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研究】信托在PPP领域内应用的交易结构


来自:中国信托业协会     发表于:2016-07-31 04:30:00     浏览:501次


信托在PPP领域内的应用的一个最显著的特点就是政府部门与信托项目公司之间的“相互协调、共同决策”的机制及其在项目建设中发挥的作用。其中政府部门与项目公司以特许权协议为基础,进行合作。与以往私人部门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方式不同,他们的合作始于项目的确认和可行性研究阶段,并贯穿于项目建设的全过程,双方共同对项目的整个建设周期负责。在项目的早期论证阶段,双方共同参与项目的确认、技术设计和可行性研究工作;对项目采用项目融资的可能性进行评估确认;采取有效的风险分配方案,把风险分配给最有能力的参与方来承担。

我们首先分析此类项目的典型的交易结构,然后阐述其应用过程包括的主要程序和机制、制度有:融资程序、制度安排、政府管理机制。


信托在PPP领域内的应用项目的典型的交易结构

PPP项目典型的交易结构图如下图所示:


信托参与的PPP项目的融资程序

PPP 信托参与的政府特许经营项目按照寿命周期大致可以分为下面几个阶段:立项与可行性研究阶段、选择私人合作伙伴阶段、项目建设阶段、项目运营阶段、项目移交阶段。

(1) 立项与可行性研究

①  立项

公共项目 PPP 模式的提出,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各级政府根据自身发展规划、社会对扩大和增强公用事业及基础设施的需要,以及实现经济发展和社会满足程度等,提出了开发项目的建议;另一种情况是有项目发起人根据政府确定的建设规划和重点,自身发展的需要以及对市场的需求进行研究的基础上,向政府提出项目建议。但由于目前我国市政及基础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受到政府的控制,所有政府公共项目的兴起一般还是政府提出的。在立项阶段,需要明确 PPP 模式的内容、区域、适应范围以及该项目是否使用PPP 模式。

②  可行性研究

在可行研究阶段,需要对项目的可行性做详细的预测,包括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问题,特别是要对项目民营化的可行性进行评估,包括对民间资本的吸引力、民间资本的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根据不同的具体模式,在该阶段中,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呈现出不同的合作关系。

(2)确定 SPV

确定 SPV 是 PPP 项目运作程序中非常关键的一个环节。政府一般通过招标引入竞争机制,选择综合实力雄厚的私人投资机构成立项目公司。

①PPP 项目招标

首先,政府必须制作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特许权协议以及评标标准,而且还要提供项目的详细资料,包括项目必须达到的具体标准,如项目规模、履约标准、项目收入来源等等。其次,政府或其专门负责 PPP 项目的机构发布招标公告,然后对报名的私人投资机构进行资格预审,从中选择数家私人投资机构发售招标文件。

②PPP 项目投标

由于 PPP 项目的竞标激烈,信托公司与其他投资机构往往组成联合体参与竞标,而联合体中往往有代表政府股权的投资机构,这样的联合体符合 PPP 项目的要求,具有很强的竞争力。正式参加竞标至少应该向政府部门提供以下文件:投标函、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总投资估算额、预期收费标准以及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其他文件。在某些情况下,应当允许在投标书中对项目的一个或几个方面提出修订或提出替代性方案,以便更好地完成项目的建设。

③PPP 项目评标

PPP 项目评标和定标投标完成以后,政府部门对提交的投标书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项目方案、风险评估、投标人的经济、技术实力,要求政府支持的程度、通过评估初步选出几个(两个或两个以上)条件较好的信托公司与其他投资机构组成的联合体作为暂定中标者。

④ PPP 项目谈判以及成立项目公司

信托公司与其他投资机构组成的联合体中标后,谈判程序一般是先由政府与第一个中标者进行特许权协议的谈判,经过充分的协商,双方就一系列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政府就与其签订特许权协议,如果双方谈判失败,政府就与第二个中标者进行谈判,依此类推。谈判成功之后,由信托公司与其他投资机构组成的联合体申请成立项目公司,政府依据有关规定,批准成立项目公司。签订特许权协议之后,项目公司还要银行等金融机构、原材料的供应商等签订一系列合同,并提出开工报告。需要注意的是后续的一切协议都不能与和政府部门签订的特许权协议中规定的内容相违背,否则该协议无效。

这一过程信托公司要根据自身条件,选择合适PPP项目,联合其他私人投资机构并创造条件满足政府提出的要求,顺利通过政府的审查程序。

(3)项目建设

有信托公司参与的项目公司的建立标志着该项目开始进入建设阶段。项目公司作为项目的具体管理者,开始进行项目的筹资、建设、运营等计划,需要与银行、原材料供应商、建筑承包商、保险公司等签订一系列合同,并提出开工报告。项目公司组织各相关单位进行项目开发。在开发过程中,政府随时对项目开发状况进行监督,出现不符合合同的情况及时与项目公司沟通,并确定责任主体。在建设阶段,要正确选择发包方式,理顺与建筑承包商、材料商的合同关系。

