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方原则上按照本协议第五十条的约定向乙方支付本协议项下的专营补贴款。同时,双方同意,专营期内每 年对本项目进行一次绩效评价,甲方有权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相应调整专营补贴金额。
(二)如因基准利率发生变化导致乙方与贷款银行就本项目融资签订的贷款协议项下的贷款利率发生变化以及因税收政策变化等原因导致本项目成本增加、 (代表社会投资者出资的主体全称)收益减少,甲乙双方应当积极协商并对本协议项下的专营补贴金额按下述公式加以相应调整:调整后的当年专营补贴=按照本协议第四十九条确定的当年专营补贴+当年贷款余额×(调整后的贷款利率-调整前的贷款利率)。(该款为必备条款,原则上不得删、改)
第五十二条 特殊项目收入
(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补充。)
第五十三条 财务监管
专营期内,乙方应于每年 月 日前将上年度财务报表、项目建设运营收支台账及甲方合理要求的其他财务资料上报甲方审定。
第五十四条 违约事项及其处理
若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期向乙方支付专营补贴,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应付未付金额 %的违约金。
第五十五条 不可抗力事件
本协议所约定的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可克服并不可控制的任何行为/事件,且此行为/事件导致一方无法部分或完全地履行本协议下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雨、海啸、台风、龙卷风或旱灾等自然灾害;
(二)流行病、瘟疫、化学或放射性污染、核辐射污染;
(三)战争行为、武装冲突、外敌入侵、封锁、戒严或军事力量的动用、暴乱或恐怖行为;
(四)全国性、地区性、城市型或行业性罢工;
(五)征收征用等政府行为;
(六)考古或文物保护等。
第五十六条 不可抗力事件的认定和评估
不可抗力事件的认定和评估以政府相关部门或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为准。
第五十七条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期间各方权利和义务
(一)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详细描述不可抗力发生的情况和可能导致的后果,包括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日期和预计停止时间,以及对该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影响,并在另一方要求时及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二)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自负费用(包括使用保险赔偿金)尽最大的努力减少不可抗力的消极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及根据对方合理要求而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尽可能地减小不可抗力时间给项目或对方造成的不利影响或损失。
(三)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尽快恢复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第五十八条 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
(一)在专营期内,若乙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了不可抗力事件的通知义务且不可抗力并未导致协议不能继续履行的,则本协议项下的专营期可相应顺延,顺延期间等同于不可抗力事件持续的时间。但是,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的专营补贴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不予支付,而是根据专营期限之顺延而相应顺延支付,专营补贴之总金额不予调整。
(二)如果任何不可抗力事件阻止一方履行其义务的时间自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持续超过 天,双方应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协议或终止本协议。
(三)如果自任何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天内双方不能就继续履行本协议的条件或终止本协议达成一致意见的,任何一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单方通知对方提前终止本协议。
第五十九条 法律变更
(一)在本协议生效后,如国家或政府发布新的适用于本项目的任何法律、法规或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废止等,导致乙方在本协议项下获得的专营权违法或不符合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本协议终止。
(二)在本协议生效后,如国家或政府发布新的适用于本项目的任何法律、法规或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废止等,导致乙方在本协议项下应获取的协议利益受到重大不利影响但并未导致专营权终止的,乙方可书面提出延长运营期或调整专营补贴的金额等其他合理请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上述书面请求后应及时考虑该等请求是否合理并尽可能采取积极措施维护乙方的合理利益以使乙方处于与其在此类法律变更发生前相当的运营地位和状态。乙方理解,本条款项下相关积极措施的采取并非甲方的强制性义务,也不构成甲方对乙方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明示或默示的承诺或保证。
第六十条 协议解除的事由
(一)本协议项下的导致协议解除的事由包括:
1、本协议项下的专营期限届满;
2、发生法律变更导致乙方在本协议项下获得的专营权违法或不符合法律强制性规定;
3、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约定提前终止本协议;
4、甲方根据本协议第六十六条的约定提前终止本协议;
5、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或提前终止本协议;
6、法律规定或协议双方约定的其他事由。
(二)除本协议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贷款银行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或提前终止本协议。(该款为必备条款,原则上不得删、改)
第六十一条 协议解除的程序
(一)发生本协议第六十条第(一)款第1、2项规定的协议解除事由时,本协议自动终止。
(二)一方依据本协议第六十条第(一)款第3、4项的约定单方解除本协议的,应提前 天书面通知另一方。本协议自另一方收到书面解除通知之日起解除。
(三)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协议的,应当签署书面解除协议,并经贷款银行书面同意。(该款为必备条款,原则上不得删、改)
第六十二条 协议解除的财务安排
