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彩分享】PPP模式合同性质新论


来自:星空建设法律瞭望     发表于:2018-02-26 15:51:58     浏览:303次
PPP模式合同性质新论

今天我把我关于PPP合同的看法,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关于PPP合同的定性

  二 、PPP合同属性产生争议的原因

  三、PPP合同属性理论未来的发展

关于PPP合同的定性

这是一个非常困难的问题,到现在没有定论。我们现在用的理论,将来并不一定是正确的。咱们现在用的理论有一定的效果,可以用来解决争议,但是深入研究可能发现并不一定能够完全成立。这个问题是从2014年《行政诉讼法》修正以后引起大家高度重视的。过去我们推定PPP合同是作为民事的合同,但是现在PPP合同是否属于行政协议具有很大的争议。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11月13日就已经在会议上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但是这个司法解释没有具体讲行政协议的内容,最高法准备要另外再出台一份关于行政协议的文件,但是出台这份文件的难度会非常大。所以,从我们国家制度构建的角度来讲,行政协议对我们的考验很大。现在已经过去几年时间了,在这个问题上要取得一个很大的共识依然是一件比较困难的事情,所以我首先讲PPP合同的定性可能是一个比较困难的题目。虽然过去几十年来,我们可能都是按照民事合同来定性的,但是现在PPP合同的性质的理论和政策在进行调整,而且这个调整不仅是国内的,而且是全球性的。这是我讲的第一个问题。


PPP合同属性产生争议的原因

正如我们讲PPP项目本身一样,PPP合同有公私两个方面的内容,这两个方面要通过协议的方式使双方能够各得其所。公私两方面的合作点在什么地方,是造成争议的一个主要的原因。要将私人投资方的商业原则与政府所秉持的公共服务原则统一是非常困难的,他们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冲突。私人投资方和政府有可能进行交易的地方,主要是可以经济化的领域,以经济补偿、经济报偿或者是其他的方式进行合同式的协商或者是谈判。而涉及到非经济化的领域,这就是一个比较困难的地方,困难之处在于它是不可以协商的,而必须要优先落实、执行。例如公益在法律上就是优先的,排斥协商的。目前在非经济化的领域我们面临着一个很大的困难,也存在着两种模式,有可能让行政优先,也有可能实行两分法。在这两种模式都存在的情况下,现在我们是让行政优先还是实行两分法,这个问题是造成目前争议的原因。


PPP合同属性理论未来的发展

关于PPP合同属性理论的发展,未来情况可能非常不妙。刚才我讲到了由于发展政策的调整,全球化的调整,可能会使本来就不是很稳定的PPP模式走到完全难以预料到的一个方向去。现在PPP合同属性仍然是一个开放讨论的话题,秉持任何一个固定不变的理论都很难说它是非常合理的。

PPP合同性质大概的情况就是这样,谢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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