台公司、建筑企业等社会资本并用于投资特定PPP项目。

1、获得固定利息收益;

2、企业+项目的双重风险保障;

3、无需直接承担股东的责任与风险。

1、战略合作企业不愿浪费信贷资源和承担过多风险

推荐指数★★★★★

战略合作企业意愿指数

 

模式二 基金模式

模式概述

金融机构(优先级)与转型后的平台公司(次优级/劣后级)、建筑企业(劣后级/次优级)等社会资本联合组建产业基金投资特定PPP项目。

1、可获得实质的固定投资回报;

2、基金+项目的双重风险保障;

3、无需直接承担股东的责任与风险;

4、战略合作企业无需浪费信贷资源和承担过多风险。

1、法律不能保障获得固定回报

推荐指数★★

战略合作企业意愿指数★★★★

 

模式三 直投模式

模式概述

金融机构单独或与转型后的平台公司、建筑企业等社会资本组建联合体投资特定PPP项目。

1、直接享受股东的权益(法律上不能为固定收益);

2、战略合作企业无需分担金融机构投资风险。

1、直接承担股东的责任与风险;

2、资金安全风险最大

推荐指数★★

战略合作企业意愿指数★★★★★

 

笔者推荐模式:

基金模式——金融机构与战略合作企业的最优合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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