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纲强调的“竞争中性”原则对PPP意味着什么


来自:创格网StartPPP     发表于:2018-10-16 11:20:09     浏览:382次

导读:中国必须确保一个竞争性市场的存在,否则即便在公共基础设施领域,就算我们采用了最时髦”的PPP模式来提供公共服务,也很难保证公共服务的供给效率和质量,因为由一个垄断性的社会资本来供给公共服务,并不比由政府垄断公共服务供给具备任何优势,甚至比由政府垄断供给更加糟糕

易纲表态  官方首次认可“竞争中性”原则


10月14日,央行行长易纲在2018年G30国际银行业研讨会上发言时指出“为解决中国经济中存在的结构性问题,我们将加快国内改革和对外开放,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并考虑以“竞争中性”原则对待国有企业。我们将大力促进服务部门的对外开放,包括金融业对外开放。”


对待国有企业的“竞争中性”原则,最早是澳大利亚政府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提出的,其目的在于确保公共企业与私人企业平等竞争。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确认的“竞争中性”的内涵包括:企业经营形式、成本确认、商业回报率、公共服务义务、税收中性、监管中性、债务中性与补贴约束、政府采购等八方面的标准。


中国官方曾有多次“内外资一视同仁”,“国企、外企和私企一视同仁”的表述。竞争中性原则与官方的“一视同仁”在精神上是一致的。但此次本次易纲行长的讲话很可能是“竞争中性”首次经中国官方主动正式提出。


严格来说,“竞争中性”不仅是泛泛而谈的“一视同仁”,而是有具体标准与含义的。中国结构性改革的核心就是建立公平竞争体系,而建立公平竞争体系的关键就是落实竞争中性原则的具体要求。


长期以来,国内存在两种态度,一种态度认为“只要有国有企业存在,公平竞争就无法实现”。另外一种态度是,只愿泛泛而谈“一视同仁”,不愿落实“竞争中性”的具体要求。这两种态度,其实都存在明显的问题。


我们应该看到,当今世界经济中的两个现实:一个是国际上很多国家都有国有企业,有些西方国家的国有经济的比重还相当高,甚至有超过中国的。OECD对“竞争中性”原则的肯定首先就是对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能够公平竞争的一种肯定;另一个现实是,全球500强企业中中国企业已经达到115个,其中大部分是国有企业。全球前一百名的企业中的国有企业已经达到四分之一。世界前四强企业有三个是中国国企。世界各国对国有企业与政府之间的联系是否会影响公平竞争是有普遍担心的。中国考虑接受“竞争中性”原则是对建设公平竞争的开放型世界经济的负责任的表现。而且这也会有助于中国企业包括中国国企在世界范围获得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事实上,中国国企改革发展到今天,已经为接受“竞争中性”原则打下了基础,条件已经成熟,而且国际经济形势的变化已经使得落实“竞争中性”原则变得紧迫。


2

竞争中性原则可应用于PPP哪些领域



PPP项目全流程包括:项目识别筛选、准备阶段、政府采购、项目建设运营、监督管理以及绩效考核等。尤其在政府采购阶段,包括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的真正严格落实,是PPP模式得以真正推行非常重要的表现。


1、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直接邀请一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方式。


特点:可以缩短准备期,能使采购项目更快地发挥作用;减少工作量,省去了大量的开标、投标工作,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减少采购成本;供求双方能够进行更为灵活的谈判; 有利于保护民族工业;能够激励供应商自觉将高科技应用到采购产品中,同时又能降低采购风险。


适用范围: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外,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适用条件: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2、竞争性磋商


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适用范围: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3

竞争中性市场:PPP模式有效运行的前提



近年,我国开始大力推进PPP模式的应用,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各国实践表明,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在很多时候也存在失灵,比如政府在提供公共产品的过程中所出现的效率低下、浪费严重、产品低劣、假公济私、官僚主义等问题。


之所以出现上述问题,最核心的原因就是,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中是没有竞争的,因为政府本来就是一个垄断性组织,政府的这种垄断按照斯蒂格利茨的说法是“真正的自然垄断”。政府的这种“真正的自然垄断”,不但使公众无从判断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也使政府本身缺乏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的动力,并滋长懒散的习惯,政府工作人员很少有动力去创新、去控制成本或者有效地提供公共服务。


无论是政府的垄断还是市场的垄断,只要是垄断,都有可能伤害公共利益,而PPP模式就是将竞争机制引入到公共服务供给领域的一种新的机制安排。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来提供公共产品,就意味着要将社会资本引入到公共产品的供给领域,在形成多元化供给主体格局的同时,实现各供给主体之间的竞争。正如世界银行对PPP模式的解释——PPP模式将不再是“政府机构内部直接为社会成员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而是通过市场化的方式,引入竞争机制,促进服务供应商之间的竞争,由私人部门或社会组织来提供。其本质是通过竞争把社会组织引入到公共服务部门”。美国著名PPP大师萨瓦斯一针见血地指出,“政府服务通常成本高而质量差,其原因并不是政府部门雇员的素质比私营部门雇员差。问题的实质不在于公营还是私营,而在于垄断还是竞争。在提供低成本、高质量的服务方面,竞争往往优于垄断,而大多数政府活动又毫无疑问地以垄断的方式组织和运营”。所以竞争才是我们在公共服务供给领域引入PPP模式的最主要的原因之一,也是PPP模式有效运作的前提。


实践已经证明,市场竞争机制是迄今为止最具效率和活力的运行机制和资源配置手段,它具有其他机制和手段不可替代的功能优势。在竞争过程中,竞争者总是面临着其他竞争对手的挑战,如果它不能以最有效的方式运行,其他竞争对手就有可能将它淘汰出局。这就提示我们,政府在借助PPP模式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中,必须确保一个竞争性市场的存在,否则即便我们采用了PPP模式来提供公共服务,也很难保证公共服务的供给效率和质量,因为由一个垄断性的社会资本来供给公共服务,并不比由政府垄断公共服务供给具备任何优势,甚至比由政府垄断供给更加糟糕,因为政府毕竟还是一个公共组织,它并不一定有赚钱的冲动,而社会资本则是一个营利性组织,盈利本来就是它们存在的主要目的。


政府要想在PPP模式中真正采购到物美价廉的产品,就必须保证该产品的供应领域存在一个相对充分的竞争性市场,如果没有现成的相对充分的竞争性市场,政府宁可作出暂时的牺牲,也要尽可能培育出一个新的竞争性市场,否则政府面临的就将是一个垄断性的公共服务供应商。而一旦该供应商的垄断地位形成,政府讨价还价的余地就会大打折扣,供应商也很难再有动力去改进公共服务的效率和质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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