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国内PPP项目监管实践,构建科学的监管架构已经是迫在眉睫。这个监管模式应是完整而又规范的监管链条,集成了事前监管、事中监管和事后监管。这个链条应该贯穿于PPP项目实施全过程,包括前期论证、项目采购、建设准备、工程建设、运营服务和项目移交等环节。
国内PPP监管实践中经常出现两个倾向。
一是“轻”监管。政府方基本不参与项目实施过程管理,一般在出现问题时才会介入。在这种监管模式下,政府方不掌握项目实施重要信息,对社会资本方履约能力缺乏监测,工程质量和运营服务质量主要通过行政监管。轻监管产生通常有两种原因,一种原因是不愿意监管,如政府方限于人手紧张,存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心理,当然也有个别项目存在“监管俘获”问题,利益寻租导致不愿意监管;另一种原因是不会监管,对政府方PPP模式本身是一个新生事物,PPP监管更是陌生领域,如何管和怎么管都是专业问题,根本无从下手。二是“重”监管。政府方不仅参与到项目实施全过程,还动用行政管理和公众监督等形式,使社会资本方感觉到自主经营权受到严重影响甚至是剥夺。在控制隐性债务的背景下,政府付费类和可行性缺口补助类容易产生重监管现象。由于未能正确把握好政府监管权力与项目公司自主经营权的合理界限,很容易出现“越位”现象,甚至套用传统政府投资监管模式,严重干扰了项目公司自主经营。不同的监管导向会产生不同的潜在监管风险,不能正确处理会严重影响项目实施。
一、是“轻监管”模式下的潜在风险。在这种模式,主要潜在风险主要有:项目产出不达标风险,由于PPP监管缺位,主要依靠行政管理约束项目公司经营行为,如在运营阶段容易产生服务质量低水平运行甚至不达标问题;项目绩效考核易沦为“走形式”,容易在考核细则、权重设置、专家构成、项目整改等方面进行操作,致使绩效考核的有效性不足;在建设阶段容易产生投资失控问题,尤其对于政府付费项目和可行性缺口补助项目,造成政府财政支出压力增加。二、是“重监管”模式下的潜在风险。对于“重监管”,主要潜在风险是:容易导致出现“以考代管”的现象,即政府将凡是能够涉及到的管理事项全部纳入到绩效考核范畴,造成本身可以通过预警、协调和沟通等方式解决的问题,却需要通过绩效考核途径解决,很容易造成矛盾堆积和激化,产生大量的利益博弈;一些财政收支困难的地方通过强化绩效考核转移地方收支压力,尤其在当前降费减税的政策背景更是容易加剧这一现象;重监管通常意味着管理成本增加,易转嫁于项目公司;易诱发权力寻租现象。原标题:科学搭建PPP监管架构
作者:王勇 刘艳芳 李广亮
作者单位: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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