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文件大汇编2016年(上)


来自:PPP工作中心     发表于:2016-12-16 03:17:04     浏览:361次

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16]4号)

关于推进交通运输领域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 (财建〔2016〕34号)

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发改能源[2016]621号)

关于在能源领域积极推广PPP模式的通知(国能法改〔2016〕96号)

关于印发城市管网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6]52号)

关于进一步共同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有关工作的通知 (财金[2016]32号)

关于成立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国办发〔2016〕48号)

关于加强干线公路与城市道路有效衔接的指导意见 (发改基础[2016]1290号)

部委下发《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2016]39号令)

关于进一步做好民间投资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16〕12号)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

关于组织开展第三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申报筛选工作的通知(财金函〔2016〕47号)

关于切实做好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改投资 〔2016〕 174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国家高速公路网新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批复方式的通知(发改办基础[2016]1818号)



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

  根据《预算法》以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规定,为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行为,促进土地储备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压缩现有土地储备机构

  各地区应当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对现有土地储备机构进行全面清理。为提高土地储备工作效率,精简机构和人员,每个县级以上(含县级)法定行政区划原则上只能设置一个土地储备机构,统一隶属于所在行政区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对于重复设置的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在压缩归并的基础上,按规定重新纳入土地储备名录管理。鉴于土地储备机构承担的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等工作主要是为政府部门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因此,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原则,各地区应当将土地储备机构统一划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各地区应当将现有土地储备机构中从事政府融资、土建、基础设施建设、土地二级开发业务部分,从现有土地储备机构中剥离出去或转为企业,上述业务对应的人员、资产和债务等也相应剥离或划转。上述工作由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监部门等机构提出具体意见,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于20161231日前完成。

二、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行为

  按照《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77号)和《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2号)的规定,各地区应当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行为。土地储备工作只能由纳入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各类城投公司等其他机构一律不得再从事新增土地储备工作。土地储备机构不得在土地储备职能之外,承担与土地储备职能无关的事务,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等事务,已经承担的上述事务应当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限期剥离和划转。

三、合理确定土地储备总体规模

  各地土地储备总体规模,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当地财力状况、年度土地供应量、年度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地方政府还款能力等因素确定。现有土地储备规模偏大的,要加快已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和供应进度,相应减少或停止新增以后年度土地储备规模,避免由于土地储备规模偏大而形成土地资源利用不充分和地方政府债务压力。

四、妥善处置存量土地储备债务

  对清理甄别后认定为地方政府债务的截至20141231日的存量土地储备贷款,应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偿债资金通过政府性基金预算统筹安排,并逐步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予以置换。

五、调整土地储备筹资方式

  土地储备机构新增土地储备项目所需资金,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土地出让收入和其他财政资金中统筹安排,不足部分在国家核定的债务限额内通过省级政府代发地方政府债券筹集资金解决。自201611日起,各地不得再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举借土地储备贷款。地方政府应在核定的债务限额内,根据本地区土地储备相关政府性基金收入、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等因素,合理安排年度用于土地储备的债券发行规模和期限。

六、规范土地储备资金使用管理

  根据《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从201611日起,土地储备资金从以下渠道筹集:一是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土地储备机构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等储备土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二是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三是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筹集的土地储备资金。四是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资金。五是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土地储备资金主要用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储备土地供应前的前期开发等土地储备开支,不得用于土地储备机构日常经费开支。土地储备机构所需的日常经费,应当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

  土地储备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或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依法需要支付的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有关的其他费用。

  (二)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后进行必要的前期土地开发费用。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仅限于与储备宗地相关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各地不得借土地储备前期开发,搭车进行与储备宗地无关的上述相关基础设施建设。

  (三)按照本通知规定需要偿还的土地储备存量贷款本金和利息支出。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土地储备有关的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储备工作中发生的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地价评估以及管护中围栏、围墙等建设等支出。

七、推动土地收储政府采购工作

  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探索政府购买土地征收、收购、收回涉及的拆迁安置补偿服务。土地储备机构应当积极探索通过政府采购实施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包括与储备宗地相关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地方财政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辖区内土地储备机构制定项目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布项目实施内容、承接主体或供应商条件、绩效评价标准、最终结果、取得成效等相关信息,严禁层层转包。项目承接主体或供应商应当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合同约定数额获取报酬,不得与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挂钩,也不得以项目所涉及的土地名义融资或者变相融资。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将按照《预算法》、《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等规定进行处理。

