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准入监管。项目准备期包括项目筛选和识别、项目物有所值和财政承受能力评审、社会资本采购和拟定PPP合同。综合性独立机构负责对PPP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和实施方案进行审批,同行业主管部门一起评估项目风险,参与项目物有所值、财政承受能力、社会资本投资申请文件的评审,并与立项审批部门、行业主管等相关部门共同进行特许合同的谈判和签署。
行政监管部门如发改委、规划部门、国土部门、财政部门、建设部门、审计部门在这一阶段发挥重要监管作用,其中发改委负责审批项目建议书及投资估算、审批项目可行性设计方案、社会资本采购、项目勘察和社会资本的招标等。财政部门对项目物有所值和财政承受能力进行审批、对PPP项目的预算进行监管。建设部门对政府承建商准入监管,如招标过程的监管。审计部门负责监管社会资本准入资质审查、对PPP项目立项投资进行审计监管等。准备阶段项目监管的重点为社会资本准入监管和PPP合同设计两方面。社会资本准入监管要保证采购流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PPP合同设计要考虑到内容的合法性、适用性、完整性,重要边界条件需要考虑设置的灵活性。
(二)建设运营期监管。通过基于项目产出标准和绩效考核要求,促使社会资本保障所提供的服务质量与效率复核绩效约定。其核心内容应包括:产品、服务质量、价格与调节机制等监管内容。政府应根据不同的制度环境、风险和监管目标,除了采取不同的定价方式,还要设立童泰调节机制,用来确保政府与社会资本之间的长期动态公平与合法权与。
项目建设期重点监管内容是对工程进度、建设质量和资金的监管。可要求项目公司定期提交《建设工程进度报告》,确保项目施工进度与合同中约定进程安排的相一致。在工程质量和资金监管方面,要求外部工程监理单位和受托银行定期向综合性独立机构提交相关报告。运营阶段监管的重点在于对项目公司整个运营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除了对其进行绩效考核、价格监管、质量控制和财务监控外,还需要通过制度化监管来加以补充。制度化监管包括:设立例会制度。监管部门定期与项目公司或委托运营单位召开例会,方便监管机构及时了解项目的运营状况;财务事项定期报送制度。项目公司或委托运营单位定期向监管机构提供财务报告,防止出现重大的财务危机;设立公共账户制度。要求运营阶段的所涉及的重要款项必须通过公共账户进出,便于监管机构实时监控财务状况。
(三)建立严格的监管和绩效评价机制。政府对PPP项目的运作、公共服务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率等进行全过程监管和综合考核评价,认真把握和确定价格和项目收益目标,加强成本监审、考核评估、价格调整等审核,可以考虑引进第三方进行社会评价。健全完善正规风险管控和退出机制,禁止政府为项目担保、防范项目风险转换为政府债务风险等。并要建立信息报送机制,要求地方按照固定格式,报送PPP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基本信息、未来支出责任数据、推进情况等;建立日常监管机制和反馈机制,结合地方报送信息,利用PPP综合信息平台上传资料,及时开展日常监管,必要时组织实地监管,并及时向财政部、地方政府反馈监管成果,提出合理化建议,助推地方PPP规范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