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中涉及中央专项资金投资,如何开展社会投资人和施工招标?


来自:论PPP     发表于:2016-07-21 21:50:00     浏览:418次

PPP项目中涉及中央专项资金投资,如何开展社会投资人和施工招标?

1问题?最近有一个PPP项目的投资人来寻求帮助,是公益性公路的改扩建项目,40%的投资由中央专项资金投入,地方政府需配套60%,地方政府拟通过PPP模式解决60%的配套资金,该类型项目如何进行社会投资人和施工总承包单位招标?能否实现“两标”并“一标”?能否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选择社会投资人和施工总承包方?对招标平台是否有要求?

回答1、镇江海绵城市PPP项目同样由两部分组成,项目的总投资为25.85亿元,其中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投资12亿元,PPP项目公司投资13.85亿元。同样的,本项目60%那部分地方政府可以采用PPP模式。

2、对于社会投资人和施工总承包单位招标。我的理解是你需要把60%的那部分项目区分为建设和运营两部分。如果是建设、运营一起的话,那么可以考虑在选择社会投资人的时候就采用公开招标,实现两标并一标。如果建设、运营不一起的话,那么可以在选择社会投资人的时候采用竞争性磋商,对施工部分单独进行招标。

3、对招标平台,需要看项目本身所在地的政策要求。

以上纯属个人见解,欢迎探讨。

2016-07-08

追问一下,如果40%那部分专项资金对应的工程和60%的PPP部分对应的工程,都由社会资本方(具有工程总承包资质)作为工程总承包方,是不是可以在招PPP社会资本方的时候把整个工程(40%+60%)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一起招,也算是两标并一标?

  • 就事论事。对于这个问题,我觉得从两个角度来看。
    1、理论上分析:
    对于地方政府来说,项目如果完全能用专项资金完全覆盖,其实他大可不必采用PPP模式。那么,在专项资金不能全覆盖,地方财政压力又比较大的情形下,一个大项目的部分工程采用PPP模式让社会资本方参与进来也是一种很好的解决办法。
    回到问题本身,如果把大项目作为一个PPP项目,不对其拆分,即不分40%或者60%,那么都由社会资本方作为工程总承包方,则可以两标并一标。如果把大项目拆分为40%和60%,这中间的40%部分其实不算在PPP项目边界条件内,只有60%部分的才算,在招PPP社会资本方的时候其实只是对60%的部分进行采购,这就很难做到两标并一标。
    2、实际中发生:
    从国家开始推行PPP模式开始至今,一度强调PPP模式不是单纯的一种融资方式,更重要的还是提高效率,充分发挥私营部门的优势。然而实际中,真正利用PPP模式来提高效率的并不多见,很多项目还停留在把PPP模式作为融资手段之一的阶段。
    那么,在真正有上述情况发生时。对于有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地方政府在推行PPP项目伊始,可能就会对项目包进行拆分,有可能把建设、运营完全拆分,或者部分拆分,或者对建设部分进一步拆分,把工程建设部分的利润空间进一步压缩,真正留给社会投资人的工程建设部分的利润空间并不大,也反向促使投资人在项目运营过程中提高效率,获取利润。

  • 另外,我对于把PPP当成一种融资手段,其实心理上的接受度还挺高的,现在的PPP项目合同,其实都是早期项目融资合同的基本架构演化过来的,只是站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角度,增加了绩效考核的内容。
    所以我把项目融资当成PPP的父辈概念,有时面对政府的问二者的关系,为了解释的通俗一点,我就把PPP比喻成带绩效考核的项目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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