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运营时期长,从建设至移交跨度大,运营风险在项目初期难以把握,因此应当从项目的全生命周期对项目风险进行把握:
(一)政策合规风险
1. PPP流程合规
其中有一点较为值得注意的是关于工程招标方面,《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财金〔2016〕90号)提到“已经依据《政府采购法》选定社会资本合作方的,合作方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服务的,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合作方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即招标社会资本方后,社会资本方具有能力,则可不再进行工程招标。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中提到的条件是“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此处特别针对的是“特许经营项目”。依据已有PPP项目来看,并非所有PPP项目都已取得特许经营权。目前建设单位积极参与PPP项目,被选定成为社会资本方后,直接自身施工是否合规,在法律界还存在争议。目前《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四条关于该方面未再提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故若条例正式颁布后该条未有变化,则大量施工单位成为社会资本方后应可不再进行工程招标。
2. 项目手续合规
3. 其他方面合规
PPP合同中关于收益是否随考核绩效调整,《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条例(征求意见稿)》中要求“合作项目协议中应当约定,社会资本方的收益根据合作项目运营的绩效进行相应调整”,故公司收益不能为固定收益,或者仅与工程验收考核挂钩,不与运营绩效挂钩。
2017年6月末各地区入库项目数按阶段分布情况(个)
来源: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第7季季报
(二)项目合同风险
1. 项目业主
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中,要求采购公示后由项目实施机构与中选社会资本签署合同,需要为项目设立专门项目公司的,待项目公司成立后,由项目公司与项目实施机构重新签署项目合同,或签署关于承继项目合同的补充合同。但就目前已接触到的PPP项目来看,存在政府机构与社会资本方签署合同后,未与新成立的项目公司重新签署合同或补充条款的情况。此种情况下项目签约主体与实施主体不一致,如商业银行与项目公司签订借款合同,若日后产生纠纷,则商业银行将面临合同效力风险。
2. 回报机制
3. 项目终止
PPP合同中一般都存在项目因工程验收不达标、运营考核不达标或国家政策调整而项目提前终止的条款。但此类条款基本流于形式,未详细讨论因各类情况项目提前终止后,资产如何处置、项目公司是否需赔付违约金、政府是否需偿付补偿款等。如若不能明确此类条款,项目发生意外时,商业银行则有可能面临难以收回融资的风险。
(三)项目执行风险
1. 验收风险
2. 运营风险
3. 信用风险
近期国资委下发《关于加强中央企业PPP业务财务风险管控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其中提到“以建筑施工为主业的中央企业,累计对PPP项目的净投资(直接或间接投入的资金与由企业提供担保或增信的其他资金之和,减去企业通过分红、转让等收回的资金)原则上不得超过集团净资产的40%,其他央企不得超过20%”,故部分央企项目有出表冲动,提供增信措施的可能性较小,同时在项目运营期内,当地政府出资亦不能控股,若项目运营出现意外,商业银行将面临较大的信用风险。
(四) 政府方面风险
1. 政策变化
在城市化的进程中,地方政府平台公司作为建设的主要力量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发挥了巨大作用,而至《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出台后,直接的BT模式得到了制止。地方建设转而依据《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大量上马政府购买服务类项目,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后,政府购买服务模式被严格规范。
2. 财政风险
对于财政承受能力方面,以目前接触到的PPP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情况来看,普遍存在仅就本项目预算支出不超过当地政府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例10%进行论证的情况,而商业银行难以把握地方所有PPP项目的总体情况,此方面亦存在一定风险。
版权声明:本文著作权归新NewPPP平台所有,新NEWPPP平台小编欢迎大家分享本文,您的收藏是对我们的信任,newPPP谢谢大家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