本协议解除后,双方可根据公平合理、维护公益性的原则协商补偿或赔偿额度维护贷款银行应有权益。甲方在依据本协议决定解除本协议、取消乙方专营权或对本项目实施临时接管前,应当通知贷款银行,并允许贷款银行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在甲方限定的合理期限内对本项目进行补救(如贷款银行提出此等要求),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该款为必备条款,原则上不得删、改)
第六十三条 协议解除后的项目移交
(一)在本协议根据约定提前终止后,本项目应视同专营期届满而由乙方按本协议第四十六条所述之原则向甲方移交。甲方有权将应支付给乙方的最近一期专营补贴转为移交保证金,待乙方完成移交后据实结算。
(二)除上述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约定外,于本协议提前终止之情形下,乙方还应承担如下义务:
1、乙方应配合并促使其与本项目相关之各协议相对人(甲方除外)与甲方(或甲方/政府指定的第三方)就与本项目有关之未履行完毕的协议签订权利义务转移协议并办理相应手续,以使甲方(或甲方/政府指定的第三方)享有与本项目有关之各项协议项下之所有权益;
2、乙方应及时清理相关债权债务,甲方(或甲方/政府指定的第三方)不承担乙方在相关协议终止前形成的任何债务。
第六十四条 违约行为的认定
(一)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均属违约。
(二)受限于本协议第十章相关条款的约定,如果某一方证明其未履行义务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则该方对该项违约不承担责任,但该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应的通知和减损义务的除外。
(三)因第三方原因导致本协议项下一方对另一方违约的,该违约方仍应当对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与第三方的纠纷由违约方与第三方另行处理。
(四)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均不解除违约方对第三者的责任,也不解除对此有管辖权的政府部门依照国家或当地法律、法规等对违约方进行的处罚。
第六十五条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一)甲方违约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承担纠正违约行为、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乙方违约的,甲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约定采取以下违约救济措施:
1、要求乙方停止违约行为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2、终止本协议、取消乙方专营权;
3、对本项目实施临时接管;
4、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救济措施。
(三)因一方违约致使对方遭受任何损失、支出和费用的,违约方应当对该等损失予以赔偿,但该等赔偿金额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协议时已经预见或应当预见的可能因违约造成的合理损失。
(四)本协议相关条款未明确约定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的,按照不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十六条 违约行为的处理
(一)甲方未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的,包括但不限于:
1、未能协调政府如约投入专营补贴;
2、未能协调政府部门将应投入的专营补贴纳入预算;
3、未能如约办理项目公司所需的相关证照、手续和批复,或出台相关政策导致项目无法按照原计划达到预期经营状态或经营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4、政府对项目的全部或部分进行征收或征用;
5、未履行本协议其他重要义务并构成实质性违约。
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依照法律规定及本协议约定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甲方未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导致本协议目的不能实现或导致乙方履行本协议产生根本性障碍的,经乙方限期要求改正而甲方未予改正且持续超过60日的,乙方有权在前述60日届满后15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终止本协议。
(二)乙方在专营期间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选择终止本协议、取消乙方专营权或对本项目实施临时接管:
1、乙方注册资本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到位;
2、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组织、按时完成本项目建设的;
3、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擅自转让、出租、质押专营权或专营权收益,或于专营权上设置任何权利负担;
4、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擅自转让、出租、抵押、质押本项目资产,或于项目资产上设置任何权利负担;
5、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擅自变更项目公司股权结构和股东持股比例的或在项目公司股权上设定质押等权利负担的;
6、非因甲方原因导致本项目或任何一个计划工期节点目标被延期60天以上;
7、因乙方管理不善,导致本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未及时整改的;
8、乙方依法进入破产、解散或类似程序的;
9、发生其他本协议约定取消专营权或实施临时接管情形的;
10、乙方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导致对本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第六十七条 特别约定(该条为必备条款,原则上不得删、改)
尽管本协议有其它约定,甲乙双方在此不可撤销地同意并确认:
(一)发生本协议项下乙方的违约事件时,甲方和乙方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银行;同时,甲方在依据本协议决定终止本协议、取消乙方专营权或对本项目实施临时接管前应当允许贷款银行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在甲方限定的合理期限内对本项目进行补救(如贷款银行提出此等要求),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发生本协议项下甲方的违约事件时,乙方和甲方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银行。同时,乙方在依据本协议决定终止或解除本协议前应当取得贷款银行的同意。
第六十八条 适用法律
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
第六十九条 争议解决方式
