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每天1分钟,走近PPP(54):特许经营制度重点法律问题研究——社会资本自提型特许经营项目的特别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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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岳咨询 发表于:2016-07-19 16:30:00 浏览:452次
根据联合国法律指南,社会资本可能会就尚未开始社会资本选择程序的开发项目向政府提交投标书,这些投标书叫做“非邀约投标书”。这类投标书为竞争性选择方式的例外,其政策考虑在于激励社会投资者提交涉及新概念或新技术的投标书以及满足政府的基础设施需求。这种方式即社会资本自提型的特许经营项目。但是,这种未经竞争而获取项目的方式可能会产生以下方面的问题:1)在涉及特许经营权的情况下,若政府通过非竞争方式选定社会资本涉嫌违反以竞争方式选择社会资本方的原则;2)金融机构因担心政府换届导致提出项目异议或取消项目而不愿对项目进行融资或担保。因此,如果未来特许经营法借鉴吸收该种方式并明确允许其适用于特许经营项目,则建立一套处理非邀约投标书的特殊程序是十分必要的。指南中对于该特殊程序的设计分为以下两种情况:涉及利用新概念或新技术的非邀约投标书:一般情况下,政府可考虑以竞争性选择方式增加灵活性,不将其视为非竞争选择方式来处理此类投标书,由于政府对于新概念或新技术的界定涉及技术专业领域,且不同新技术公司会有不同的技术概念和主张(例如新能源汽车使用电池的不同技术路线)。但若货物、工程或服务只能从特定的供应商或承包商获得且不存在合理的备选或替代来源,则多数国家的采购法律准许采购实体进行单一来源的采购。满足政府尚未选定的基础设施项目需要的非邀约投标书:这类投标书主动提出尚未被政府考虑过的具有开发潜力的基础设施项目,但对于此类情况,通常不构成直接谈判并授权项目的理由。因为尽管所提项目符合公共利益,但不利用建议人掌握专属权的工艺、涉及、方法或工程概念,项目也可以执行,因此政府应使用竞争性选择方式选择投资者。但同时,为刺激此类潜在项目的提出,政府可以在投资者选择程序中设置激励措施。例如,政府可以保证,在未邀请提交原始招标书的社会资本方的情况下,不会开始进行项目的社会资本选择程序;或者对原始投标人提交投标书给予某种形式的奖励,奖励形式可以为在投标书评价方面给予评分优惠,或部分或全额偿还原提交人在拟定非邀约投标书中所支付的费用。对于涉及利用新概念或新技术的非邀约投标书,根据《政府采购法》第31条第一款,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与联合国法律指南中的意见是一致的。对于社会资本自提型的PPP项目,未来特许经营法或其具体的实施条例可以考虑借鉴联合国法律指南的规定,在评标阶段对提出项目建议的社会资本方予以评分优惠等激励措施,但应同时明确该等优惠适用的条件,防止滥用优惠,扰乱相关市场的竞争环境。具体优惠条件的设置应依特许经营项目具体类型而所有区分。版权声明:本文著作权归新newPPP平台所有,NewPPP小编欢迎分享本文,您的收藏是对我们的信任,newppp谢谢大家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