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与政府债务的关系


来自:PPP模式案例研究     发表于:2018-03-04 18:28:44     浏览:252次

PPP的涵义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通常指政府和社会资本在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建立的一种长期合作关系。这是一个宽泛的定义,几乎是为了定义而定义,意义不大。下面的解释可能更容易让人读懂PPP的实质。PPP,即为了引导社会资本的服务和技术来帮助政府提高基础设施建设的服务质量与效率,政府采取竞争性方式择优选择具有投资、运营管理能力的社会资本,双方按照平等协商原则订立合同,明确责权利关系,由社会资本提供公共服务,政府依据公共服务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资本支付相应对价,保证社会资本获得合理收益。

PPP的重要政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2号)、《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财金〔2016〕90号)、《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92号)。

PPP的合作基础

任何合作只有在平等互惠、双方共赢的基础上才可能持续、长效。PPP的合作基础主要在于:一是社会资本方能充分利用其自身的管理及技术优势,帮助政府有效提高公共服务供给的效率与质量,或者有效降低公共服务供给的成本,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二是社会资本方打破不合理限制后,能有效进入公共服务领域,通过合作取得政府支付对价,获是合理资本回报。三是通过合理分配方式有效降低项目风险,按照“风险由最适宜的一方来承担”原则,项目设计、建设、财务、运营维护等商业风险原则上由社会资本承担,政策、法律和最低需求由政府承担,从而有效分散项目风险。四是政府以运营补贴等作为社会资本提供公共服务的对价,能减轻政府在公共服务方面一次性投入时的当期财政支出压力,有效弥补当期财政投入不足,平滑年度间财政支出波动,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

为什么PPP项目支出责任不是政府债务

权利让渡上的不同

通常意义上的债务首先是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了资金,即债务人取得了资金的所有权(包括使用权与处置权等),资金的权利由债权人让渡给了债务人。同样,政府债务通过发行政府债券的方式向社会融得一笔资金,资金的权利由社会方(债权人)让渡给了政府方(债务人)。而PPP项目支出责任仅仅是未来支付的义务,政府方并没有事先取得资金的所有权。

给付义务上的不同

债务人在取得资金所有权的同时,按合同等规定,即刻产生给付义务,即在未来某一约定日期偿还这些资金和利息,这一给付义务应该是明确的,固定的。同理,政府债务在发行政府债券时向社会公告未来还本付息的承诺,这一给付义务同样是明确的,固定的。而PPP项目支出责任的给付义务,虽然也是对未来支出的承诺,但这种给付义务是政府支付对价,而对价的依据是资本方提供的公共服务的绩效评估结果。显然评估结果不可能是固定的,而是相对变化,故政府支付的对价同样也会面临变化,不是固定的。

为什么要将PPP项目支出责任纳入统计监测范围

一是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需要。对PPP项目支出责任进行统计监测,将使单一年度的预算收支管理,逐步转向强化财政中期规划管理,预算审核重点由平衡状态向支出预算拓展,有利于建立完善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实现财政可持续发展。

二是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需要。PPP项目支出责任虽不是政府债务,但如果不将其纳入监测范围,就难以摸清分年度财政支出责任的底数,当支出高峰期来临时,可能因准备不足等原因无法兑现支出责任,难以保障政府履约能力,容易产生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而通过对支出责任的统计监测,根据分年度支出责任的实际状况,当年度支出责任过大时,就可以通过筹集资金、调整预算,减少其他项目支出,动用预算调节基金,必要时处置政府资产等方式,提前做好应对工作,以防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来源:政债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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