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民营企业参与PPP:可从小规模交通项目入手


来自:中亿丰建设集团PPP研究中心     发表于:2016-08-04 01:10:00     浏览:457次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我国交通基础设施领域也发生着巨大的变化,正逐渐走到一个新的时代。
        举例来说,交通基础设施行业的政府融资平台在近10年经历了大起大落。又比如,施工单位也同样经历了最初只管干好工程的单一职能年代,后来必须带钱干活的BT(建设-转让)年代,最终到了现在的不光有钱能干活,还要对项目进行全过程全周期管理的PPP时代。
        面对新的时代新的挑战,各方在实施PPP项目时确实还存在不少困难。其中我个人认为比较亟待解决的,主要就是办法、指南过多,政出多门,让基层实践者们无所适从。为此,建议应加快立法、政出一门;同时,应梳理PPP模式周边立法,横向协调一致;此外,还应明确责权、细化流程,强化法规可操作性。

目前,我国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大多为公益性或准公益性,具有投资大、回收期长、回报稳定但相对较低等特点。而这导致了对于不同投资人吸引力的不同。

具体来看:央企、国企相对规模较大、资质较高、投资及施工业绩较多,融资成本相对较低,风险承受能力相对较强,受政策影响相对较小,与地方政府间沟通相对密切顺畅。基于上述原因,央企、国企成为当前交通基础设施PPP“盛宴”的最大赢家,就显得顺理成章。
        民营企业对资本的回报要求相对较高、期望回收期尽量短、企业规模相对有限,单一项目的资金积压将严重制约企业发展,以上种种也就成为了民营企业参与交通基础设施PPP项目相对较少的原因。
      在当前形势下,民营企业应立足当前,从停车产业、普通公路、普通公路道班等投资相对较小的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入手,逐步深入。

坚持基本建设流程

社会投资人的确定时机直接关系到政府与社会投资人的风险分配、社会投资人的工作内容及收益点。理论上讲,先确定社会投资人,再由社会投资人申报可研文件的操作模式可以赋予社会投资人更多的自由度,也可以让政府有更多的精力用于项目监督管理而不是实际统筹协调推进。
        但是,近期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共同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有关工作的通知》、以及财政部联合多部委发布的《关于组织开展第三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申报筛选工作的通知》中,均提出了应该先完成可研批复的基本建设程序。而这样做的好处在于,可研文件的批复是确定可以实施该项目的依据,政府可以有效地避免项目不能实施的违约风险;项目方案及总投资的确定,有助于判断财务测算边界条件、影子票价及可行性缺口补助的准确性;有利于加快工程先期开工建设等。
       在交通基础设施PPP项目实际操作过程中,应该坚持基本建设流程,即完成可研文件批复后再行确定社会投资人,这样可以在履约过程中避免很多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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