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解PPP项目融资难题可从推动两类债券发行着手


来自:PPP资讯     发表于:2017-07-30 00:54:46     浏览:356次

  随着最近,李克强总理在各类会议上提及“供给侧改革”、“PPP模式”与“促进民间投资”这几个关键词的频率越来越高,不难发现从提出要大力推进PPP模式发展以来,中央每年不论是政策还是财政预算支持都在逐渐的对PPP模式有所偏移。

  2013年以来,我国各级政府推出了很多特许经营项目,相关部门还专门建立了特许经营项目库。有数据显示,截至今年4月底,全国入库的特许经营项目达到8042个,总投资达9.3万亿元,特许经营项目覆盖也由5个行业扩大到13个行业。

永续债:新生事物存在争议

  所谓永续债,是指没有到期日的债券,发行人只需支付利息,没有还本义务(实际操作中会附加赎回及利率条款)。国际上,银行等金融企业一般将永续债视作可计入非核心一级资本的混合资本工具,非金融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在财务报表中体现为权益工具而非债务工具。如果计入权益,永续债就不受资产负债率和累计债券余额净资产占比的限制,可以用于城投公司发债,也可以用于施工和运营企业发债,特别是能用于国企规避国资委对其负债率考核的要求。

  2013年10月,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公布了“2013年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可持续公司债券”发行材料,实现了内地永续债的零突破。2013年9月18日,交易商协会批准国电电力发行27亿元永续中票。今年截至5月12日,永续债(包括永续票据、可续期债)发行规模为958.1亿元,而去年同期为888亿元,永续债该类债券品种仍有较大增长空间。

  笔者观察发现,我国发展永续债所面临的主要障碍有:

  首先,能否计入权益缺少明确的规定。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中的阐述理解,如果发行条款中没有形成现时经济利益流出的义务,对发行人不构成负债的条件,就应该能够作为权益性工具来核算。但目前还存在一定争议。

  其次,是需求群体狭小。永续债的创新动力主要来自于发行人,但能否获得需求者的青睐和接受仍存在较大的疑问。尤其作为新产品,银行、保险等对其会计处理等存在较大争议,来自于中后台部门的阻力可能会较大,需要未来政策方面的明确和支持。另外,鉴于永续债没有固定的到期日、在活跃的市场中有报价、收回金额固定等特点,投资人投资永续债只能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需要承受市价波动影响。

  最后,是我国在这方面仍未完善相关制度。《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因此,实际操作只好打擦边球。像交易商协会推出的永续中票被命名为“长期限含权中票”,武汉地铁发行的永续债称为“可持续公司债券”。

  项目收益债:需政府大力扶持

  从项目供给的角度看,基于特许经营模式的项目收益类债券将有广阔的应用前景。国家发展改革委已经在大力推动。

  而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在推广特许经营模式时,应鼓励项目公司开展债券融资。建议地方政府对特许经营项目利用债券融资给予贴息,或鼓励地方资信条件较好的企业对债券进行担保,从而降低项目的实际融资成本。

  ——放宽公开发行项目收益类债券的基本条件。对于项目收益类债券来说,与一般企业/公司债券的最大区别就在于还款主要依赖于项目收益及外部增信,而并非发债主体本身。建议在新修订的《证券法》中单独规定项目收益类债券的发行条件,特别是放松对项目公司净资产规模、盈利能力等方面的要求,使更多的优质项目可以公开发债融资。

  ——建立项目收益类债券的信用评级体系。由于偿债来源的不同,项目收益债券与一般企业/公司债券的信用评级要素和指标有着较大区别。项目收益类债券应重点考察项目收益的预测合理性、影响项目收益的因素以及项目建设及运营的风险。因此,建议结合项目收益类债券的特点,建立相应的信用评级体系。

  ——完善项目收益类债券的交易结构。建议项目实施主体、承销商及其他中介机构不断完善项目收益类债券的交易结构,如在资金归集、账户设置、增信措施、利率结构等方面进行尝试,使产品在项目资金需求与投资者投资需求之间实现平衡。(转自中国经济导报,原标题《化解PPP项目融资难题可从推动两类债券发行着手》,PPP资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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