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相关新规回顾与简析(20190211-0217)


来自:水木PPP     发表于:2019-02-18 19:26:27     浏览:29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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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目录

PPP新规简析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

2.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 

4.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5.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订印发《教育现代化推进工程实施方案》《教育现代化推进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6.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 

7.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加快推进特色产业小镇建设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PPP新规简析

01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

发文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生效日期:2019年01月24日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相关文章: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就结合乡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提出相关实施意见。


一是综合设置基层审批服务机构,统筹优化和综合设置乡镇和街道党政机构、事业单位,强化乡镇和街道党(工)委领导作用,同时强调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加快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二是积极推进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强化乡镇和街道的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职责;三是整合基层网格管理和指挥平台,依托村(社区)合理划分基本网格单元,统筹网格内党的建设、社会保障、综合治理、应急管理、社会救助等工作;四是大力推动资源服务管理下沉,将点多面广、基层管理迫切需要且能有效承接的审批服务执法等权限赋予乡镇和街道,依法明确乡镇和街道执法主体地位;五是优化上级机关对基层的领导方式,建立健全乡镇和街道机构“一对多”、“多对一”的制度机制。


02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

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稳定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加强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


意见提出了“公平公正”、“聚焦难点”、“压实责任”及“标本兼治”四大基本原则。为实现各类所有制企业在融资方面得到平等待遇,确保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得到切实改善,融资规模稳步扩大,融资效率明显提升,融资成本逐步下降并稳定在合理水平,充分激发民营经济的活力和创造力,意见提出了4个方面15项政策措施


一是加大金融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升对民营企业金融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具体提出以下政策措施:(1)实施差别化货币信贷支持政策;(2)加大直接融资支持力度;(3)提高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二是强化融资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着力破解民营企业信息不对称、信用不充分等问题,具体提出以下政策措施:(1)从战略高度抓紧抓好信息服务平台建设;(2)采取多种方式健全地方增信体系;(3)积极推动地方各类股权融资规范发展。


三是完善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着力疏通民营企业融资堵点,具体提出以下政策措施:(1)抓紧建立“敢贷、愿贷、能贷”长效机制;(2)有效提高民营企业融资可获得性;(3)减轻对抵押担保的过度依赖;(4)提高贷款需求响应速度和审批时效;(5)增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可持续性。


四是积极支持民营企业融资纾困,着力化解流动性风险并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具体提出以下政策措施:(1)从实际出发帮助遭遇风险事件的企业摆脱困境;(2)加快清理拖欠民营企业账款;(3)企业要主动创造有利于融资的条件;(4)加强对落地实施的监督检查。


0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更好地为小微企业融资提供增信,2018年,由财政部出资并联合有关金融机构设立了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主要通过分险、注资等方式与近年来各地财政部门设立的融资担保基金和省级再担保公司开展合作,以增强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拓展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为有效发挥国家和地方融资担保基金的政策功能作用,引导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更好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共同起草了《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并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指导意见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当前我国融资担保行业存在的偏离担保主业、聚焦支小支农不够、担保费率偏高等问题,以规范国家和地方融资担保基金运作为切入点,明确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坚持准公共定位,弥补市场不足,为缺信息、缺信用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提供增信,着力解决其融资难、融资贵甚至融不到资的问题。主要包括: 


一是回归担保主业。明确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运作的“四个不得”,即不得偏离主业盲目扩大业务范围,不得为政府债券发行提供担保,不得为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提供增信,不得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已开展政府债券发行和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担保业务的机构,要主动剥离,做好清产核资,逐步压缩大中型企业担保业务规模,确保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占比达到80%以上。

  

二是聚焦支小支农。要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严格控制闲置资金运作规模和风险,压缩大中型企业担保业务,逐步将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占比提高到80%以上,重点支持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


三是切实降费让利。明确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在可持续经营前提下,保持较低费率水平。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再担保业务收费原则上不高于省级担保再担保机构,其中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收费不高于承担风险责任的0.5%,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收费不高于承担风险责任的0.3%,引导合作机构逐步将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切实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综合融资成本。


04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贯彻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进一步办好新时代职业教育,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国务院近日下发了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提高国家竞争力提供优质人才资源支撑。


《方案》提出,到2022年,职业院校教学条件基本达标,一大批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向应用型转变。经过5-10年左右时间,职业教育基本完成由政府举办为主向政府统筹管理、社会多元办学的格局转变,由追求规模扩张向提高质量转变,由参照普通教育办学模式向企业社会参与、专业特色鲜明的类型教育转变;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特别是企业积极支持职业教育,鼓励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等职业院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着力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鼓励社会力量捐资、出资兴办职业教育,拓宽办学筹资渠道。在打造高水平实训基地方面,积极吸引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指导各地各校借鉴德国、日本、瑞士等国家经验,探索创新实训基地运营模式。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职业教育培训,鼓励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等职业院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


