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民间资本参与PPP项目不足的原因及对策研究


来自:中国总会计师     发表于:2019-02-14 20:27:01     浏览:345次

  城镇化的推进加大了对公共服务产品的需求,地方政府去杠杆和日渐疲软的土地财政加剧了所需资金供给的压力。PPP作为一种公私合作模式逐渐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但在PPP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签约率偏低、民间资本参与比例低、“叫好不叫座”的质疑。中国PPP项目的发展仍然面临诸多瓶颈与障碍,PPP 项目落地难,尤其是民营资本吸纳能力不强,违背了PPP模式的初衷。基于此,本文从吸引民间资本积极参与PPP的视角,通过对其内部和外部(宏观、中观、微观)因素进行全面分析,总结和归纳民间资本参与PPP项目比例较低的深层次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民营企业参与PPP项目不足的原因分析

  当前我国学术界对民营企业难以进入PPP项目的研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在此基础上,本文以积极吸引民间资本为视角,通过对其内部和外部(宏观、中观、微观)因素进行全面的分析,总结并归纳其难以进入PPP项目的原因。

  (一)内部原因

  内部原因主要从民营企业自身以及其管理者的观念进行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民营企业通常规模较小。众所周知,我国大部分民营企业规模较小,资金实力较弱,而PPP项目一般属于前期投入大、运营周期长、收益率较低的项目,对于参与公司的规模以及资金实力有较高要求,这也是大部分中小民营企业无法进入PPP项目的主要原因。

  (2)民营企业融资成本较高。我国PPP项目的资金来源主要是银行贷款,而银行“嫌贫爱富”的特点,使得中小民营企业难以从银行获得资金支持或者要付出更高的成本来获得资金,民营企业融资成本较高的特点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民营企业进入PPP市场。

  (3)民营企业对收益率要求较高。当前我国部分区域上马的 PPP的项目清单,据统计大部分为收益率特别低的公益或准公益类工程项目,收入方式主要为政府付费或可行性补贴。据财政部相关数据显示,这类PPP项目回报率一般至多为6%-8%,而我国民营企业普遍的融资成本在8%上下,经营规模不大的中小企业基本上在12%以上,从此收益率的对比来看,让民企很难有“胃口”进入这些PPP项目。

  (4)民营企业管理者对PPP认识不足。目前,从PPP项目在我国基础设施的应用范围不甚普遍来看,其仍然处于起步发展阶段,部分民营企业管理者对其有一定误解,认为是出钱做公益,更有甚者,部分民营企业利用PPP项目“跑马圈地”以及获得资金支持,以至于被地方政府拉入“黑名单”,皆是因为民营企业家对PPP认识不足所致。

  (二) 外部原因

  为了系统地探讨民营企业难以进入PPP市场的外部原因,本文从宏观环境(PEST)、中观环境以及微观环境入手,全面分析其原因。

  1.宏观环境(PEST)

  (1)政治方面。一方面,政府失信行为尤其是当政府领导人换届之后出现“新官不理旧账”的现象,使得民营企业对加入PPP项目缺乏信心,望而却步;另一方面,在政府立法方面,目前我国在PPP项目方面还没有建立完整、完善的法律规范制度,不同部门尽管已经制定了相应规章指引,但单位之间协调不够,使得在实际执行中,不同部门间的规章适应协调性不足。

  (2)经济方面。首先,我国宏观经济呈现虚拟经济发展迅猛而实体经济尤其是工业经济举步维艰的形势,而PPP项目基本上为基础设施项目,由此,大的经济环境决定了PPP项目收益率较低的情况;其次,证券市场缺乏相应支持,PPP项目大多需要成立特许经营企业(SPV),而民营企业并没有其所有权,从而导致其通过上市或发行债券融资的渠道受限;最后,目前我国中介市场不够发达,能为我国民企提供有效咨询服务的中介机构较少,而且民企的信息搜集能力相对较弱,不能给银行和投资机构提供关于民企的详细信息。

  (3)社会方面。在我国,不论是地方政府还是人民群众,或多或少都对民营企业存在观念上的偏见,认为其纯粹是逐利的企业,容易在利润压缩的情况下降低服务质量,不适合进入具有公益性的项目中,这种观念导致地方政府在引入民营企业资本时有所顾虑。

  (4)技术方面。目前我国PPP项目主要是技术门槛较低但资金需求较高的项目。虽然技术门槛低,但吸引的大多数是中小民营企业。而我国资金充沛的民营企业大部分为竞争力强的高科技企业,这类高科技民营企业通常追求高回报率项目,没有意愿进入PPP市场。

  2.中观环境

  中观环境主要从PPP项目本身风险出发进行分析,主要包括以下三点。

  (1)收益分配机制不完善。目前,我国PPP项目收益分配机制不够完善,往往是项目前期进行约定,仅考虑当前资产投入回报情况,而忽视PPP项目长期运营所导致的不确定性因素,使得当前收益分配机制较为死板。

  (2)项目定价机制滞后。我国PPP项目价格调整机制滞后,不少行业仍为政府定价模式。目前许多民企对城市水务等行业有极大的投资意向,但鉴于我国城市水价等的制定权仍然还在政府手中,调价机制不够灵活,以致项目盈利前景难以明确,企业无法进行准确的财务分析,未来也不好进行项目的买卖。

  (3)项目退出机制缺乏。由于相应交易市场尚未建立,证券市场支持力度不够,导致我国PPP项目缺乏退出机制。而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建设运营普遍存在周期长的特性,一般的BOT项目投资回报周期通常在二三十年甚至更长,一般民营资本难以接受如此长周期的投资项目,退出机制的缺失使得民营企业难以加入PPP项目建设。

