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函或是不撤,PPP都在那里


来自:金诚资讯     发表于:2017-08-26 05:55:20     浏览:437次

8月23日,宁乡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融资担保函作废的声明》。内容显示,宁乡地方政府撤回承诺函的依据是财政部50号文和财政部87号文,表示“据此,2015年1月1日以来我县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在国有公司融资过程中出具的所有担保函、承诺函全部作废,其承诺、担保事项及行为无效。”8月24日,宁乡政府叫停撤函声明,收回函件并致歉。

尽管剧情反转,撤函事件仍引发了市场对于有政府信用背书的项目或理财产品的效用的讨论,尤其是当下大热的PPP模式及其项目。通过梳理50号文、87号文的内容,我们来厘清政策监管和约束的到底是什么。

财政部50号文,要求地方政府不得利用PPP、政府投资基金等方式违法违规变相举债。财政部87号文,明确禁止利用政府购买服务变相融资。

可以看出,50号文和87号文旨在防范地方债务系统性风险,约束地方政府及平台杠杆融资,总体上已实现对地方政府大部分违法违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PPP、政府投资基金/产业基金、政府购买服务)的政策全覆盖。

这些政策是否会对PPP项目造成冲击?先来看下PPP的运作模式。

(1)真正的PPP模式并不仅是一种融资模式。

PPP一方面有助于解决地方债问题,同时实现政府职能转变;另一方面可有效盘活社会资本,伴随PPP顶层配套(立法、激励、退出等政策)不断推进,社会资本热情也不断高涨。PPP有助于政府融资,但它不仅仅只是作为一种融资模式存在。

若是假借PPP之名,行的是举债之实,毫无疑问这正是50号文和87号文禁止的行为。而真正的PPP模式,从早期财政部“单兵作战”发展到现在各部委齐力推进,毋庸置疑它是大势所趋、为国家所鼓励。而PPP的核心和灵魂是运营,PPP合作期限通常为八年、十年甚至更久,若没有运营作为支撑,PPP模式很难实现持续,这是最考验社会资本能力的一个指标,因此,PPP虽大热,但也并不是随便哪个社会企业都可参与并且表现出色。

(2)PPP项目公司并不是政府融资平台。

早至2014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俗称史上最严的43号文,它剥离的是城投城建公司的融资职能,限制地方政府通过这些平台公司举债。包括我们看到宁乡县的撤函声明内容,撤销的是针对“国有公司”融资时政府方出具的担保函。

      而PPP模式下的合营公司并不是政府的融资平台。按照目前惯例,合营公司通常由社会资本方占大股东,负责PPP项目整体规划、建设、运营等。政府方可选择货币或实物资产出资占股较小。PPP模式相较于过往政府融资模式的优势就在于,它可以最大限度整合资源,发挥社会资本方创新、高效、灵活等优势。政府方的角色更多时候是一位监督者,防止社会资本方过分谋求私利而损害公众利益。

      (3)PPP项目并不等同政府购买服务。

87号文明确禁止利用政府购买服务变相融资,政府购买服务的政策依据是《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

根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金【2014】113号)第11条,政府付费、使用者付费与可行性缺口补助是PPP项目合法合规的付费方式。并且,在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CPPPC)官网上可以明确查询出项目的付费方式(即回报机制)。反言之,若政府付费形式不符合政策规定,政府官方网站怎会有此类公示内容?

真正的PPP项目需通过层层审核,审核通过的项目均可通过CPPPC官网查询到详细信息,不存在真实性的隐忧,项目透明度极高。

因此,频发的政策文件,对PPP项目是否造成冲击?答案恰恰相反,趋严的监管于PPP而言是引流、是重大利好。地方政府过往模式的融资之路不再通行,违法违规的变相举债之路被堵,在此背景下,PPP便成了最佳选择,政策频发的背后实为给合法合规的PPP模式铺路。

另外,就出发点而言,国家大力推动PPP模式的发展绝不仅仅是为了缓解地方政府的债务,更大程度上是为了联合社会资本,通过市场化的手段,发挥其产业及运营优势,助力地方经济活力,从而更好地带动实体经济的发展。

而以产业发展为核心,特色小镇为载体的金诚PPP理念恰好与国家意志高度契合,金诚从第三产业入手,根据当地地理人文优势,结合人口经济结构,确立符合地方发展的核心产业,同时辅以配套的产业集群,拉动整体区域的联动,再融入第一、第二产业,形成循环联动发展,满足人们差异化的需求,打造富有内在生命力的特色新城,真正助力中国的新型城镇化建设。

反观此前财政部联合六部委下发的50号、87号文,其中督促全面改正的多为假借PPP外衣,实为通过财政出具承诺函、担保函、安排函等文件,地方国有平台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继续违规开展BT工程,进一步扩大地方隐形债务规模的行为。

而金诚基于“PPP+产业化+金融化”的特色小镇模式与国家三令五申督促整改的伪PPP模式、明股实债模式有着根本性区别,我们认为在新型城镇化的升级进程中仅仅依赖政府信用的建设回购绝对没有出路,只有通过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PPP模式,推动产业纵深发展,打造承载人们消费和就业需求的综合新城才是当今时代的主题。

最后,说回该事件本身,就以地方政府突然而至的一纸霸王声明,同时不附带任何针对存续项目解决方案便单方面表示各类过往所出函件无效的行为显然与国务院屡次强调的政府契约精神相违背,也充分暴露了对地方政府道德违约风险约束的缺失。

目前国家大力推行政企合作的PPP模式,政府部门作为其中的绝对强势方应更严于律己,重信守诺,不能在未出台妥善解决、整改办法的情况下,对过往通过合法合规招投标流程、获得政府部门批复的项目说终止就终止,对过往所发文件想撤销就撤销。否则对政府信用本身将是一次重大伤害,将会促生深远的道德风险。而国家层面也曾多次在公开场合强调不能在处置解决旧风险的过程中引发新的风险,地方政府此举明显有不妥之处;同时对以契约精神为基础的PPP模式的进一步推进也将是一次阻碍,相信这绝不是监管层所希望看到的。

因此今天我们也戏剧化地看到宁乡县当地政府紧急收回此声明,并表示没有精准理解和把握中央政策要求,严重误导了社会舆论,对此前的不妥举动表达了诚挚歉意,并表示会妥善处理担保问题,打造诚信政府,防范金融风险。

综上所述,近来各部委频发的政策更多的是进行查漏补缺,杜绝虚假PPP行为,对违规行为进行明令整改,引导政企双方走向正确合规,行之有效的PPP之路。而以产业发展为核心的金诚PPP模式早已领先市场一步,在全国58个特色小镇落地开花。同时随着监管层越来越强调政府部门的契约精神与项目本身的合法合规,对于做真实PPP的企业将形成宏观利好,行业本身亦会呈现马太效应,金诚则势必脱颖而出引领PPP大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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