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PPP项目所承载的重大责任与使命,PPP项目中期评估包括了较为广泛的内容。由于项目建设运营时间跨度大,前后时期的情况表现与要求也不—,中期评估拟分为首期评估与后续评估两种类型。
首期评估是对PPP项目第一次评估时点前的项目建设与运营工作的检查与评价,包括项目选定、建设、运营效率与效益的检查与评价;后续评估是在以后二三十年运营期中可能进行的多次中期评估,是分别对每个评估期运营的效率与效益以及对上期评估后遗留问题处置结果的检查与评价。
中期评估的主要内容将分为两大部分:
一是PPP项目的合规性评价。PPP项目从识别、准备、采购、合同签订到执行,都曾立下了很多“规矩”,以规范PPP项目的执行行为。例如PPP项目要满足城市整体规划要求、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劳动者权益、增加社会创业与就业机会;要节约土地、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要提高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与质量、确保安全生产;要建立合理的价格体系、收费机制、调价机制以及政府补贴机制,以保证适应政府的财政承受能力;要满足PPP项目合作合同协议、实施方案、项目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设计、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其他条件等等。通过合规性评估,最大限度地发挥PPP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二是对预期经济技术指标实现程度的评价。主要体现为PPP项目合同、协议、可研报告、产出说明等文件所确立的建设任务、建设规模和建设方案中一系列经济技术指标的实现程度,以及PPP项目物有所值定量指标的实现程度。例如,反映建设内容与规模的指标、投资效益指标、相关财务分析指标的实现程度;例如,按照公共部门比较值(PSC)和PPP项目预算值计算时所确立的建设成本、收益、运营维护成本、竞争性中立调整值、风险分担成本、收入、权益等等价值量指标的实现程度。
总之,要通过这一系列初始基数指标与建设、运营实际完成指标进行对照比较,以确定中期评价结果的正负偏离幅度,发现负偏离所暴露的问题并评估问题的风险程度,制订应对措施。
PPP运作模式选择的影响因素分析
一、引言
公共部门将PPP模式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时,对于某个特定的基础设施项目到底采用哪种具体运行模式,也是PPP模式在我国应用取得成功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本文结合现有文献主要讨论PPP运作模式选择的问题。
二、PPP运作模式的分类
PPP有广义和狭义之分,这里所说的PPP是指狭义的PPP,是一系列项目运作模式的总称,它包含BOT、TOT、BOO等多种具体运作模式,更加强调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合作过程中的风险分担机制和项目实施的资金价值 (VFM)。目前我国基础设施运作的PPP模式有外包类、特许经营权和私有化等三大类近20种具体运作模式。但是目前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推广的PPP以特许经营类为主。财政部《操作指南》(113号文)中指出“项目运作方式主要包括委托运营、管理合同、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BOO)、转让-运营-移交(TOT)和改建-运营-移交(ROT)等。”国家发改委《指导意见》(2724号文)中指出“经营性项目可以通过政府授予经营权,采用BOT、BOOT等模式推进;准经营性项目可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附加部分补贴或直接投资参股等措施,采用BOT、BOO等模式推进;非经营性项目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采用BOO、委托运营等市场化模式推进。”
尽管PPP项目运作模式很多,但这些模式并非都具有本质上的区别,结合目前推广的PPP运作模式,在选择PPP运作模式之前,我们可以考虑重新将PPP模式进行分类。所有权的归属是政府和社会资本方谈判的一个重要内容,影响着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因此,本文根据不同阶段所有权的归属不同,将PPP项目划分三类基本模式:第一类的主要特征是政府在全生命周期内都拥有项目的所有权,典型代表为BOT(相当于国外的BTO模式)模式;第二类的主要特征为项目公司在特许经营期内拥有项目的所有权,但所有权最终移交归属于政府,典型代表为BOOT模式;第三类的主要特征为全生命周期内项目的所有权均属于项目公司,典型代表为BOO模式。对于其他的PPP模式都可划归到以上三类基本模式中,比如TOT模式可以划归到第二类基本模式中,DBFO模式可以划归到第一类基本模式中,只不过这种模式比较特殊,适用于公路和市政道路领域,其特点是购买服务和绩效评估。对于像重构/改造-运营-移交(ROT)模式,其实是BOT的变形,该模式主要运用于“医院重组、管办分离”和基建改造项目,这里就不进行分类。
