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这个问题,这两家单位,八个人摊上大事了


来自:襄阳晚报     发表于:2018-09-05 21:15:36     浏览:226次


串通投标,指的是投标人之间或投标人与招标人、评委相互串通骗取中标的行为。


日前,

我市庞公大桥PPP项目

监理串通投标一案

在樊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2家单位,8名被告人

受到检察机关指控。


庭审过程中,樊城区人民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官采取了多媒体示证的方式出示了相关证据,清晰展现了华罡公司与厦门港湾公司两家公司如何在庞公大桥PPP项目监理投标过程中实施串通投标行为的全过程。



据了解,2016年11月,社会闲杂人员周某得知襄阳市庞公大桥PPP项目监理要进行二次招标,遂以厦门港湾公司名义与华罡公司的王某、宋某、董某多次商量,由两家公司相互配合,参与庞公大桥监理项目的招投标,并多次串通两家公司投标报价。后厦门港湾公司为第一中标人,华罡公司为第二中标人。


12月初,两公司代表经协商让厦门港湾弃标,由华罡公司中标,并给予厦门港湾公司一定的经济补偿。


12月7日,厦门港湾公司提交弃标声明,华罡公司的王某安排董某交给厦门港湾公司50万元现金。


12月20日,华罡公司中标。2017年1月,华罡公司安排宋某分两次交给周某60万元现金。


公诉人在发表公诉意见时指出,本案中,被告单位华罡公司和厦门港湾公司采取串通投标的不正当手段,排斥他人的正当竞争,使招投标活动丧失了其原有的正常功能,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招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两家公司的串通投标行为也严重损害了单位的自身的利益,将面临其违法犯罪行为所带来的一系列法律惩处。 


本案将择日宣判。


跟小编一起看看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第四十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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