05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订印发《教育现代化推进工程实施方案》《教育现代化推进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文       号:发改社会[2019]101号

生效日期:2019年01月18日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相关链接: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订印发《教育现代化推进工程实施方案》《教育现代化推进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推动中央关于新时代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实落地,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对《教育现代化推进工程实施方案》《教育现代化推进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分别简称《实施方案》《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通知提出,健全完善建设项目储备库。建立学前教育建设项目储备库,按照切块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对义务教育、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等切块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项目,参照“十三五”既定建设任务控制资金额度或规划项目控制数量,按照总量不变、退一进一、动态平衡的原则调整更新。对相关学校规划期内不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通过其他资金渠道已建成的项目、不再符合教育现代化推进工程管理要求的项目,要及时清理退出;对拟调入增补的项目,要严格对照《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把关核实,区分轻重缓急和优先次序开展前期工作,确保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建立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城市建设项目储备库,按照切块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各地高等职业学校、应用型本科高校、中西部高校和中央高校“双一流”建设项目,“十三五”期间原则上不再变更项目学校范围,对在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限额内确有必要调整的项目,可做适当调整更新。各地和有关部门建设项目储备库建立和调整情况,要依法依规按程序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倡导积极扩宽投资渠道,鼓励社会力量捐资兴学。推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鼓励企业等社会资本参与除义务教育学校之外的项目建设;支持中高等职业院校以PPP(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或校企合作模式建设生产性实训基地或兼具生产、教学功能的高水平、专业化产教融合实训基地。


06

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

发文机关: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财政部、农业农村部

生效日期:2019年01月29日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相关链接:

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和《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有关要求,切实提升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效率和水平,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日前联合印发《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就做好金融服务乡村振兴工作提出相关工作意见。


指导意见对标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三个阶段性目标,明确了相应阶段内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目标。短期内,突出目标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到2020年,要确保金融精准扶贫力度不断加大、金融支农资源不断增加、农村金融服务持续改善、涉农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和支农能力明显提升。中长期,推动建立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适度竞争、有序创新、风险可控的现代农村金融体系,最终实现城乡金融资源配置合理有序和城乡金融服务均等化。


指导意见指出,要坚持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的正确方向,健全适合乡村振兴发展的金融服务组织体系;明确重点支持领域,切实加大金融资源向乡村振兴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倾斜力度,增加农村金融供给;围绕农业农村抵质押物、金融机构内部信贷管理机制、新技术应用推广、“三农”绿色金融等,强化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更好满足乡村振兴多样化融资需求;充分发挥股权、债券、期货、保险等金融市场功能,建立健全多渠道资金供给体系,拓宽乡村振兴融资来源;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营造良好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增强农村地区金融资源承载力和农村居民金融服务获得感。


其中值得注意的是,指导意见强调创新债券市场融资工具和产品,鼓励地方政府发行一般债券,用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领域;支持地方政府根据乡村振兴项目资金需求,试点发行项目融资和收益自平衡的专项债券。鼓励商业银行发行“三农”专项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乡村振兴项目建设。加大对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宣传力度,支持对优质涉农企业开辟注册发行绿色通道,在满足信息披露要求的前提下简化注册发行流程。此外,《指导意见》鼓励和支持各类支付服务主体到农村地区开展业务,积极引导移动支付便民工程全面向乡村延伸。


07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加快推进特色产业小镇建设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机关: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       号:湘发改规划〔2019〕63号

生效日期:2019年01月31日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相关链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加快推进特色产业小镇建设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加快推进特色产业小镇建设,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4部委《关于规范推进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建设的若干意见》(发改规划〔2017〕2084号)精神,湖南省发改委于近日印发《湖南省加快推进特色产业小镇建设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加快建设特色小镇的步伐,形成经济资源发展合力。


通知明确,全省创建20个左右有活力、有竞争力、有影响力的示范性特色产业小镇。力争到2021年,特色产业小镇形成规划布局合理、产业规模扩大、发展质量提高、人居环境美化、民生就业改善的发展态势,建成“产业富民、生态宜居”的集聚区,形成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特色产业和品牌。


通知指出,重点支持“两平台、三基础”重大项目建设,其中“两平台”一是生产研发、电商物流、质量检测等公共平台和标准厂房建设,二是技术转化、产业服务、就业培训、公共交易展示等平台建设。“三基础”是对外联接主要通道、环境综合治理、公共服务设施等3大类基础配套项目建设。


同时通知强调对特色产业小镇提供资金奖补、分类支持等专项支持以及投融资、用地等政策倾斜。在组织实施的过程中实行动态管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

 


PPP:从理论到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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