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载|财政部PPP问题咨询反馈(八)


来自:砖济咨询     发表于:2018-08-24 15:51:45     浏览:206次

贵司解释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采购社会资本方过程不适用财政部87号令。请问贵司,在采购社会资本过程中,资格预审设置了项目业绩条件,招标文件中是否能将项目业绩作为评分、加分项。  

答: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二十三条规定,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据此,PPP项目政府采购可以根据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业绩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供应商如认为相关资格条件损害了自身合法权益,可依法提出质疑或投诉。

问题二

曾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看到一条指导性案例——被“独宠”的特定金额合同。该案例中财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认为,特定金额的业绩作为资格条件,一是“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是“合同金额”的限定虽然不是直接对企业规模的限定,由于合同金额与营业收入直接相关,实质是对中小企业营业收入的限制,构成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87号令第十七条规定营业收入等规模条件不得作为资格条件或者评审因素,由于特定金额的业绩与营业收入有关,所以,是否可以理解为“特定金额的业绩也不能作为评审因素”?如果特定金额的业绩不能作为评审因素,在编制物业管理单位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时,能否设置特定建筑面积物业管理业绩作为评审因素或者设置不论大小的业绩作为评审因素? 

答: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三条的规定。

问题三

关于采购法中采购人还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 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 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采购人也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 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 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 进行审查。 这个怎么理解? 是不可以用资质证明文件作为入围参与招投标项目的 入围门槛,但是可以作为评分的条件,是这个意思吗?

答: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二十三条规定,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据此,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并要求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版权声明:本文著作权归新NewPPP平台所有,新NEWPPP平台小编欢迎大家分享本文,您的收藏是对我们的信任,newPPP谢谢大家支持!

上一篇:连载|财政部PPP问题咨询反馈(七)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