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形成的政府支出并非“刚性”义务


来自:PPP模式案例研究     发表于:2017-07-30 00:06:27     浏览:343次

  从前的融资平台意在“融资”,现在的PPP项目重在“经营和增效”,这是两者本质的不同。

  实践中有一种误区认为,过去是政府通过融资平台借债,然后购买社会服务。与此类似,PPP项目提出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是另一种形式的政府“圈钱”,既然两者都可能导致政府未来发生支出,岂不就是相同的政府债务?

  我国制度规定,政府不允许对PPP项目进行收益担保或兜底,政府和企业在PPP项目中是“合作”关系,双方风险共担,而非政府单方面的承担项目盈亏。

  与过去政府成立地方融资平台然后借款投资相比,PPP项目并非政府由于缺钱而拉上企业藉此融汇社会资本。PPP项目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提高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率,通过引入社会资本对公益项目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造,发挥私营资本的经营管理活力。也就是说,从前的融资平台意在“融资”,现在的PPP项目重在“经营和增效”,这是两者本质的不同,这种差异是正确评价PPP项目社会价值的前提。

  PPP项目错误地类比成地方政府的融资平台,忽略了PPP项目的经营为主的属性。不能从国家宏观经济目标角度(混合经济模式、资产证券化)理解PPP项目,过于“就事论事”。

  PPP项目有三种支付方式:政府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使用者付费,使用者付费项目不会构成政府支付,无关政府债务的讨论,政府付费和缺口补助会形成政府的支付责任。有观点认为,既然政府要承担一定的支付责任,难道这不是政府债务吗?

  PPP项目形成的政府支出并非“刚性”的偿还义务,政府与企业本质上是风险分担的机制,政府不承担必然的购买责任,也不具有确定的债务金额。

  将“支付责任”等同于“政府债务”,混淆了政府公共支出和劳务购买的区别。政府承担公共服务的提供责任,反应在财政上是各年的预算支出,但预算支出不是政府债务,不具有必然偿还性,也不会导致政府风险。PPP项目下企业方的服务(或产品)收费是“软约束”而非“刚性”兑付,不具有债务法律层面的必然支付特征。只有当政府购买的PPP项目服务超出了财政支付能力,才会产生支付风险。

  政府债务是从宏观角度描述政府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统计意义上的概念。政府负债特指财务报表中“负债”要素,我国政府会计具有司法属性,“负债”确认应遵循法规而不能简单类比企业财务会计准则。

  理想的状态是,所有的政府债务都可以完整地体现在政府财务报表中负债,但现实情况是,由于会计技术的局限性,财务报表中的负债仅能够体现符合会计准则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债务,而有些隐形的、不能可靠计量的债务尚不能计入财务报表。

  目前,我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主要采用收付实现制,政府预算收支没有负债要素,现行收付实现制的预算会计体系不确认PPP项目产生的财务报表“负债”。2016年颁布的政府会计准则虽然部分引入了权责发生制,但准则对负债的界定也仅限于政府发行的债券,核算范围尚未涉及所有的法定支出。

  在权责发生制下,如果PPP项目产生的政府支付责任超过财政承受能力会产生负债。政府确认负债的时点,应以政府“控制”企业服务为准,当且仅当政府接受服务、但无法支付合约款项时才产生负债,这是政府预算“支出”和“负债”的根本区别。

  与过去政府成立地方融资平台然后借款投资相比,PPP项目并非政府由于缺钱而拉上企业藉此融汇社会资本。PPP项目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提高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率,通过引入社会资本对公益项目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造,发挥私营资本的经营管理活力。也就是说,从前的融资平台意在“融资”,现在的PPP项目重在“经营和增效”,这是两者本质的不同,这种差异是正确评价PPP项目社会价值的前提。

  PPP项目错误地类比成地方政府的融资平台,忽略了PPP项目的经营为主的属性。不能从国家宏观经济目标角度(混合经济模式、资产证券化)理解PPP项目,过于“就事论事”。

  PPP项目有三种支付方式:政府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使用者付费,使用者付费项目不会构成政府支付,无关政府债务的讨论,政府付费和缺口补助会形成政府的支付责任。有观点认为,既然政府要承担一定的支付责任,难道这不是政府债务吗?

  PPP项目形成的政府支出并非“刚性”的偿还义务,政府与企业本质上是风险分担的机制,政府不承担必然的购买责任,也不具有确定的债务金额。

  将“支付责任”等同于“政府债务”,混淆了政府公共支出和劳务购买的区别。政府承担公共服务的提供责任,反应在财政上是各年的预算支出,但预算支出不是政府债务,不具有必然偿还性,也不会导致政府风险。PPP项目下企业方的服务(或产品)收费是“软约束”而非“刚性”兑付,不具有债务法律层面的必然支付特征。只有当政府购买的PPP项目服务超出了财政支付能力,才会产生支付风险。

  政府债务是从宏观角度描述政府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统计意义上的概念。政府负债特指财务报表中“负债”要素,我国政府会计具有司法属性,“负债”确认应遵循法规而不能简单类比企业财务会计准则。

  理想的状态是,所有的政府债务都可以完整地体现在政府财务报表中负债,但现实情况是,由于会计技术的局限性,财务报表中的负债仅能够体现符合会计准则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债务,而有些隐形的、不能可靠计量的债务尚不能计入财务报表。

  目前,我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主要采用收付实现制,政府预算收支没有负债要素,现行收付实现制的预算会计体系不确认PPP项目产生的财务报表“负债”。2016年颁布的政府会计准则虽然部分引入了权责发生制,但准则对负债的界定也仅限于政府发行的债券,核算范围尚未涉及所有的法定支出。

  在权责发生制下,如果PPP项目产生的政府支付责任超过财政承受能力会产生负债。政府确认负债的时点,应以政府“控制”企业服务为准,当且仅当政府接受服务、但无法支付合约款项时才产生负债,这是政府预算“支出”和“负债”的根本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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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操案例:2015年崔志娟教授指导的《禹城市城乡教育综合发展PPP项目》被称为“禹城经验”,该模式被视为非收益性项目PPP模式的应用范例;崔志娟教授指导的金乡项目被评为全国十大示范项目;海口一直陆续派人来学习,被国务院表扬;广安分批来了上百人,政府后来又专门请崔志娟教授过去讲课;山东省财政厅每年也会派人来学习,17年5月18号的省厅培训也是聘请的崔老师团队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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