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BOT项目疑难纠纷问题之一:争议解决条款的故事


来自:PPP项目争端解决     发表于:2018-09-14 06:52:34     浏览:241次

记得有一次代表某企业在境外谈一个电站投资项目, 仅就争议解决的条款,与对方争执不下,谈了几个小时也没有结果。虽然对方还有耐心,但我却被某领导“请出了会议室”,理由是阻碍公司重大项目的成功签约。

当法律人士谈到争议解决条款时,公司的领导与同事往往不屑一顾,“我们与客户关系很好,会发生纠纷吗?”他们经常说。是啊,会吗?我也在想。诚然,法律风险只是风险概率,未必就一定发生。就像汽车不按规则行驶,未必一定发生车祸,但车祸一定与违规有关。公司的重大投资也是如此,下面就讲三个PPP项目纠纷,因争议解决条款的不同约定,后果不同的故事。

故事一 约定不明, 仲裁协议无效

某企业在南方某市投资某收费公路项目。PPP项目合同约定,某市政府保证在该项目运营期开始后的9年内,进城的车辆通过该项目的收费站。如果政府违约,应赔偿项目公司的投资和损失。但争议条款约定:如果双方发生纠纷,任何一方可以在北京,或上海,或深圳提起仲裁。果然,在项目运营6年时,该政府违约修建了其他的免费公路,绕过该项目收费站,双方发生争议。该项目公司申请北京某仲裁机构仲裁。该市政府认为仲裁条款无效,并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仲裁协议没有明确约定仲裁机构的名称,而北京、上海和深圳都有两家仲裁机构。由于无法推定仲裁机构,该项目合同的仲裁协议条款被法院认定无效。最后,项目公司只能与政府进行长期,艰苦的谈判解决纠纷。

 故事二 争议提起行政诉讼,被法院驳回。

某外企在东北某地投资污水处理项目,当地政府十分重视,专门出台了《某污水项目专营管理办法》。该办法就中外合作企业的设立,董事会,特许经营权的授予,项目公司的经营权利等做出了规定。项目初期双方合作较好,但随后国家出台了关于“固定回报清理的有关文件”,该政府拖欠污水处理费并撤销了《某污水项目专营管理办法》。该项目公司根据争议解决条款的约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确认政府撤销行为违法和支付污水处理费。法院判决认为,政府撤销行为合法有效,该项目公司的请求被驳回

 故事三 政府拖欠污水处理费,仲裁裁决支持。

西北某市吸引了南方著名民营企业参与本地污水处理项目,双方合作初期顺利,但不久当地政府的上级出台了污水处理费应按“实际处理量支付”文件,而双方的合同约定,应按“设计量付费”,但该地政府决定按新文件执行,而项目公司坚持按合同履行。双方发生争议后,政府开始拖欠污水处理费,因协商不成,项目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提起仲裁并得到仲裁裁决的支持。目前,该裁决得到了当地法院的执行。

 

上述三个案例,由于争议解决条款的不同约定,其结果也不同。第一个项目合同仲裁条款不严谨,约定不明,条款无效;第二个项目合同选择了行政诉讼和附带民事赔偿,在当地起诉政府而败诉;第三个项目合同选择了第三方所在地的仲裁机构, 其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的保护。由此可见,经过严格审慎谈判所选择的争议解决条款,当出现纠纷和损失时,可以有效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在这里也想问一下,那位将我“请出会议室”的领导,在发生纠纷时,是否能将我请回? 或在下次谈判时,再忍心听我几分钟?



    李成林律师,国家财政部、国家发改委PPP 高级专家,中国政法大学PPP研究中心专家组成员,中央财经大学政信研究院PPP智库专家,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英国皇家仲裁院资深会员,中国一带一路仲裁院仲裁员,武汉仲裁委仲裁员,建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曾任世界500强大型企业、跨国公司的高级律师、并担任过法官和大学教授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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