(4)项目运营

项目运营将持续到特许权协议期满,在这个阶段,项目公司直接运营项目或通过与专业管理公司签订合同并由后者运营项目。在整个项目运营期间,项目公司按照协定要求对项目设施进行维护。为了确保项目的运营和维护按协定进行,贷款人、投资者、政府和居民都拥有对项目进行监督的权利。在运营阶段,要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合理定价,既能使自身获得预期收益,又不影响最终用户的利益。

(5)项目移交

涉及项目移交的,特许经营期满后,项目公司要将项目的经营权(或所有权、或所有权与经营权同时)向政府移交。通常情况下,项目在策划时尽量保证项目的现金流量能够偿还项目债务,并使项目公司有一定利润,项目最后移交给政府时一般是无偿的,或者象征性地得到一点政府补偿。在移交阶段,要做好资产评估、利润分红、债务清偿、纠纷仲裁等问题。此外,政府要做好项目移交后的后续工作,保证市政公用产品及基础设施供应和服务的连续性、稳定性。

信托参与PPP项目的制度安排

在政府和市场逐渐融合的条件下,信托参与PPP项目就成为公共产品市场化进程的重要制度性选择。这种合作制本质上体现了政府与私人部门之间的长期伙伴关系,它是建立在合同框架之中,政府与PPP项目公司试图通过合同来约束和制衡双方的利益冲突和矛盾,促使双方都能够从中受益。

政府可以通过公共开支,决定提供某种物品和服务,但不意味着必须依靠政府雇员和设施来提供这种服务。政府利用PPP项目公司的运营效率和竞争压力,提高公共部门的生产和技术效率,同时政府利用合同规范PPP项目公司的运营,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PPP项目公司则可以从合同管理中减少由于政府行使自由裁量权而带来的随意性损失,可以在稳定的环境中寻求自我发展的空间,追求自身的利润。在政府和私人机构之间的这种长期博弈中,形成一个长期稳定的纳什均衡。 

(1)政府和PPP项目公司各自担任的角色

①  政府:监管者、合同的外包方

政府是合同的需求方,根据需求的内容和难度,政府提供一系列的支付,从管理合同、租赁合同、特许经营、BOT 等多样化合同类型中,选择最为恰当和符合目标的类型。它不必针对合同的每一个技术细节进行制定,只需要考虑合同是否给公众带来最终的效果,通过绩效评定运营商的效率大小。这种绩效评定改变了政府以往直接操纵企业的运营过程的角色,也改变了政府以往的行政管理的方式和手段。政府成为外部的监管者和合同的外包方。

政府作为这种制度的安排者和付费者,按照萨瓦斯的论述,政府在公私合作制中理想的角色是:公共物品和服务需求的确认者;精明的购买者;对所购物品和服务的检查者和评估者;公平税负的有效征收者;谨慎的支出者,适时适量对承包商进行支付。

在  PPP  模式实施过程中,政府的职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项目选择和开发主体确定。政府是项目的选择和确定者。并不是所有的公共项目都适合应用PPP模式,因此,政府需要对公共项目的民营化进行可行性分析,从众多项目中选择适合以 PPP模式运作的项目,并组织项目招标,对投标的私人或私人实体进行综合权衡,确定最终的项目开发主体。

第二,项目监督。私营资本进入公共领域,项目开发和运营过程中的各种经济关系通常按照事先签订的合同来确定,而不能像传统项目开发那样随时由政府或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因此,政府不仅需要签订严密的合同,而且要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合同的情况进行及时纠正,引导项目向预定的方向发展。

第三,提供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为了促进私人资本进入公共领域,政府应该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和政策环境。首先,政府应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规范相关部门的职责,明确项目运作的流程,使项目运作有法可依;其次,为了项目成功运作,政府还应从政策上予以支持,包括充分授权、减免税收、资本投入和相关配套设施的改革等。

②  PPP项目公司:运营商、合同的承包方

PPP项目公司是合同的供给方,它是根据合同的要求和自身的生产能力,具体运营公共物品和服务的生产和销售,是合同的承包方和运营商。在 PPP 模式运作过程中,PPP项目公司的职能主要包括:

第一,投标与谈判。在政府公开招标的有关文件以后,信托公司及其合作者在咨询公司的帮助下,对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在确认项目可行的基础上制作标书并参与投标。中标后,与政府就项目开发的相关内容进行谈判,并签订PPP合同。

