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投观点】推广实践PPP的形式不必拘泥于其定义


来自:国投信达     发表于:2017-09-22 17:08:31     浏览:271次

近期,国家发改委徐主任提出,应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加大政府和社会投入。

 

法律界相关人士表示,PPP不仅是对城市的建设,而且可以提升城市品位,使老百姓的生活更加优质,使公共服务产品有显著的改善。在PPP项目设计中一定要考虑现金流,考虑如何为老百姓提供其认可的服务,提供其愿意花钱的服务。

 

地方财政赤字的原因是土地财政恶性循环,造成政府负债不断增加。而PPP模式有助于解决政府融资困难,但它绝不仅仅是融资工具,也不能因此而增加纳税人的负担。PPP模式的本质属性应该是各种管理、商业和创新技术,而不是简单的融资方式。

法律界相关人士介绍,以污水处理为例,可以看出从1997年开始一直到2008年,社会资本参与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是十分积极的,因为可以形成稳定的收益。2008年的时候,出现陡然下降,是因为国家推出了四万亿的政策,政府不缺现金。PPP项目能不能推出,在哪个地方推出,是与政府的现金流息息相关的。到2012年四万亿政策慢慢消化,PPP又有了一个回升的趋势。

 

我国的PPP收益率在世界上是名列前茅的,因为它涉及到大量的城市化进程。根据统计,大部分PPP项目还是集中在市政项目,如污水处理、轨道交通等。英国和加拿大等推行PPP项目比较成功的国家,其投资领域主要集中在医疗、教育等。

 

法律界相关人士认为,不要拘泥于PPP的定义,只要有政府方参与、社会资本合作,建立一种长期合作、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机制,就可以视为PPP。

 

该人士还提示,在新的基础设施投资领域,有一个新的显著特点是越来越综合化。原来的PPP项目是一个点、一个线、一个单独的项目,比如,一个桥梁、一个管道,在新的情形下,PPP项目呈现网状形式,例如,整个城市的供水、排水管网,燃气、供暖管网系统,公共交通系统。而更高端的PPP形式是区域性的,在点、线、网络型的基础上,顺应中国大规模的新型城镇化建设需要发展而来,不再是单纯的公用事业或单一项目的开发。而是土地一级开发、城市运营的发展模式。

任何的项目都不可避免地会出现风险。法律界相关人士提出,PPP的项目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政策风险,包括撤销、征用和扣押风险,排他性风险,法律变更风险等,这些风险应该由政府承担。

 

二是建设风险,包括土地收购,土地补偿费、成本超支,融资成本增加等,这些风险应该在政府和社会资本之间合理分配。

 

三是运营风险,包括政府部门错误、特许经营公司错误、特许权所有人导致的协议终止等,这些风险应该由政府和社会资本方共同承担。

 

四是市场和收入风险,包括收益不足、随需求量波动、项目移交失败等,这些风险应该由政府来承担。

 

五是金融风险,包括通胀风险、利率风险、外币可获得性等,这些风险应该在政府和社会资本之间合理分配。

此外,法律界相关人士总结了本轮PPP推广以来实践中遇见的主要问题:一是顶层设计有待完善;二是公共部门仍青睐与准“公共部门”进行合作;三是社会资本的议价能力逐渐减弱,超低价中标项目频现;四是示范性项目质量不高;五是无追索权或有限追索权的项目融资支付难以实现。

 

他表示,PPP项目的融资就是要通过项目公司进行融资,使项目剥离出母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但我国的银行体系都需要有母公司的担保或者土地的担保。而在城市公共基础设施领域,土地是划拨用地,所以没有办法用土地进行抵押,只能通过母公司担保,完成相关授信。但是,项目融资困难时可以引入基金公司的夹层基金概念,使得项目剥离或者出表,这样可以让项目公司实现中国式的无追索权的融资。

 

而目前在PPP已生效判例中涉及到的主要问题有:采购程序及特许权的取得、管辖权之争——行政vs民诉、特许收益权的质押等。

(来源:财会信报)

(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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