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50和87号文堵住了漏洞、防范了风险、促进了转型,大面积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模式实施的项目面临调整,途径有二,一是调整为政府直接投资模式,二是调整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合作模式(PPP),前者受各级政府财力所限几乎不可行,后者面临操作流程和周期长,政治和社会压力大等问题,因此不管哪一条途径都不好走……“俩径相比取其行”,最优的途径当仁不让的是PPP,然则不得不面临一个选择性趋势:PPP不会加速上马,反而会放慢上马节奏。
这是不可回避的事实,理由如下:
一是PPP操作流程和周期长,调整为PPP的项目基本都会从头开始,调整科研、编制实施方案、财政承受能力论证……这是不可避免的,当然建设与变更同步实施另当别论。
二是PPP大部分都需要政府付费或政府支付可行性补贴,而PPP所涉及的政府支付受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0%的限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财经〔2015〕21号)第二十五条每一年度全部PPP项目需要从预算中安排的支出责任,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例应当不超过10%】,在财政有限的情况下,大量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突然转为涉及政府财政支付的PPP项目势必将大大增加财政负担,在操作上面临不可行或合作各方进一步研究操作方案和协调风险和利益等重大问题(如:合作期限等),时间上大大的推迟。
三是政府计划新上的项目必将因消化大量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转为涉及政府财政支付的PPP项目而调整或推迟实施计划。
四是各级政府财政收入是一个较为恒定或缓慢增加的过程,年度PPP政府支付总额度(10%)不可能大量的增加。
五是当前各级地方财政在民生方面的财政支出逐渐加大,而宏观经济尚未全面复苏,财政增量不足,笔者预判10%的政府PPP支付限制不可能变更,一旦增大,则其他民生支出就会相应减少,中央政府和老百姓不会答应,这是政治问题。所以寄希望于国家调整10%限制是不现实的,至少没有从全局和中央角度看问题。
六是当前各级地方政府都是以基础设施建设作为拉动经济发展和经济增长的重要措施和手段,而忽视发展壮大和升级现有产业,以及创新发展新产业等扩大税基的中长远发展举措。“税基不大基建必少”,唯有扩大税基才是加快基建的根本出路。这从某种角度上说也是国家宏观调控的一种手段或方式,防范金融和财政风险的同时放慢基建速度和加速促进新旧产业发展,从而加速经济发展和扩大税基。
……
综上,笔者研判:PPP的发展节奏将放缓,PPP行业的热度将有所降温,政府和社会资本将更理性合规的实施PPP项目,各级政府将加强发展壮大和升级现有产业,以及创新发展新产业等促进经济增长和扩大税基的中长远发展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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