第二,项目开发、运营(和移交)。PPP项目公司在合同签订后,通过与银行(金融机构)、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咨询单位等合作单位签订相关合同协议,完成PPP项目的融资、设计和建设。项目竣工后,私人机构在特许期内负责项目的运营,通过项目收益偿还贷款、上缴税金和向各成员分配利润。涉及项目移交的,在特许期结束后,私人机构根据合同约定将项目移交给政府。

第三,确保项目的服务质量。以 PPP 模式运作的公共项目的服务对象是公众,因此在项目运营期内,PPP项目公司应尽量满足使用者的需求,确保公共产品的服务质量。

(2)PPP 模式的制度安排构成

政府和PPP项目公司的制度安排主要包括了合同承包、特许经营和补助三种类型。在实际的运营过程中,这些制度安排还会派生出许多形式。下面我们通过对这三种类型的分析,说明政府和PPP项目公司之间的关系。

合同承包。在这种制度安排中,PPP项目公司是生产者,政府是合同的发包人,它付费给生产者。这是一种合同外包的类型。在美国,联邦政府所需要的很多固定资产、设备等都是通过合同承包实现的。在地方各州,道路、学校和政府办公设施也通过这种合同安排。另外,还有许多服务合同安排,例如垃圾收集、救护车服务、路灯维修、马路维修等。

合同承包的主要特征是:工作任务明确;有潜在的竞争者;政府能够检测承包的工作绩效;承包的条件和具体要求在合同文本中能够得到体现。

特许经营。政府将垄断性特权给予PPP项目公司,让它在特定领域里提供特定服务,通常在政府的价格管制条件下进行。它包括了排他性特许和资格许可(非排他性)两种类型。特许经营下,政府不需要向生产者支付费用,而是私营机构通过向消费者收费获得成本的补偿。

因此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必须能够收费,例如电力、燃气、自来水、污水处理、废物转化为能源、电信服务、港口、机场、道路、桥梁及城市公交等。法国的城市间的收费公路可以由私营机构投资、建设、拥有、管理和保养;英吉利海峡隧道也是典型的特许经营模式。

补助。补助是政府给予生产者的补贴,包括了资金、免税或其他税收优惠、低息贷款、贷款担保等。补助合同的目的是促使生产者向特定消费群体提供低价格的特定物品,是实现普通服务的一项重要内容。在美国,农产品和医疗就是政府通过补助生产者来实现低价格水平的服务。

 信托在PPP领域内的应用公私合作机制的构建

PPP模式中公私合作双方不可避免会产生不同类型的利益分歧,因此,需要设计有效机制。

政府监管既要保证企业的合理利润,又要保护公众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首先要制定良好的监管框架,只有所有项目干系人都参与监管,才能形成有效的监管模式;其次,要制定和实施有效的政策法规,以保证监管得以顺利地进行。

(1)信托在PPP领域内的应用的政府管理机制

国外政府公共项目的成效及经验以及近些年来国内项目的发展给我们建立PPP 信托的政府管理平台提供了很好的经验。

法律保证。第一,法律完善对于公私合作形成长期良好的伙伴关系具有相当的稳定作用。公私合作制是建立在合同约束条件下,对合同双方的权责利关系进行了明确的界定,以其来约束双方的行为。当合同出现纠纷时,法律成为解决合同问题的最终方式。由于公私合作制中政府与PPP项目公司之间的合同契约关系表现出政府的行政权力和私人机构的民事权利之间的界定,如果没有法律对政府的行政权力进行充分规范,政府的自由裁量权就可能与私人机构的民事权利之间发生冲突,从而限制公私合作制效率发挥,因此,利用法律解决公私合作制过程中的政府和PPP项目公司的权利安排,对于稳定发挥公私合作制的作用具有积极的意义。

第二,法律实施程度会对信托在PPP领域内的应用产生积极的影响。由于合同不完备性,在许多情况下,需要合同双方充分的进行谈判和讨价还价。法律实施程度对合同的实施是否顺利具有积极的意义,一旦合同的一方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不规范的行为,另一方就可以有效的利用法律作为最后约束,限制合同另一方的行为。法律实施也能够制衡政府不完全承诺的程度。政府由于受到政治选举的影响,在换届过程中,其政策会出现变换,而公共项目的经营一般都是要经过比较长的时期(一般为 10 年以上),在这种条件下,需要法律对政府的承诺问题进行约束,促使政府实现自己的承诺,维持公私合作制的顺利进行。

