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采购五种方式及特点


来自:金融郝升     发表于:2016-06-17 07:28:06     浏览:478次

(1)涉及公众利益。目前PPP项目主要集中在社会公共服务领域,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关系到社会民生的稳定。

(2)采购需求难以明确。项目的边界条件复杂,政府和企业缺乏PPP项目的实施经验,在没有专业中介机构参与的情况下难以明确表达PPP项目的采购需求。

(3)资金量大,时间长。PPP项目普遍具有初始投资数额巨大,项目运营期长,投资回收期长的特点。

(4)合同关系复杂。PPP项目中参与方众多,合同关系复杂,各合同之间又环环相扣,形成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

 

项目采购模式

六部委发布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15条的规定,特许经营实施机构根据经审定的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应当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标准和监管要求明确、有关领域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

同时,根据财政部2014年215号文第4条规定,PPP项目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根据PPP项目的采购需求特点,依法选择适当的采购方式。公开招标主要适用于采购需求中核心边界条件和技术经济参数明确、完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采购政策,且采购过程中不作更改的项目。

另外,根据《招标投标法》以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已经建立的两阶段招标模式,可以适用于技术比较复杂、合同边界条件不够清晰、评价因素较多的招标采购活动,故可以理解为从适用条件上解决了PPP项目投资人选择的采购条件确定问题、多因素评价问题以及综合评估法适用问题。

综合前述法律与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鉴于特许经营项目大部分可以归入PPP项目,故对于PPP项目的招标采购方式,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五种方式。

 

招投标

 从《招投标法》和《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角度讲,由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对PPP项目是否需要采用招标方式进行并无明确规定。郝升(金融顾问):因此,对PPP项目授予特许经营权,并非必须采用招投标(包括公开招投标方式)。从《政府采购法》的角度讲,政府的采购方式包括了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因此,从现有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的法律体系来看,招投标并不是获得PPP项目特许经营权的唯一方式。

 

 

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在PPP项目采购中的局限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适用范围上的局限。公开招标主要适用于采购需求中核心边界条件和技术经济参数明确、且采购中不作更改的项目。但多数PPP项目在采购过程中需通过不断协商才能最终确定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

(2)招标时间上的局限。从项目审批到中标结果公布所需的时间较长,其中发出招标文件到投标截止日期有20天,签订合同时间为30天。

(3)招标程序的局限。公开招标中的招投标程序较为严格,缺少灵活性。如投标过程中,除需要澄清和说明的以外,不得修改招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的某个实质性要求不响应会导致投标无效。禁止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等。

 

竞争性谈判

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规定,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只能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即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最后报价由低到高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采购人从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显然,最低价法不能反映中标候选人的综合实力和综合能力。因此,竞争性谈判不适用多数的PPP项目采购。

 

竞争性磋商

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型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这一新生采购方式见于2014年12月31日发布的《政府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文)。根据规定,以下服务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1)政府购买服务;

(2)技术是复杂的或特殊的性质,不能确定具体的规格或具体要求;

(3)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按照招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竞争性磋商用于PPP项目采购中主要有以下优势:

(1)采购实施所需时间短。根据《办法》规定,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最短只需10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相应文件编制的,应在提交首次相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提出。

(2)为合同调整预留了空间。根据《办法》规定,采购文件应包括“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

(3)可实施两阶段磋商。其中,在第一阶段,评审小组通过与社会资本进行多轮谈判,可实质性修改采购文件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并确定最终采购需求方案。在第二阶段,由评审小组对社会资本提交的最终相应文件进行综合评分,编写评审报告并向项目实施机构提交候选社会资本的排序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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