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十大建议促进政府和社会资本“联姻”


来自: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发表于:2016-07-06 08:08:06     浏览:437次

——PPP项目落地难成因分析及对策建议(二)


建议一:坚持“问题导向” 制定高位阶专门法律

对于当下我国PPP立法存在的“缺乏PPP专门法律,立法层级低”问题,可以应当坚持“问题导向”的立法原则、通过制定高位阶的专门PPP法律予以解决。现行的PPP规范文件最高法律位阶的是部门规章,应当提高PPP规范文件位阶,加快PPP基本法的立法工作,在制定法律(由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制定)条件还不成熟的情况下,可以先出台《暂行条例》、《条例》等行政法规等(由国务院制定)。

对于现有PPP规范文件的在适用存在冲突的问题,可以采取定期或者专项进行PPP相关规范清理,理顺PPP规范文件关系、清除项目实施壁垒。当然,制定专门PPP法律也是实现法律清理的有效方式之一。进行PPP相关规范文件清理时,由于涉及到不同部门的规范文件清理问题,比如如何确定清理主体、如何启动清理、如何设定清理时限、如何设计尊重法治的清理程序、如何确立民主参与机制、如何评估清理效果、高位阶的法律清理,如何与下位法清理相衔接等都应当充分考量。

建议二:构建完善的信用体系 培养政府方的契约精神

针对政府信用度低的现状,应当构建起完善的信用体系,培养政府方的契约精神和法治精神。目前,可以采取由PPP项目所在地的上级政府或中央部委层面建立PPP项目失信公示平台,对地方政府未按照PPP项目合同约定履约等失信行为进行公示,督促地方政府守约。另一方面,应当尽早研究并落实上级财政对下级财政的结算扣款机制,对失信的地方政府进行实实在在的经济惩戒,降低地方政府违约的风险。

建议三:从“以丰补歉”角度推行项目组合

地方政府在推行PPP模式时,应当推出适宜采用PPP模式的项目即优先考虑对投资规模较大、需求长期稳定、价格调整机制灵活、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类项目采用PPP模式,如污水处理项目、垃圾焚烧项目、收费高速路桥项目。对于地方政府推出的项目自身无收益或收益较差的,应当确保政府财政对该等PPP项目有充分的财政可承受能力。另外,在PPP项目运营模式设计上,应当结合金融机构的融资要求,从“以丰补歉”角度推行项目组合,达到项目模式与项目本身特点相结合、匹配,实现项目自身投资与收益的平衡。

建议四:项目实施机构应客观地进行可行性研究

为确保地方政府推出的PPP项目能够顺利开展,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客观地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并按照规定进行PPP项目的物有所值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工作。对通过物有所值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验证工作的,报政府审核通过后再确定采用PPP模式招选项目社会资本,进而签署PPP项目合同,明确合作方的权责关系。

建议五:坚持“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

在PPP项目合作过程中,应当坚持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地方政府在PPP项目的策划过程中,应当及时、全面地考察社会资本的合作意愿及合作能力,摒弃政府投资项目中一贯的强势态度。在股权合作、项目定价及调价机制、公司治理等事关项目收益的事项,应当放权给项目公司进行操作,政府方只需在绩效付费、政府监管等方面进行宏观管理即可,以建立平等的契约合作关系。

另外,在PPP项目合作期间,政府方需要就特许权的唯一性、税收等优惠条件、负责或协助获取项目相关土地权利、提供相关配套设施和程序审批等事项作出相应的承诺,以提供相应的投资保障。

建议六:降解融资难题 消除投资人顾虑

首先,社会资本应当积极拓宽融资渠道,对于项目自有资本金的资金缺口,社会资本应灵活借助基金、信托等融资工具,降低项目资本金融资风险。其次,应邀请金融机构前期尽早参与到项目中来,结合金融机构的意见合理确定合作模式、设计融资方案和交易结构。再次,社会资本应当高度重视PPP项目交易模式和建设手续的合法性(该类合法性审查为金融机构融资的基本前提),以免遭致融资风险。最后,政府方应当在社会资本融资过程中充分支持,通过积极协助降低社会资本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

建议七:完善税费征缴相关制度 

一方面,各地政府应当根据相关国家的相关规定,出台详细的关于PPP项目税收减免的优惠政策;另一方面,企业在申请相应的税收返还、财政资金发放或税收减免时,也需要结合自身具体情况与当地有关部门进行充分的沟通,并争取获得相关书面协议或政府的支持性文件。除此外,鉴于PPP项目税收对于项目成本的重要影响,在PPP项目的前期阶段就应当尽早进行税务筹划。

涉及到以使用者付费作为收费来源的PPP项目,如采用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应当在项目建设运营单位(如项目公司)正式收费前就出台具体的收费细则,明确项目的收费主体、收费标准,并允许收费主体根据PPP项目合同安排进行收费调价。同时,尽早出台保障稳定收费来源的相关政策。

建议八:调整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由于PPP项目是应用于基础设施和公用服务领域,符合土地划拨条件以及划拨目录的项目,可以在经批准后将项目用地直接划拨到项目上。当然,通过“招拍挂”方式获得项目用地也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但是,PPP项目用地的关键点在于“土地开发权与PPP项目捆绑开发”问题。

由于准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采用PPP模式进行开发建设,对于项目社会资本而言,能够覆盖项目投资及收益的主要来源就是“政府补贴”,而当下地方政府的负债率居高不下,恐难以在财政部规定1的本地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0%的财力范围内承受巨额的财政补贴。对此,如果能以项目周边一定范围内的土地作为“资源补助”由项目投资人进行投资开发,的确有助于实现项目内部投资与收益的平衡。但目前仅有铁路领域可以实行这一做法,其他领域尚不能将PPP项目与经营性土地资源直接捆绑招选社会资本。因此,可以在专门PPP法律中对此作出规定或者对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加以调整,以利于更多PPP项目的及时落地。

建议九:强化地方政府PPP能力建设

加强地方政府PPP能力建设是解决该问题的关键。第一,可适时借力外脑增强PPP能力建设,如通过采购专业PPP咨询机构来提供PPP专业咨询服务,并加大前期费用支持,保障咨询机构咨询费能够及时到位。第二,加强主管部门人员培训,通过专题会议或研讨等形式定期组织PPP文件、政策学习,提升政府PPP项目管理能力。第三,加大PPP示范项目成熟做法的推广,借鉴同类或相似项目经验做法,提高地方政府在项目识别、入库、准备、采购、执行、移交等流程上的运作能力。

建议十:提高建筑企业全产业链资源整合能力

    对此,PPP模式要求建筑企业需进一步提高对全产业链资源整合能力,需要统筹考虑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的设计、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及移交的各层面。同时,建筑企业在承包商向投资人的转型过程中,在增质提效的基础上,可通过与其他环节的供应商进行“强强联合”,弥补自身业务短板,在主推PPP模式的大潮中保持有利的竞争优势。

    (本文转自《建筑时报》特约撰稿/中伦律师事务所,仅供学习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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