八、加强土地储备项目收支预决算管理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于每年第三季度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上年度地方财力状况、近三年土地供应量、上年度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地方政府还款能力等因素,按照宗地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其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属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应当同时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地方财政部门应当认真审核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算,统筹安排政府性基金预算、地方政府债券收入和存量贷款资金。土地储备支出首先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土地出让收入、存量贷款资金中安排,不足部分再通过省级政府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筹集资金解决。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批复土地储备机构土地储备项目收支预算。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并根据土地收购储备的工作进度,提出用款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其中:属于财政性资金的土地储备支出,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土地储备机构需要调整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每年年度终了,土地储备机构要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并详细提供宗地支出情况。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或者由具有良好信誉、执业质量高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进行审核。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关于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土地储备资产的登记、核算、评估等各项工作。

九、落实好相关部门责任

  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行为,是进一步完善土地储备制度,促进土地储备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监部门等要高度重视,密切合作,周密部署,强化督导,确保上述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将按照职责分工,会同有关部门抓紧修订《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土地储备资金会计核算办法(试行)》、《土地储备统计报表》等相关制度。

  省级财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监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县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工作的指导,督促市县相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规定,并于2017331日前,将本地区贯彻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和银监会。

  此前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 201622

 

 




 

关于推进交通运输领域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财建〔201634号) 

 

工程建设 >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颁布     财建〔201634

2016年0222日公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 交通运输部部属单位:

  为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地推进公路水路交通运输领域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等规定,结合公路水路交通运输领域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是中央对进一步转变职能、创新管理、深化改革作出的重大部署。交通运输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领域之一,具有服务内容广泛、服务事项繁多、服务投入大等显著特点。通过引入市场机制,将公路水路交通运输领域部分政府公共服务事项从“直接提供”转为“购买服务”,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社会力量承担,有利于促进转变政府职能,加快推进交通运输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实现公共资源配置效率最大化,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有利于调动社会力量参与交通运输领域治理、提供交通运输服务的积极性,构建多层次、多方式公路水路交通运输服务市场供给体系。

  二、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推进政府购买服务部署要求,围绕“综合交通、智慧交通、绿色交通、平安交通”建设,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事分开和政社分开,进一步放开服务市场准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创新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提升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水平,推动公路水路交通运输服务体系建设,完善交通运输现代市场体系,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便捷、畅通高效、绿色智能的交通运输服务。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公路水路交通运输领域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形成与交通运输部门管理职能相匹配、与交通运输发展水平相适应、高效合理的交通运输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服务质量和水平显著提高。

  (三)基本原则。

  公路水路交通运输领域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积极稳妥,有序实施。立足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准确把握交通运输服务的需求特点、供给格局和承接能力,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逐步扩大购买服务范围,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

  ——科学规范,注重实效。建立公路水路交通运输领域政府购买服务的制度,明确购买的主体、内容、程序和机制,科学谋划、精打细算,明确权利与义务、责任与风险,引入服务对象评价与反馈机制,保障政府购买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公开择优,动态调整。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加强公路水路交通运输领域政府购买服务的监督检查和科学评估,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改革创新,总结提升。清理和废除妨碍公平竞争的制度障碍,注重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相衔接,有效解决公路水路交通运输领域存在的服务产品短缺、服务质量效率不高等问题。及时总结改革实践经验,不断提升公路水路交通运输领域政府购买服务的工作水平。

  三、主要工作

  (一)购买主体。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路水路交通运输服务的主体为各级交通运输行政单位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二)承接主体。

  承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路水路交通运输服务的主体主要为具备提供公路水路交通运输服务能力,依法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购买主体要结合本地实际和购买公路水路交通运输服务的内容、特点、标准和要求等,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科学选定承接主体。

  (三)购买内容。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等不适合向社会力量购买或者应当由行政事业单位直接提供的服务项目外,下列公路水路交通运输服务事项可通过政府购买方式,逐步交由社会力量承担:

  1.公路服务事项。包括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政府收费还贷(债)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管理、公路桥梁隧道定期检查和检测、公路信息服务等服务事项。

  2.水路服务事项。包括公共航道维护性疏浚、清障扫床、整治建筑物维护、航道设备(除航标外)保养维护和维修、港口公用基础设施检测维护、水路信息服务等服务事项。

  3.运输服务事项。包括公路客运场站运营管理、农村客运渡口渡运服务、城市客运场站枢纽运营管理、城市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农村道路旅客运输服务、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运营管理、客运公交信息服务、货物物流公共信息服务、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系统信息服务与运行管理等服务事项。

  4.事务管理事项。包括公路水路领域调查和统计分析、标准规范研究、战略和政策研究、规划编制、课题研究、政策标准实施后评估、公路水路重大建设项目后评估、法律服务、监督检查中的专业技术支持、绩效评价、信息化建设与维护、业务培训、技术咨询评估(审查)、重大交通运输政策宣传和舆情监测、机关后勤服务、外事综合服务等技术性、辅助性服务事项。

