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PPP项目周期谈税务的相关事宜


来自:保函     发表于:2018-03-02 19:48:39     浏览:276次

随着ppp项目在国内的不断推广,带来了社会资本在税务处理上的一些“疑难杂症”。本文将以PPP中最为典型的BOT运作方式为例,从PPP项目公司组建、PPP项目建设、营运、移交几个方面分析PPP的税务影响,并管窥其他运作方式的一些独特问题。希望引起参与PPP的社会资本的共鸣,推动完善相关的税收规定,为PPP的推广创造更好的税收环境。 


一、PPP项目公司成立

通常PPP项目公司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股东获得分红的比例与持股比例相一致。中国居民企业股东从被投资的另一个居民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是免税所得。但是如果政府与社会资本分别持有一定的股份,并且约定分红向社会资本倾斜(作为一种补偿手段),即社会资本获得的分红比例高于其持股比例,则存在如何认定该部分超比例分红的问题,究竟是来源于PPP项目公司的免税的股息红利还是来源于政府的应税的偶然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第2项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3条都没有规定符合免税条件的股息红利与持股比例挂钩,而《公司法》第34条规定了股东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所以应该作为免税所得。


二、PPP项目建设及运营期

PPP项目建设期突出的税收是流转税,即营业税和增值税。李克强总理发表署名文章,称税制改革的重点仍旧是“营改增”。在建筑安装业完成“营改增”后,如果PPP项目公司也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该获得工程总包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金额巨大的增值税进项税留抵。这意味着该PPP项目公司在回收工程投资前几乎不用交增值税了。


业界有学者呼吁,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是否可以考虑对部分投资收益低、回收期长的PPP项目实行进项税退税,以提高社会资本投入这些乏人问津PPP项目的积极性?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明确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PPP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水节能PPP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据此明确,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PPP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以及从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PPP项目的所得,自PPP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享受税收优惠直接增加了企业流动资金,进而吸引更多的资金投资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之中。


三、PPP项目期满移交

公有民营,PPP项目公司通过取得行政许可权和政府签署特许经营协议后,获得的是对污水处理行业的专营权。在上述情况下,由于PPP项目公司实质上不拥有设施的所有权,建议明确不适用《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不需视同销售;由于其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已在特许经营期限内摊销完毕,也不作税收处理。


目前,外界对于PPP项目设施所有权的归属存在重大分歧。以水务PPP项目公司设施产权为例,作为中国第一部针对PPP项目的地方性规章,深圳市人民政府于2008年月发布并实施的《深圳市污水处理厂PPP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污水处理厂建设用地由市政府行政划拨给市水务局,在特许经营期内,市水务局交由经营者无偿使用,土地用途不得任意更改。由经营者投资建设的PPP项目土地附着物、建(构)筑物、污水处理设施及设备等产权(所有权)属于市政府,在特许经营期内由市政府无偿给经营者使用,期满后再由经营者无偿移交给市政府或市政府指定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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