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律师,是奔走在生意场上的淘金者,是谈判桌前的纵横家,当然也是日行千里的行者,更是建言献策的智囊。踏进这个圈,从此只有眼前路,没有身后身。律师的四处游走跟旅游的散心养性不同,更大的价值在于践行“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的方法论。在今后的一段时间里,我将结合自己在律界职场上的所见所闻陆续介绍商事律师游走政商各界的经历,与读者用法眼看世界,凭理性说文章。
近日,因A市政府当地的PPP项目被省财政厅清库,并责令要求整改,故委托协天成律师积极献言献策,希望转危为机,确保项目落地。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是做律师的基本准则,而作为商事律师,更应该急人所急,快马加鞭。甲方的需求迫不及待,在收到其项目资料并充分了解其运作过程后,乙方便迅速踏上了一场实地调查之旅。
在出发之前,通过三个昼夜,律师团队与咨询公司共同找出了该PPP项目存在的三类问题:
一是发改局立项审批投资总额与最后项目实施方案确定的投资额严重不符,先上车后补票;
二是用地审批手续欠缺,程序违规;
三是项目一部分属于PPP模式,另一部分属于招商引资项目,两种路径不能兼容。
归结起来,要解决以上问题只有两条出路:一条是走PPP模式,另一条是走政府采购(招商引资)模式,而结合该项目的公共性、社会效益和相关法律及政策规定,走PPP是更为节约资本、更实惠的选择。因此,此次谈判的目标在于说问题、找出路、定方向。
下面我们来还原一下谈判现场:
甲方代表:Z局长(政府代表)、L主任(实施机构代表)、S经理(社会资本方代表)
乙方代表:王律师(王凌文律师)、W总(咨询公司代表)及笔者。
在简短的互相介绍之后,王律师首先抛出了上述三个问题,来征询甲方的解释和说明。
在一来二去的询问中,Z局长对于三个问题做了这样的解答:
1.针对项目投资额前后不一致的问题,主要是因为当地政府以问题为导向,想将当地的诸多问题串联后通过该项目一次性解决,但是当时政府对于PPP模式的运作缺乏了解。项目立项本来只解决一个问题,但后来需要解决三个,本来希望先上车后补票,但如今终点站变了,之前买的票未改签,现在只能被赶下车。
2.对于土地使用不合规问题,现正在通过划拨转出让的方式进行解决。
3.关于走PPP模式还是走政府采购的路子,政府方现在仍无定论,需要听取你们专业人士的意见。
鉴于第二个问题已经有了明确的结论,针对第一个和第三个问题,乙方主动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王律师:首先明确一点,现在重新补立项批复在发改局已经走不通,而该项目要走PPP模式,必须要按照财办金92号文的规定重新按规定程序操作才能入库,也才能将政府付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社会资本方的利益;对于程序上的小修和审批文件上的小补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L主任:既然立项审批不能重新批复,那么项目只能推倒重来,但除了走PPP模式,招商引资的路就不能走吗?对于同类项目,我们也做过调查,其他个别县市走的招商引资模式,其付费同样纳入了政府财政预算,这又如何解释?
对于甲方提出通过纳入财政预算的政府付费购买工程是否也能走招商引资的模式,乙方给出了否定的答复。
W总:结合该类项目的过往经验、运作模式及相关法律及政策规定,该类项目的最优选择就是PPP模式,其他县市在一开始并未采用PPP模式,因此,并未列入省财政厅本次的清查范围,但从合规性的角度来讲,并不代表其模式完全合规,随着财办金92号文的深入贯彻落实及PPP条例的年内出台,这类项目将会进行全面严查,如果我们这次怕麻烦而走招商引资模式,届时很可能将会面临二次整改。况且我们已有8000万的项目是通过PPP模式来运作的,箭已在弦上,只能走这华山一条路了。
Z局长:既然如此,我们目前有一个想法,就是将该项目做整体切割,重新跟换一个项目名称,以PPP模式重新入库,这样是否可行?
王律师:可行,这是不得不为之。
L主任:现在我们的项目已招标采购结束,社会资本方已经介入,时间上能否来得及?
王律师:从时间上来说,现在处于清库阶段,省财政厅会为这些项目的整改留足时间,因此,我们完全可以在下次入库之前合规地走完流程,而且项目开工在今年6—8月份,现在开始完全来得及。
W总补充道:根据我们公司的口碑及专业能力,我们承诺会用更有说服力更稳妥的方案来解决项目目前面临的窘境。
在会议室做出充分沟通,并达成初步意向后,双方共同到工地现场了解项目进度,从直观上观察该项目的运行,了解项目建设的起因、设计和实际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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