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下半年以来,国家层面出台了一系列关于PPP项目的监管政策。例如:6月初财政部下发《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11月《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财办金〔2017〕92号)、《关于加强中央企业PPP业务风险管控的通知》(国资发财管[2017]192号、发改委下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指导意见》。甚至2018年元旦刚过,就传出某银行总行下发通知,全面暂停PPP项目贷款的审批。一时间各种观点此起彼伏,有人悲观的认为PPP的发展到头了。有人比较冷静,认为前几年PPP热过头了,规范是为了更长远的发展。
财政部、发改委和国资委出台这些政策的目的究竟是什么?作为一项重要的产业经济政策,其政策导向会发生根本性的转变吗?我的观点是:“否,不会”。
仔细阅读这一系列的法规文件我们会发现,这些文件的指向基本都是各级政府,都是为了防止地方政府借PPP之名违规新增政府债务,从而引发政府的信用危机。是为了防止因财务杠杆过高和政府的信用风险而引发央企的经营风险。是为PPP正本清源,而不是给PPP泼冷水。
PPP模式下生产的不是一般性商品,是一种覆盖面广、影响力大的具有公共属性的商品,其中包含有政府的信用。PPP产品的公共属性决定了PPP项目具有前期投入大、建设运行期长、投资回报相对偏低的特点,同时也构成了政府和社会资本进入PPP领域的门槛。一句话概括就是:“不是随便什么项目都可以套用PPP模式,不是随便什么企业都可以做PPP项目的社会资本方”。
(一) 传统的施工企业
这一类型施工企业的传统优势是拥有丰富的施工管理经验、大量施工机械和甚至是建筑所需构建和材料的生产能力,但是传统的施工主业受制于国家宏观经济和社会整体基建规模。在当前乃至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国家建筑施工市场处于买方市场的前提下,施工企业始终处于弱势地位,企业只能通过不断的参加各类项目招投标、想尽办法压缩成本、降低报价的方法获取业务。同时由于传统施工企业没有相关行业的运营管理经验,出于规避自身风险的考虑这些施工企业在投标竞争PPP项目时更倾向于选择那些能提前固化政府支出责任的项目,如:包装成PPP的BT项目、承诺固定收益的项目、政府承诺回购的项目等等。显而易见,这一类企业也是受2017年一系列PPP监管政策冲击最大的企业。
(二) 各类专业性企业
PPP项目涉及多个领域,例如:城市给水、排水、污水处理、燃气、 供热、垃圾焚烧发电、轨道交通、收费公路、健康养老、固废物处理、土壤修复、海绵城市等等。从上世纪80年代我们国家探索用引进外资的方法来弥补国内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不足,2004年建设部发布第126号令,向外资和民营资本开放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直至2014年《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发布,30多年的时间里,我们国家在上述领域已经成长出一批有着丰富建设运营经验的专业公司,例如:垃圾焚烧领域的光大国际、上海锦江、绿色环保、首创环境;污水处理领域的碧水源、启迪桑德、北控水务、光大国际、中车环境;城市燃气供热领域的华润燃气、中国燃气、新奥燃气、深圳燃气等等;这些企业绝大部分都是上市公司,拥有多年的产业运营经验,丰富的人才储备。无论是项目评估、融资、建设,还是后期的运营、管理,都有着非常强的综合实力。
(三)设计院、设计工程公司
近年来,一些综合实力较强的具有相关专业甲级资质或总承包资质的部属、省级设计院、设计工程公司处于自身业务转型发展的需要,利用自身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技术经济评价、技术专利、设计优化、施工组织管理方面的优势进入PPP市场,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四)其他类型的社会资本
这一类型的社会资本构成比较复杂。有的是其他与PPP不相关的产业资本为了寻找资金的出路而进入PPP领域;有的是在项目所在地拥有比较好的政商关系,但自身并无多少PPP运营经验且自身经济实力和融资能力不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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