  购买主体向社会力量购买公路水路交通运输服务的范围应当根据职能性质确定,并与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交通运输部门纳入当地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事项,不得再交由所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承担。

  (四)购买程序。

  购买主体应按照方式灵活、程序规范、竞争有序、讲求绩效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公路水路交通运输服务机制。

  公路水路交通运输领域政府购买服务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规定,统一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购买主体根据服务的内容和特点、社会力量市场发育程度、各单位实际等因素,依法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加强政府与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本合作,严禁转包行为。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开服务需求信息,鼓励社会机构积极参与,选择最佳项目方案。

  购买主体要按照合同管理要求,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明确所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对于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资金能够保障的前提下,购买主体可以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

  建立健全以项目预算、信息发布、组织采购、合同签订、项目监管、绩效评价、费用支付等为主要内容的规范的服务购买流程。加强对承接主体服务提供全过程的跟踪监管及对履约情况和服务成果的检查验收,鼓励引入服务对象参与验收工作。

  (五)资金管理。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从部门预算经费或经批准的专项资金等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购买主体根据交通运输服务需求及预算安排,在编制年度预算时提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确定购买内容和数量,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按照“应买尽买、能买尽买”原则,凡具备条件的、适合以购买服务实现的,原则上都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

  (六)绩效管理。

  加强交通运输领域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管理,强化责任和效率意识,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在购买合同中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绩效目标,清晰反映政府购买服务的预期产出、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内容,并细化、量化为具体绩效指标,分类制定操作性强、具有公路水路交通运输领域特色的绩效指标体系。购买主体应依据确定的绩效目标及时开展绩效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加强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购买主体应在合同约定的绩效指标基础上,制定全面完整、科学规范、细化量化、简便易行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组织开展年度或定期绩效评价,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具体实施。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结算购买服务资金、编制以后年度项目预算、选择承接主体等的参考依据。对绩效低下或无效的,应限制或禁止相应的承接主体再次参与公路水路交通运输领域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四、组织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政策宣传。

  切实落实国务院、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服务各项规定,把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统一思想,明确任务,制定措施,落实职责。要广泛宣传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目的意义、目标任务和相关要求,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群众关切,充分调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

  (二)推进相关改革,形成改革合力。

  转变财政支出方式,协同推进政府购买服务与事业单位改革和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对以承接购买服务方式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商会,相应减少财政直接拨款,推动符合市场属性的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商会转为社会组织或企业,促进公共服务承接主体培育和市场竞争。

  (三)总结购买经验,逐步深入推进。

  根据领域特点和人民群众实际需求,按照点面结合、整体推进、重点突破的工作思路,选择部分公益性强、购买意愿足、市场供给条件比较成熟、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项目,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购买主体要不断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完善工作方式,推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机制建设,逐步扩大购买服务范围,将具备条件的事项逐步转由社会力量承担。对于暂不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通过转变政府职能、培育发展市场等方式积极创造实施条件,待条件具备后,转由社会力量承担。对于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项目,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四)提高透明度,推进信息公开。

  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购买主体应及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开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等相关信息。购买主体在确定公共服务项目采购需求时,还应当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购买活动结束后,应将验收结果于验收结束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严格执行规定,加强监督管理。

  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购买主体要积极联合有关部门,建立公路水路交通运输领域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信用档案,实行联合惩戒制度。对在购买服务实施过程中,发现承接主体不符合资质要求、歪曲服务主旨、弄虚作假、骗取冒领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造成重大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禁止其再次参与公路水路交通运输领域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此外,承接主体应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对外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2016年222





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发改能源[2016]621号) 

 

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扶贫办,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分行,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

  为切实贯彻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扎实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要求,决定在全国具备光伏建设条件的贫困地区实施光伏扶贫工程。

  一、充分认识实施光伏扶贫的重要意义

  光伏发电清洁环保,技术可靠,收益稳定,既适合建设户用和村级小电站,也适合建设较大规模的集中式电站,还可以结合农业、林业开展多种“光伏+”应用。在光照资源条件较好的地区因地制宜开展光伏扶贫,既符合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战略,又符合国家清洁低碳能源发展战略;既有利于扩大光伏发电市场,又有利于促进贫困人口稳收增收。各地区应将光伏扶贫作为资产收益扶贫的重要方式,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增添新的力量。

  二、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在2020年之前,重点在前期开展试点的、光照条件较好的16个省的471个县的约3.5万个建档立卡贫困村,以整村推进的方式,保障200万建档立卡无劳动能力贫困户(包括残疾人)每年每户增加收入3000元以上。其他光照条件好的贫困地区可按照精准扶贫的要求,因地制宜推进实施。