因履行本协议引起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达成一致的,应当签订补充协议并遵照执行;如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则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一)乙方认为甲方或其他相关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二)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除因甲方或其他相关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合法权益以外的争议,通过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任何一方均可向 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任何一方均可向 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解决。仲裁地为 。仲裁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终局性的约束力。(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仲裁机构)
第七十条 争议期间的协议履行
诉讼或仲裁期间,项目双方对本协议无争议的部分应继续履行;除法律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以发生争议为由,停止项目建设运营服务、停止项目运营支持服务或采取其他影响公共利益的措施。
第七十一条 协议修改与补充(该条为必备条款,原则上不得删、
改)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应当由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取得贷款银行的书面同意,在法律法规要求的情况下还应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本协议的补充或修改协议方可生效。
第七十二条 协议转让
(一)甲方有权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但前提是:
1、甲方应当提前 天书面通知乙方;并且
2、受让主体应当为经 政府授权的符合法律法规并具有能力和授权承担甲方在本协议项下所有权利和义务之适格主体。
(二)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转让予第三方。
第七十三条 保密
本协议的存在及其条款内容、其他相关文件、双方就本协议及其项下交易进行的书面通讯应视为保密信息。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披露该等保密信息。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在本协议期满、解除或终止后仍然有效。
第七十四条 信息披露
在下列情形下,本协议任一方有权向第三方披露本协议项下的相关保密信息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一)向其认为适当的任何关联公司及其管理人员、董事、雇员、专业顾问、保险公司或审计师披露保密信息;
(二)因主管司法管辖区的任何法院、政府、银行、税务部门、其他监管机关或对本协议任一方拥有管辖权的类似机构、相关交易所的规则或任何适用法律或法规要求而披露保密信息;
(三)该等保密信息已为公众知悉(因违反本协议规定而为公众知悉的除外)。
第七十五条 廉政和反腐
(一)本协议各方应恪守廉洁从政、廉洁从业和防范腐败的责任。
(二)乙方保证其将不会向任何政府机关或政府官员或甲方之任何雇员、代表、代理人及顾问支付任何款项或以其他形式给予该等机构或人员不当利益以影响其活动或决定以便获得不正当利益。为避免任何疑义,本条款中“政府机关”是指任何级别的政府或政府部门,任何行使行政、立法、司法、监管或管理职能的任何实体或从属于政府的任何实体。“政府官员”是指任何政府及其部门、机关或关联机构的官员或雇员,或任何代表政府机关行事的任何人以及为政府机关所拥有或控制的商业企业的雇员。
第七十六条 不弃权
任何一方均不被视为放弃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除非该方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任何一方未坚持要求对方严格履行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或未行使其在本协议中规定的任何权利,均不应被视为对任何上述条款的放弃或对今后行使任何上述权利的放弃。
第七十七条 可分割性
本协议的任何条款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或被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庭宣布为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合法、有效和可执行性。
第七十八条 通知
(一)书面通讯
本协议项下或与其有关的通讯须以书面形式作出,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要求,该等书面通讯可以传真或信函方式发出。
(二)地址
本协议项下或与其有关的通讯或文件所适用的各方地址及传真号码(及拟送呈的收件人部门或主管人员名称)如下:
1、甲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2、乙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三)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任何一方违反前述规定,则另一方向原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出的通知持续有效,且未通知方自行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
第七十九条 协议份数
本协议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贷款银行执 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十条 协议附件
本协议附件包括:
附件一: 省财政厅(或省发改委)出具的证明本项目已经被列入 省PPP项目库的文件;
附件二: 政府授权甲方作为本项目实施机构并代表 政府与乙方签署本协议的文件;
附件三:证明(政府专营补贴/政府购买服务费)纳入 政府财政预算的人大决议或其他合法有效的审批文件;
附件四:专营期内政府方在各年应支付的财政补贴金额测算表。
(可根据具体项目情况补充其他附件,如项目红线图、项目进度规划等)。
(本页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协议的签署页)
甲方:(项目实施机构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约日期:
乙方:(社会资本/项目公司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约日期:
(根据具体项目情况补充)
(根据具体项目情况补充)
(根据具体项目情况调整或补充)
(根据具体项目情况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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