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组织开展PPP示范项目申报工作


来自:浙江财政     发表于:2016-07-07 09:28:06     浏览:396次

近日,根据财政部等20部委关于组织开展第三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示范项目申报筛选工作要求,浙江省财政厅20部门联合发出通知,要求组织做好国家第三批PPP示范项目和省第三批PPP推荐项目申报工作。

   

项目申报需要哪些“硬杠杠”呢?

国家PPP示范项目

符合财政部等20部委关于组织开展第三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申报筛选工作的通知》中有关评审标准。其中:

处在准备和采购阶段的PPP项目,前期工作深度应符合财政部要求,具备较好的市场前景和近期落地可能性;

已经处在执行阶段的PPP项目,应已经按要求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实施项目采购、签署项目合同,且签约双方主体资格符合要求,实施进展和成效符合预期,项目签约时间不早于2015年1月1日。

此前已经纳入省财政厅推荐项目库的项目仍可申报国家示范项目。

◎申报示范项目应具备这些基本条件

1.项目属于能源、交通运输、市政公用、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卫生、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适宜采用PPP模式的公共服务领域。

2.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新建项目应已按规定程序做好立项、可行性论证等项目前期工作。

3.合作期限原则上不低于10年。

4.对采用建设-移交(BT)方式的项目,通过保底承诺、回购安排等方式进行变相融资的项目,不予受理。

◎示范项目评审很严格

PPP示范项目评审包括定性评审和定量评审两部分,通过定性评审的项目方可进入定量评审。

一、定性评审标准

项目定性评审主要审查项目的合规性,具体包括主体合规、客体合规、程序合规三部分内容:

1.PPP相关参与主体是否适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列为备选项目:

【政府方】国有企业或融资平台公司作为政府方签署PPP项目合同的;

【社会资本方】未按国办发〔2015〕42号文要求剥离政府性债务、并承诺不再承担融资平台职能的本地融资平台公司作为社会资本方的。

2.项目的适用领域、运作方式、合作期限是否合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列为备选项目:

【适用领域】不属于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领域的;

【运作方式】采用建设-移交(BT)方式实施的;

【合作期限】合作期限(含建设期在内)低于10年的;

【变相融资】采用固定回报、回购安排、明股实债等方式进行变相融资的;

3.项目实施程序是否合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列为备选项目:

【规划立项】项目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的;新建项目未按规定程序完成可行性研究、立项等项目前期工作的;

【两个论证】未按财政部相关规定开展物有所值评价或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

【政府采购】已进入采购阶段或执行阶段的项目,未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选择社会资本合作方的。

二、定量评审

定量评审指标及评分权重如下:

1.项目材料规范性。项目是否经过各级部门认真审核把关,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是否符合规定要求(10%)。

2.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内容是否完整,交易边界、产出范围及绩效标准是否清晰,风险识别和分配是否充分、合理,利益共享机制能否实现激励相容,运作方式及采购方式选择是否合理合规,合同体系、监管架构是否健全等(25%)。

3.项目物有所值评价。是否按要求开展并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定性评价的方法和过程是否科学合理;是否同时开展物有所值定量评价,定量评价的方法和过程是否科学合理的(10%)。

4.项目财政承受能力。是否按要求开展并通过财政承受能力论证,论证方法和过程是否科学(15%)。

5.项目实施进度。项目方案论证、组织协调等前期准备工作是否充分,立项、土地、环评等审批手续是否完备,所处阶段及社会资本响应程度如何,是否具备在入选一年内落地的可能性(15%)。

6.项目示范推广价值。项目是否符合行业或地区发展方向和重点,是否具备较好的探索创新价值和推广示范意义(25%)。

省PPP推荐项目 

应已编制完成项目实施方案,项目运作方式、交易结构、风险分配框架、采购方式等符合要求,优先选择已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完成立项和可行性论证的项目。

建立项目库动态调整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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