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投标,指的是投标人之间或投标人与招标人、评委相互串通骗取中标的行为。
日前,
我市庞公大桥PPP项目
监理串通投标一案
在樊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2家单位,8名被告人
受到检察机关指控。
据了解,2016年11月,社会闲杂人员周某得知襄阳市庞公大桥PPP项目监理要进行二次招标,遂以厦门港湾公司名义与华罡公司的王某、宋某、董某多次商量,由两家公司相互配合,参与庞公大桥监理项目的招投标,并多次串通两家公司投标报价。后厦门港湾公司为第一中标人,华罡公司为第二中标人。
12月初,两公司代表经协商让厦门港湾弃标,由华罡公司中标,并给予厦门港湾公司一定的经济补偿。
12月7日,厦门港湾公司提交弃标声明,华罡公司的王某安排董某交给厦门港湾公司50万元现金。
12月20日,华罡公司中标。2017年1月,华罡公司安排宋某分两次交给周某60万元现金。
公诉人在发表公诉意见时指出,本案中,被告单位华罡公司和厦门港湾公司采取串通投标的不正当手段,排斥他人的正当竞争,使招投标活动丧失了其原有的正常功能,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招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两家公司的串通投标行为也严重损害了单位的自身的利益,将面临其违法犯罪行为所带来的一系列法律惩处。
本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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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第四十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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