第三,法律规范了监管者的程序和内容,有利于明确监管者的行政裁量权,实现监管过程中的监管法律和监管程序的法律化和契约化。

总之,我们在实践中,应该积极建立政府公共项目的法律框架,包括促进外国投资的立法、有关保护财产权的法律、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有关公司的法律、有关租赁和特许权的法律、有关商业银行和保险的法律、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等。

独立化、集中化的监管机构。只有独立化,监管机构才有可能不受某个利益集团左右,减少受干预的程度,进行公平和公正的判断。只有集中化,整合目前分散的各监管机构,才有可能形成一整套完整的监管政策。监管机构的独立化不仅仅的是单独设立一个新机构加入监管者的行列,更重要的是促使监管权限更加集中。集中化有利于发挥监管机构的作用,提高监管者在 PPP 模式中的谈判地位。多个监管者同时监管同一项目的主要缺陷在于:监管者之间的相互竞争可能会导致监管失灵。例如,国家发改委与电监会之间关于电力改革的两个声音。

总之,建立一个公开、稳定、透明的监管体系和相应的法律法规框架,积极推动以行政审批为主的监管方式向依法、依规则为主的监管方式转变,这对于鼓励社会投资、保障投资者和消费者利益,使公共项目提供长期、持续、稳定的服务,都是十分重要的。

(2)市场准入机制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要依照公开、公平的原则履行严格的程序,有效引入竞争机制。

(3)激励约束机制

政府采取一系列优惠措施来吸引社会资本投资者参与PPP项目,以使各参与方都能共赢,因此建立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协调项目的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两者之间的利益和责任分担至关重要。

(4)风险分担机制

项目风险的分担要充分考虑政府和私人部门的风险管理能力,既要保证效率又要兼顾公平,使各方的积极性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

(5)PPP项目招投标博弈

与一般工程项目招标不同,PPP项目招标还包括运营方案、融资方案和移交方案等评标因素。建立PPP项目的招投标博弈模型需要以不完全信息静态博弈为研究方法,综合考虑运营方案、融资方案和移交方案等因素。

①公私投资结构博弈

PPP项目是由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合作成立的特别目的公司(SPV)组织实施的,不同的投资结构,投资者对项目所拥有的利益和承担的义务有很大的差异。因此,PPP项目招投标是一个反复讨价还价和决策的过程。

②私风险分担博弈

PPP的基本特征是风险共担,且PPP项目融资的有限追索特征和项目干系人众多,使得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间的风险分担是一个博弈的过程。

③政府监管博弈

由于政府和私人部门有不同的利益追求和责任分工,因此有效的监管框架是PPP项目成功的关键。只有形成有效的监管机制,才能保证各部门的共同利益,责仟分担合理化。

(6)信托在PPP领域内的应用中政府的作用

由于这种模式是由政府机构和信托在PPP领域内的应用项目公司签订长期协议,授权私企代替政府管理公共设施,并利用公共设施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这种模式下政府只起监管作用。政府和私企共同参与项目建设运营,可达成互利合作的目标,政府的角色与以往相比有所改变,体现在:①政府和私企之间的合作和信任取代了命令和控制;②合作过程中政企双方共同分担风险和责任;③合作双方可就诉讼内容进行协商。在发展中国家,尽管私人投资不断增多,公共部门融资仍然在基础设施投融资中占据很大的比例。基础设施所需的投资一般来说大约占到了发展中国家GDP的5%一6%并且在低收入国家占到了大约7%一9%。对于所有的发展中国家而言,总的基础设施投资额维持全球4%的增长率,也就是每年5000到6000亿美元。目前的投资水平仅为该水平的40%左右。公共部门占据了该投资的最大份额(大约70%,通过预算拨款以及国有企业的保留盈余)。公共部门的融资不足以填补基础设施需求和所需资金之间的缺口。私人部门融资占到了20%,双边或者多边的公私合营的机构占到了10%。

PPP能够吸引更多的私人部门投资并且维持公共部门在产权和策略制定上的优先地位。发展中国家同样投入了很大的财力物力对其基础设施部门进行改革并且通过私人的参与提高了基础设施采购、管理的效率。这种合作关系可以缓解国家财政压力并且能够发挥私人部门的优势来管理和提供基础设施服务。更重要的是,PPP项目能够促进竞争机制,来降低项目成本并且推动创新。

(本文由“中国信托业协会”原创首发,版权归“中国信托业协会”所有,转载须经授权并注明转载自“中国信托业协会微信”。)


摘自:《2015年信托业专题研究报告》


版权声明:本文著作权归新NewPPP平台所有,新NEWPPP平台小编欢迎大家分享本文,您的收藏是对我们的信任,newPPP谢谢大家支持!

上一篇:政策加码力促发展市场估算环保PPP项目规模超万亿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