三、PPP运作模式的选择
(一)PPP运作模式选择的前提依据
在实践中,所有权归属不同对公私双方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首先,对项目公司来说,拥有所有权就可以在契约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地进行资产抵押、处置等活动,以筹集项目所需资金,避免政府的阻挠或干扰,但这也会增加项目公司的风险,例如用项目资产进行抵押贷款时,如果发生经营亏损或资金周转困难的情况,就面临因无法偿债而被银行或金融机构出售项目资产的风险,项目难以按时移交给政府;其次,对于政府来说,如果拥有项目所有权,就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项目公司处置资产的自由,保障了项目资产的安全,但同样这也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项目公司的投资热情,对投资者的资金实力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所有权属于项目公司,会刺激增加投资,采用更加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规模,增加社会福利水平,这与政府的目标是一致的;但项目公司有时也会为获得私利而追加投资(自利性投资),或通过提高服务价格、降低服务质量等方式,增加收入或降低成本,实现利润的提高,即逆向选择行为。而且,过度地将所有权给予项目公司,也会增加政府监督的成本。正因如此,科学地进行所有权配置对PPP项目来说至关重要,而这一决策过程的实质就是PPP运作模式的选择过程。
(二)PPP运作模式选择的影响因素
影响PPP具体运作模式选择的因素很多,比如回报机制、收益方式、风险结构、融资需求、政策法规等,但由于PPP运作模式的区别主要是所有权划归的不同,所以只要找出影响PPP项目所有权配置的影响因素,就可以分析选择出不同PPP项目的具有运作模式。本文总结出PPP运作模式选择的四类影响因素,分别是项目领域、收益方式、特许经营期和物有所值(VFM)。
(三)各影响因素下PPP运作模式的选择
1、PPP运作模式选择与项目领域
对于不同项目领域PPP模式选择可从项目的独立性、竞争性和投资规模三个因素进行分析。
(1)独立性。独立性较弱的项目适宜采用BOT模式,独立性较强的项目可采用BOOT模式或BOO模式。例如学校、医院、政府事务场馆等项目必须保证其稳定的运营,如果运营不畅将会对教育医疗等事业造成较大影响。所以,政府必须在经营期内拥有所有权,才能保证其稳定地为社会提供工作服务,避免项目抵押等活动带来的风险。于此相对,停车场、文化场馆、福利机构等领域的PPP项目,其经营通常不会影响到其他机构的经营活动,及独立性较强,政府放弃所有权不会对经济、社会带来较大风险,因此,政府可以考虑采用BOOT模式或BOO模式,刺激社会投资者的投资热情,采用更加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规模,增加社会福利水平。
(2)竞争性。竞争性较弱的项目适宜采用BOT模式,竞争性较强的项目可采用BOOT模式或BOO模式。有些PPP项目隶属关系明确,且服务对象单一,收益情况稳定,对项目公司的经营能力要求较低,这类项目通常没有与其相竞争的其他项目,政府对这样的PPP项目依赖性更强,通常会拥有项目的所有权,例如保障性住房等;有些PPP项目的竞争很激烈,同类型的项目很多,其服务对象和收益情况均不稳定,如停车场等。这类项目要求项目公司具有较强的经营能力,才能保证项目的盈利,这一领域中某一项目经营情况发生变化,对整个领域的服务供应影响较小,政府对其依赖性也较小,因此政府可以放弃这类项目的所有权。
(3)投资规模。对于投资规模较大的PPP项目,政府应该拥有其所有权,而对于投资规模较小的PPP项目,政府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放弃所有权。也就是说,BOT模式更适合大型PPP项目,而BOOT模式则侧重于中型PPP项目,BOO模式侧重于小型PPP项目。对于规模较大的PPP项目来说,通常其影响也较大,要求投资者具有更高的融资能力,对于这类项目如果将所有权给予项目公司,对政府来说风险就较大,因此,政府会更适合选择拥有其所有权,即采用BOT模式运作;反之,投资规模小的项目通常其影响也会较小,对项目公司的融资能力要求较低,政府放弃所有权的风险也就会较小,因此,选择BOOT模式、BOO模式比较合适。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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