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不注意这些财务问题——当心亏损


来自:PPP频道     发表于:2018-01-15 10:34:29     浏览:284次


 PPP 模式由于其所具有的能够引入社会资本、缓解政府财政压力、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与效率等优势,使得 PPP 项目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重视,但是由于缺乏统一的规范性文件作为指导,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从目前来看,从会计的角度对PPP项目进行的研究相对比较缺乏,因此小编摘录了《PPP 模式下衍生的会计问题研究》中的一些片段,以供大家学习探讨 。   


 

PPP会计核算问题分析

( 一 ) 关于 PPP 项目的范围限定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PPP 项目并没有统一的模式,不同的条件下会存在不同的结构和形式,并且 PPP 项目的结构和形式会随着实践的发展不断进行创新,以向更高层次发展,PPP 项目不断进行完善,会出现新的形式,这就需要我们对 PPP项目从本质上对其进行研究,而不是从形式上对其进行限定。


( 二 ) 关于政府主体的会计核算问题


依据现有的现金收付制度,包括公路、铁路、桥梁等公共设施的固定资产在政府有关部门的财务账单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只是进行有关的收支性核算。根据权责发生制的有关规定,会计上应该对PPP 项目建设所形成的公共基础设施资产进行具体确定,政府拥有 PPP 项目形成的基础设施资产的所有权,而私人部门拥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政府关于基础设施资产的取得并没有进行全额投资,具体是进行有关投资或是出让基础设施资产的经营权以获得基础设施资产。这就使得政府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也就是政府应该对 PPP 项目进行确定的资产类型。


( 三 )PPP项目会计核算方面的问题


1. 缺乏相关指引

尽管 PPP 项目在我国起步较晚,但是经过各方的努力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我国实际项目需求已经不仅仅包括BOT 项目,BOT 项目的有关收入支出、政府补贴和建设等会计处理问题已在《会计准则解释 2 号》中有所规定,但是 PPP项目的其他模式并没有相应的会计指导文件。现实中 PPP 模式的差别使得其在不同的生命周期所需要的会计处理形式不同。关于 PPP项目中的 ROT 项目、TOT项目和 BOT 项目等会计处理要求可以在《会计准则解释 2 号》中找到相应的指导。然而目前我国有关部门还没有制定相应的会计引导适用于委托经营 (O&M)、转让 -运营 - 移交 (TOT)、建设 - 运营 - 移交(BOT) 以及组合运营模式等项目模式中,在具体实施中,原有的《企业会计则》已失去作用,使得各个阶段的有关会计处理工作很难进行,甚至造成很大的错误。另外,由于缺乏统一的会计指导文件,不同企业可能采用不同的会计准则,使得最终的会计信息失去准确性和可比性。


2. 项目资产的分类及后续计量问题

我国关于 PPP 项目资产的确认问题直到《企业会计准则解释 2 号》出台后才形成统一的观点,在此之前,很多人认为《国际财务报道准则解释第 12 号》应该是特性经营协议中规定的项目的参考依据,具体将其确认为金融资产、无形资产或是两者的混合形式,以便国内外会计处理一致。有些学者认为 PPP 项目中有关高速公路的收费服务的特许经营权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该认定为无形资产,而不是有形资产。还有一些学者认为 PPP 项目具有投资大的特点,需要采取有效的融资方式,进行项目建设,这就必然需要相应的担保或固定资产抵押,以获取项目建设所需资金,但是,商业银行几乎都不接受无形资产抵押,只接受固定资产抵押,这就使得项目融资的难度增大。


3. 缺乏财务报表表外项目信息披露

要求使用者获取有关信息是会计核算最基本的功能,在此基础上才能够进行后续工作,BOT 项目的会计核算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 2 号》中有具体的规定,但是缺少有关信息披露规定。我国学者在进行高速公路企业的行业研究中,发现 2008 年新规出台后,还存在将BOT 项目资产认定为固定资产,并不进行有关解释和说明的情况。同时,进行项目开发的企业并不一定成立特殊目的公司,这就使得企业会计报表中的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等资产中的哪些是企业的原有资产、哪些是 BOO项目资产很难被认定。这必然会使投资者降低对投资风险判断的准确度,对企业的有关情况也很难详细掌握,这就需要完善的企业信息披露制度。同时项目信息披露也能够对会计处理行为进行监督,所以,企业需要财务报表表外项目信息披露,以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 四 )PPP 项目会计核算分析


  1. PPP 项目公司成立阶段

任何项目核算都应该有一定的主体,PPP 项目核算也不例外,其涉及政府和PPP 项目公司两个主体,然而 PPP 项目公司负责对特许经营权所带来的利益进行核算,现阶段的关于公路、铁路和桥梁等辅助设施的核算大多数应用传统的收支核算方法进行核算,完全脱离于政府的财政收入,对于确定和核对 PPP 项目所建设成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非常不利。另外,在核算过程中还要确保政府对 PPP项目资产的所有权与控制权的独立性,具体将 PPP 项目资产认定为固定资产。在实践中还可能出现应用传统的会计处理方式将公共部门和私营项目公司等同化,造成主体混淆,影响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所以,针对此问题可以采取将私营部门和公共部门的职能进行区分,是各个部门分别对资产、负责、收入、利润、所有制权益以及费用等进行相应的核算。


2. PPP 项目建设阶段

在 PPP 项目公司成立之后开始进行具体的项目建设,此阶段所面临的最重要的问题就是项目特许经营权资产的特殊性问题,通常情况下,公共部门拥有 PPP项目资产的所有权,但是私营企业却拥有其特性经营权,具体的项目建造前后的利润分摊制度由私营公司制定。私营公司可以通过特许经营获得企业经济收益,此时的特许经营权在私人公司应该被认定为无形资产。


3. PPP 项目运营阶段

PPP 项目建成之后,接下来开始进入PPP 项目的营运阶段,此阶段开始获得营运收入,同时会支付相应的成本,并且要维护和管理 PPP 项目资产,实现收益最大化,在该阶段,会计核算方面面临的最突出的问题就是收入确认和后续支出的处理。


(1) PPP 项目收入的确认

在现有的会计准则中关于私人公司对PPP 项目金融资产所对应的长期应收款衍生利息收入的会计处理方式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使得私人公司对这笔收入的会计记录存在不确定性,既可以将其认定为营业收入又可以将其认定为投资收益,这两种认定都符合规范,对企业的净利润不会产生影响,但是将这笔收入认定为投资收益时,毛利率、应收账款周转率等有关指标会发生相应的变化,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不匹配,影响债权人对 PPP 项目公司财务状况的真实判断。


(2) PPP 项目后续支出的处理

在 PPP 项目后续支出的处理方面,我国有关准则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关于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略有涉及,仅仅涉及无形资产的摊销和减值方面的内容。根据具体的实践和理论要求,不管是无形资产还是金融资产,按照有关的规定,在初始确认和后续支出都应当将其确认为期间费用。


4. PPP 项目移交阶段

在经历了 PPP 项目公司成立、PPP项目建设、PPP 项目运营阶段后,开始进入 PPP 项目的移交阶段,这主要是 PPP项目公司将公共项目资产无偿移交给政府部门,PPP 项目公司拥有剩余部分资产,在项目运营阶段已经将无偿移交的资产在不计残值的情况下完全摊销完,此时对其不需要进行有关的会计处理。同时,PPP项目公司所拥有的剩余资产应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清算处理,以确保这个 PPP 项目的顺利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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