  3.微观环境

  微观环境主要从国企在PPP市场占比较大出发,即国企的“挤占效应”。一方面,国企与政府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其本质都是受人民委托的资源使用者,因此,与国企合作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引发道德风险质疑;另一方面,国企凭借其较高的信用等级,能够以较低的融资成本从银行融通资金。由于这两个方面的原因,使得在PPP市场上国企更能受到地方政府的青睐,因而也就挤占了本应属于民营资本的PPP市场。

  二、对策建议

  (一) 政府方面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统一管理。在立法方面,需要国家统一进行制定,要使法律能够充分平衡社会公众、民企和地方政府的利益,从而激发不同利益群体参与的热情。同时,为缓解目前“九龙治水”的困境,应当由财政部牵头,统一管理并全程指导全国的PPP项目审批工作,同时还需要加强地方PPP项目的事前审核和事中监管。在部门规章方面,虽然目前财政部出台了PPP相关合作项目的财政管理办法以及关于财政承受能力和物有所值等方面的指引等规章制度,但是总体来说仍然是较为抽象的规范性内容,急需更加具体化的操作指南以及相应的规章制度。

  (2)规范政府行为,践行契约精神。目前来看,需要加强对相关政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的契约精神培训,尽量避免政府失信行为的发生,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同时,需加强对政府工作人员关于PPP项目相关知识培训,引导其理性、客观看待PPP 模式的适应性,不能“拍脑袋”就上马项目,不能盲目跟风。

  (3)发挥政府能动作用,健全PPP相关操作模式。在收益分配机制方面,政府应当引导建立调节机制,充分考量各方面风险因素,以更加合理平衡各方面利益的分配;在定价机制方面,政府应该逐步放开价格管控,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价格的作用,以让项目真正地反映其公允价值;在退出机制方面,政府需要引导建立多种退出机制,建立并完善PPP交易市场,以让民营企业更加放心地进入PPP市场。

  (4)鼓励民间资本合作进入,充分发挥资本联合效应。当前,我国民营企业很大一部分为中小企业,自身资本实力不够。鉴于此,政府应当鼓励民间资本合作进入PPP项目,以提供充足的资本来源。同时,政府应当充当民间资本合作联系的“中介方”,联系民间资本,并可为其适当提供担保,以促进民间资本更多加入PPP项目建设。

  (二)市场方面

  (1)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PPP项目的调节作用。在PPP项目的前期准备阶段、实施阶段等都必须严格按市场规则进行,依照“公正、公平、公开”的理念进行。从当前来看,要尽快消除民营资本加入PPP项目的机制屏障,引导PPP行业的市场规则更加健全,参与者契约意识更加具备。

  (2)充分发挥金融市场的中介及“资金池”作用。首先,商业银行应进一步增加企业贷款抵押的能力,进一步拓展抵押的品种。针对民营中小企业面临的问题,政府应当提供相应担保,通过担保来增信,使金融机构较放心地提供金融服务;其次,完善证券市场建设,充分利用资产证券化的作用,以降低风险为目的,为民营资本投资 PPP 项目提供更加规范化、市场化的退出渠道,增强 PPP 项目的流动性,提升项目价值,调动民营资本投资的积极性;最后,充分发挥金融中介的作用,实务中,专业的咨询机构可以充当企业与私募基金之间的桥梁,有效降低项目投融资方的匹配成本,满足企业对于资金的需求。

  (三)民营企业自身

  (1)充分认识PPP项目,以长远视角看待。民企领导须意识到,PPP项目虽然运营时期长,但可以通过合同安排尽可能地设计较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以防范潜在风险。而且随着我国法制的发展,PPP项目必将在法律层面获得支持,况且有政府税收做担保及相关保险的引入将会逐渐使潜在风险得到合理的分配,届时长期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将更加可控,长期的风险也包含着长期的现金流,将有更大可能成为民营企业长期现金流的来源。此外,参与PPP项目有很大可能让企业获得税收方面的支持,可以增加企业的利润结余。

  (2)积极参与,提高企业社会形象。PPP项目大多是为增加公共服务供给而进行的,积极参与其中,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一种途径,可以对企业起到“免费广告效应”。不仅能缓解地方政府财政支出压力、形成良好的政企关系,也能赢得公众赞誉,提高企业的声誉价值。

  (3)遵纪守法,规范经营。在PPP项目实施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能避实就虚,杜绝利用信息不对称跑马圈地。同时,在具体建设中,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操作,不得弄虚作假,以次充好,不能偷税漏税、偷工减料,以正当、规范的经营面貌进入PPP市场。

  三、结语

  本文结合近期财政部加大对PPP项目的清理力度的情况,进行充分考察,对民营企业进入PPP项目不足的原因进行了全面性、系统性的分析,并通过内外部的考量,建立了相应的原因分析框架。随后,本文从政府、市场以及民营企业自身三个方面入手,分别针对原因提出了相应的、具体的建议。本文对民营企业进入PPP项目不足这一现象进行了全面阐述,对这一现象产生的原因进行了全面分析,并提出了有见解性的建议,有助于全方位理解民间资本参与比例较低的原因从而为鼓励民间资本制定相应的政策提供参考意见,有利于推动我国PPP的规范化,实现PPP的初衷。但是,本文仍然存在一些局限性,例如没有结合具体的PPP项目案例进行分析。

  参考文献:

  [1]宋健民,陶涛.民营企业参与PPP项目的制约因素及措施研究[J].建筑经济,2017,(07):94-99.

  [2]张琼方.信息不对称视角下的PPP模式中政府和民营企业的非合作博弈[J].经贸实践,2017(06).

(作者单位: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

来源:《中国总会计师》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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