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频|产业新城PPP项目用地解读7—土地有偿使用方式(作价出资或入股的适用情形)


来自:昊育教培     发表于:2019-03-12 21:59:58     浏览:332次

产业新城PPP项目用地解读7—土地有偿使用方式(作价出资或入股的适用情形)


讲师介绍

济邦咨询 徐玉环

徐玉环,济邦咨询总裁。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徐女士是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国家财政部PPP专家、国家发改委PPP专家及全球著名的专家网络——格理集团(GLG GROUP)中国基础设施产业咨询专家团队成员。曾作为项目经理或项目法律顾问为数十个基础设施或社会服务类项目提供咨询服务,在水务环境类、片区开发类、交通运输类、固废处理类、社会服务类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徐女士是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的主要执笔人,是国家发改委《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的首轮立法专家组成员,深度参与了本轮中央推广应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若干顶层设计工作。


PS

土地有偿使用方式(作价出资或入股的适用情形)

作价出资或入股的适用情形

 1、《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国土资厅发〔2016〕38号)第八条规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1〕59号)和《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经国务院同意),现阶段仅政府投资建设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公共租赁住房两类项目用地可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使用新供建设用地。作价出资(入股)土地应当以市、县人民政府作为出资人,制定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2、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12月7日印发的《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对在养老服务领域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的项目,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建设。

3、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国

家林业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意见》(国土资规〔2016〕20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使用年限,应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期限相一致,但不得超过对应用途土地使用权出让法定最高年限。”“支持各地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供应标准厂房、科技孵化器用地,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经营场所,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济邦咨询  昊育教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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