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库搜索|加戏?实锤?PPP立法能解资本燃眉之急?


来自:四川智库     发表于:2017-09-22 14:39:35     浏览:315次

      地方建设涉及的关系很复杂,从大的层面来讲是三种关系。

二、是地方政府和地方企业的关系;

三、是政府和民间需求的关系。

       “但是现在每个地方都有自己的一套做法,所以中央政府急需通过PPP立法来对整个市场进行整体把控。”


  目前中国PPP之所以急需立法保障,就是因为之前所做的PPP项目绝大部分都是加长版的BT(建设与移交模式),社会资本和政府的职责不明确,社会资本的利益从长期看得不到保证。“立法后的PPP最主要的改善就是当两个合作主体在各项资质不对等的情况下,能够用法律来对双方进行约束和保障,从而让两个不对等的平台之间进行有效合作。”


社会资本仍有疑虑

      很多社会资本在过去的PPP运作中都吃过亏,因此在PPP项目的引进上,变得极其小心翼翼。他们虽看好这次立法,但同时也有一些顾虑。

顾虑一


  “立法解决不了人情世故问题。”很多地方之所以做不成PPP项目,在于选用了一些思路不清的投资商来做。“征求意见稿虽然规定了政府和社会资本的职权所在,但就地方而言,是否还会有一些思路不清、能力不足的人去承接项目?


        PPP立法一定要考虑到一条,就是参与进来的社会资本一定要思路明确,实现从环境到社会效益,再到经济效益,形成一个统一、持续的目标。”

顾虑二


  作为社会资本方,他们也有一些担心:地方政府真的理解政策背后的含义吗?


  国家曾围绕PPP推进下发43号文件与87号文件,让地方政府措手不及。


  43号文件明确要求地方政府在限制地方债的环节中,不允许拿出土地等资产为社会资本方来融资。但在之后发布的87号文件中又鼓励地方政府拿出有效资产向社会资本融资进行融资,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在这种情况下,很多政府就理解为政策互相矛盾,但其实43号文和87号文是不冲突的,因为43号文件的定语是,地方政府不能拿特定的有效资产为社会资本融资做抵押和担保;87号文件只是说鼓励地方政府拿出有效资产来向社会资本进行融资,从这件事来看,政府对于国家出台的政策往往存在解读不到位的情况。”立法以后,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的合作,可能又要有一个冷冻期。


针对以上顾虑专家观点


  针对上述社会资本提出的疑虑,相关专家提出一些观点,在社会资本提到的顾虑一问题上,在中国,立法有时候确实会受人情世故的影响,但只要保证立法能够解决原则性的问题即可,比如投资方资质齐全、社会资本公平竞争、政府阳光采购、对外公开透明等。“政府做PPP项目主要是用之于民,就是花钱办好事,最终体现出来的就是让老百姓高兴,无论有多少人情在里面,最终不要损害老百姓的利益就好。”


  而对于顾虑二地方政府能否真正理解立法条例,是否能够严格遵守条例执行。因为立法的程序与文件的程序截然不同,立法程序需要经过长期考察和讨论后才做出决定,国家在制定法律的同时也一定会考虑到地方的意见,而且法律的传达性要比政策文件强。所以在此基础上,地方政府理解力度应该不会有大的偏差。

如何平稳推进立法

      尽管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备受好评又有些争议,但是对政府和社会资本而言,如何平稳推进,如何有效落地才是问题的关键。


  从宏观上来说,立法的出台一定会将PPP建设再掀起一个高潮,但在这个过程中,要想让立法为PPP项目保驾护航,政府和社会资本就要自觉聚焦到一个问题上:什么样的项目可以入库?什么样的项目不需要入库?“比如像医疗、教育、养老这些项目,中央财政能做的事情,社会资本就不能越俎代庖。”


  第一,要做好顶层设计,建立完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协调管理机构,无论是国家层面还是地方政府,都需要各部门统筹协调,因此要有一个明确的、权威性的机构牵头。


  第二,要区别PPP项目的行业特点,细化综合性管理措施的制定实施。由于各地实施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中,涉及领域众多、范围也很广,很容易出现隔空打牛的情况。


  第三,在征求意见稿中再增加一些与金融支持相关的内容,例如各级政府和金融管理部门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方面,应当加强协调、配合。鼓励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提供金融支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排斥或者限制非公有制社会资本方依法进行合作项目的融资。


  “只要立法在出台之前做到相对完善,立法落地就不会受到太大的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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