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PPP法律服务与争议解决|BOSS&YOUNG助力2017中国仲裁周


来自:邦信阳中建中汇     发表于:2017-09-17 15:14:17     浏览:517次


近年来,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PPP模式在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等领域得到大力推广,PPP能够充分利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各方优势,推动社会性工程项目的建设与发展。然而,在这一各方价值与利益博弈的过程中,潜藏着失范与冲突的风险。


为规范和促进PPP在中国的健康有序发展,寻求PPP的争议解决之道,2017年9月16日,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主办,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和上海建领城达律师事务所联合承办,上海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上海市市政公路行业协会及上海市律师协会共同支持的“PPP法律服务与争议解决研讨会”在上海龙之梦大酒店举行。

作为2017中国仲裁周的首场论坛,本次会议邀请了政界、企业界与法律界等专家,并吸引了众多知名企业尤其是建筑工程企业人士参与,通过各方对理论的探讨、实务经验的分享、观点的交流与碰撞,以期为PPP的未来发展贡献智慧。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秘书长焦亚尼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秘书长焦亚尼担任开幕式主持。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秘书长、仲裁院院长王承杰致开幕辞。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秘书长、仲裁院院长王承杰


财政部条法司副司长周劲松为论坛做主旨演讲。他指出,PPP模式的特点决定了法律服务在PPP项目运作中的重要作用,PPP项目呼唤高水平法律服务,但是目前PPP模式在我国尚处于积极探索阶段,法律服务的广度和深度需进一步扩展,专业法律人员的培养也有待加强。

财政部条法司副司长周劲松

周司长特别就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起草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条例(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解读,包括该条例起草过程中的热点与难点问题,以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得到的各方反馈。他还就PPP模式涉及的主体及其法律关系、PPP合同的性质、PPP项目争议解决机制选择进行了框架性的分析,并希望各方能从立法及司法实践等层面对PPP法律服务及争议解决展开深入的探讨。

上海建领诚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顾国伟

围绕研讨会的主题,会议分两个单元进行。第一单元以“规范保障——PPP法律服务之道”为议题,上海建领诚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顾国伟担任主持;第二单元以“公证高效——PPP争议解决之路”为议题,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陆国飞担任主持。


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陆国飞

第一单元:规范保障——PPP法律服务之道

PPP以社会公共服务设施为项目保障,以政府公信力为信任基础,吸引社会资本的进入。PPP发展过程中面临着如何保证社会资本稳定有序的进入,并能够使其获得可预见收益和避免风险挑战。

中国五冶集团上海公司法律部经理张超

中国五冶集团上海公司法律部经理张超认为,PPP对于企业来说,是个周期长、受政府影响大的项目。一方面,政府介入可以提供信誉保障和权力资本;另一方面,参与PPP的政府官员更换、政策的变动会给项目带来难以追责的影响。政府与社会资本方如同“婚姻”关系,双方都需对PPP项目进行长期维护,而这亟待法律的全面保障。换句话说,法律服务应渗透到PPP项目从开始到完成的全过程中。

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顾问虞磊珉


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顾问虞磊珉对此表示赞同。他认为,PPP项目面临的风险是PPP本身固有特性所带来的,更是大资管参与PPP的痛点。社会资本进入PPP,大资管可以战略投资人、财务投资人或者综合参与的方式成为其中一方,与地方政府的权力资本、产业方的技术资本形成三足鼎立之势。在这个过程中,大资管面临着项目合规性审查、审流程长、收益等待时间长等方面的挑战。

上海建领城达律师事务所主任周吉高

对此,上海建领城达律师事务所主任周吉高以实践中的具体项目为对象对PPP项目的特点进行了系统分析及归纳。他指出,PPP项目标金额大且周期长,涉及的合作方众多,存在多种复杂的法律关系,且PPP模式中新型、疑难法律问题层出不穷,加之目前我国PPP法律规范层级低、政策性文件多、文件间存在冲突且文件本身存在瑕疵,因此专业律师为PPP项目提供法律服务无疑是十分必要的。围绕PPP项目的特点,他进一步分析梳理了律师为PPP项目提供法律服务的要求及可能。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史源

建立在律师为PPP项目提供法律服务必要性及基本要求之基础上,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史源从浙江地区PPP项目发展的实际情况对PPP全周期法律服务进行了分享。

第二单元:公证高效——PPP争议解决之路

当PPP项目出现争议时,如何运用法律进行解决也是亟待考虑的问题。第二单元的探讨聚焦于政府和社会资本方如何博弈,以及削弱政府在PPP项目中的行政权力干预和社会资本方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问题。


原上海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顾长浩

原上海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顾长浩为大家梳理了政府特许经营争议解决方式历史演变问题并着重强调了行政许可法第八条对政府和社会资本方双方的约束和影响。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三庭审判员罗有才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三庭审判员罗有才则认为,法院对PPP案件遵循利益平衡的原则,其从法院实际案例出发,对比了PPP争议解决中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并从诉讼时效问题、PPP项目被接管后无法撤销的问题和项目服务质量不高被接管或终止的风险问题三个角度提醒了社会资本方可能面临的风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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