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未来运营期取得获得可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合同的权利,经营方(SPV)应确认为一项金融资产,即贷款、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或符合分类标准的初始确认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2、某些特许服务权安排约定,经营方可获得向使用者收费的权利,用于交换所提供的建造服务,类似一种许可权利。因为未来收款金额不固定,经营方应将这种收费的权利确认为一项无形资产。
3、很多情况下,特许服务权合同通过一定条款约定实现基础设施的需求风险有授予方和经营方共担。例如可行性缺口补助安排的情况下,经营方向使用者收费,授予方同时就某一项最低限额提供差额担保,授予方承担差额担保部分的需求风险(可确定金额),而经营方则承担超出最低限额部分的需求变动风险(不确定金额)。在此情况下需求风险在授予方和经营方之间共担,经营方需将已获最低限额担保部分的对价确认为金融资产,剩余部分确认为无形资产。
各类收款结构对应的需求风险和资产核算模式
二、不同模式下的会计核算比较
(一)、金融资产核算模式
1、建造期间,如果项目公司及项目公司的母公司提供建造服务,则项目公司在建造期间应按《国际会计准则第11号——建造合同》和《国际会计准则第18号——收入》的相关准则处理,以建造收入的公允价值作为金融资产初始确认时的金额;对于外包建设的项目,也就是说项目公司及其母公司没有提供建造服务,而是将建造服务外包,这种情况下我国会计准则不允许经营方确认建造合同收入。因此应当将建造过程中支付的工程款作为金融资产初始确认时的金额。
2、借款费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17号——借款费用》进行处理。金融资产核算模式下所确认的金融资产不满足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定义,因此项目公司发生的借款费用不能资本化,应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
3、运营期间,由于金融资产模式运营服务收入为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现金流入需要区分收回的建造工程款部分和运营服务部分,通常情况下同时冲减长期应收款和应收账款。
4、利息收入,对于该模式下确认的长期应收款应按照实际利率确认利息收入。
(二)、无形资产核算模式
1、建造期间,如果项目公司及项目公司的母公司提供建造服务,则项目公司在建造期间应按《国际会计准则第11号——建造合同》和《国际会计准则第18号——收入》的相关准则处理,以建造收入的公允价值作为无形资产初始确认时的金额;对于外包建设的项目,也就是说项目公司及其母公司没有提供建造服务,而是将建造服务外包,这种情况下我国会计准则不允许经营方确认建造合同收入。因此应当将建造过程中支付的工程款作为无形资产初始确认时的金额。
2、借款费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17号——借款费用》进行处理。无形资产模式下所确认的无形资产满足符合资本化条件时予以资本化。应注意借款费用为一般借款还是专门借款产生的、资本化开始时点、暂停资本化、停止资本化等要点。
3、运营期间,承担需求风险,应将全部的现金流入作为运营收入。这种情况下会出现总收入重复确认,这一结果业界也备受争议,但实质上由于经营方通过交换建造服务收到无形资产,也就是说在非货币交易中首先用建造服务换入无形资产,之后通过使用该无形资产而从公共服务使用者处获得现金流入。虽然从全生命周期角度来看,两种模式下净利润总额是相同的,但小咖认为在运营阶段多确认一次收入,相当于多一次流转,特许权在确认时无法取得相应的扣税凭证,因此会发生增值税及相关附加税费的纳税义务,所得方面如果重复确认收入,应收账款(逾期总的现金流)一定的情况下,则销项税额会挤压收入,使得利润减少,所得税税负会有所下降。因此,项目公司提供建造服务并选择无形资产模式时应事先做好纳税筹划。
4、确认的无形资产,按一定的摊销方法在运营期内摊销。
(三)混合模式下,相当于上述两种模式的相加版,分别核算金融资产和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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