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再戴紧箍银行融资趋谨慎


来自:洁妮自媒体     发表于:2018-04-05 18:11:41     浏览:295次

3月30日,财政部发布《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国有金融企业参与地方政府融资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以促进金融企业稳健运行,进一步督促金融企业加强风险管控和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

《通知》要求,国有金融企业除购买地方政府债券外,不得直接或通过地方国有企事业单位等间接渠道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提供任何形式的融资,不得违规新增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不得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或承担偿债责任;不得提供债务性资金作为地方建设项目、政府投资基金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本金。

同时《通知》强调,应按照“穿透原则”加强资本金审查,确保融资主体的资本金来源合法合规;若发现存在以“名股实债”、股东借款、借贷资金等债务性资金和以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等方式违规出资或出资不实的问题,国有金融企业不得向其提供融资。

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首席经济学家、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原所长贾康认为,《预算法》修订以后,地方债开始开明渠堵暗沟,原来的地方融资平台按照要求应彻底市场化转制,不能再出现新的隐性出债,而本来积极鼓励推动的PPP项目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一些不规范的问题,在中央明确要求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大背景下,财政部出台相应规定,有利于进一步规范银行等PPP项目伙伴各方的行为,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华南地区某银行负责政信业务的对公经理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以前金融机构投资PPP项目基本上通过私募形势,股权债券一起,既有债券收益又有股权收益。不过在穿透式监管环境下,这种投资模式已经过时了,监管文件出台后,向上穿透出资,向下穿透项目,底端债券就是债券,股权是不能再投资的。

此外,《通知》还强调,国有金融企业应以PPP项目规范运作为融资前提条件,对于未落实项目资本金来源、未按规定开展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等相关信息没有充分披露的PPP项目,不得提供融资。

除PPP融资行为外,《通知》还对国有金融企业参与地方政府建设投融资各方面进行了规范,包括投资基金、资产管理业务、融资担保等业务,限制地方政府过度举债融资,形成流动性风险。

苏宁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赵卿认为,该文件进一步约束了地方政府融资行为,控制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同时,防止金融机构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变相融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是银行的主要客户,本次发文出台后,银行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债务将更为谨慎,很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也将面临转型,银行对其贷款或投资债券可能会重新定价。”

赵卿还指出,该文件对PPP的规定重点规范了国有金融企业参与PPP项目的经营行为,要求国有金融企业以PPP项目规范运作为融资前提条件,避免PPP异化为新的融资平台。未来银行通过明股实债等方式参与PPP项目难度加大, PPP模式也将采取纯商业化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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