  (二)基本原则

  精准扶贫、有效脱贫。光伏扶贫项目要与贫困人口精准对应,根据贫困人口数量和布局确定项目建设规模和布局,保障贫困户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因地制宜、整体推进。光伏扶贫作为脱贫攻坚手段之一,各地根据贫困人口分布及光伏建设条件,选择适宜的光伏扶贫模式,以县为单元统筹规划,分阶段以整村推进方式实施。

  政府主导、社会支持。国家和地方通过整合扶贫资金、预算内投资、政府贴息等政策性资金给予支持。鼓励有社会责任的企业通过捐赠或投资投劳等方式支持光伏扶贫工程建设。

  公平公正、群众参与。以县为单元确定统一规范的纳入光伏扶贫范围的资格条件和遴选程序,建立光伏扶贫收益分配和监督管理机制,确保收益分配公开透明和公平公正。

  技术可靠、长期有效。光伏扶贫工程关键设备应达到先进技术指标且质量可靠,建设和运行维护单位应具备规定的资质条件和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应确保长期可靠稳定运行。

  三、重点任务

  (一)准确识别确定扶贫对象

  各级地方扶贫管理部门根据国务院扶贫办确定的光伏扶贫范围,以县为单元调查摸清扶贫对象及贫困人口具体情况,包括贫困人口数量、分布、贫困程度等,确定纳入光伏扶贫范围的贫困村、贫困户的数量并建立名册。省级扶贫管理部门以县为单元建立光伏扶贫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以此作为实施光伏扶贫工程、明确光伏扶贫对象、分配扶贫收益的重要依据。

  (二)因地制宜确定光伏扶贫模式

  根据扶贫对象数量、分布及光伏发电建设条件,在保障扶贫对象每年获得稳定收益的前提下,因地制宜选择光伏扶贫建设模式和建设场址,采用资产收益扶贫的制度安排,保障贫困户获得稳定收益。中东部土地资源缺乏地区,可以村级光伏电站为主(含户用);西部和中部土地资源丰富的地区,可建设适度规模集中式光伏电站。采取村级光伏电站(含户用)方式,每位扶贫对象的对应项目规模标准为5千瓦左右;采取集中式光伏电站方式,每位扶贫对象的对应项目规模标准为25千瓦左右。

  (三)统筹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地方政府可整合产业扶贫和其他相关涉农资金,统筹解决光伏扶贫工程建设资金问题,政府筹措资金可折股量化给贫困村和贫困户。对村级光伏电站,贷款部分可由到省扶贫资金给予贴息,贴息年限和额度按扶贫贷款有关规定由各地统筹安排。集中式电站由地方政府指定的投融资主体与商业化投资企业共同筹措资本金,其余资金由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为主提供优惠贷款。鼓励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光伏扶贫工程投资、建设和管理。

  (四)建立长期可靠的项目运营管理体系

  地方政府应依法确定光伏扶贫电站的运维及技术服务企业(简称“运维企业”)。鼓励通过特许经营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方式,依法依规、竞争择优选择具有较强资金实力以及技术和管理能力的企业,承担光伏电站的运营管理或技术服务。对村级光伏电站(含户用),可由县级政府统一选择承担运营管理或技术服务的企业,鼓励通过招标或其他竞争性比选方式公开选择。县级政府可委托运维企业对全县范围内村级光伏电站(含户用)的工程设计、施工进行统一管理。运维企业对村级光伏电站(含户用)的管理和技术服务费用,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从所管理或提供技术服务的村级光伏电站项目收益中提取。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的运行管理由与地方政府指定的投融资主体合作的商业化投资企业承担,鼓励商业化投资企业承担所在县级区域内村级光伏电站(含户用)的技术服务工作。

  (五)加强配套电网建设和运行服务

  电网企业要加大贫困地区农村电网改造工作力度,为光伏扶贫项目接网和并网运行提供技术保障,将村级光伏扶贫项目的接网工程优先纳入农村电网改造升级计划。对集中式光伏电站扶贫项目,电网企业应将其接网工程纳入绿色通道办理,确保配套电网工程与项目同时投入运行。电网企业要积极配合光伏扶贫工程的规划和设计工作,按照工程需要提供基础资料,负责设计光伏扶贫的接网方案。不论是村级光伏电站(含户用),还是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均由电网企业承担接网及配套电网的投资和建设工作。电网企业要制定合理的光伏扶贫项目并网运行和电量消纳方案,确保项目优先上网和全额收购。

  (六)建立扶贫收益分配管理制度

  各贫困县所在的市(县)政府应建立光伏扶贫收入分配管理办法,对扶贫对象精准识别,并进行动态管理,原则上应保障每位扶贫对象获得年收入3000元以上。各级政府资金支持建设的村级光伏电站的资产归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确定项目收益分配方式,大部分收益应直接分配给符合条件的扶贫对象,少部分可作为村集体公益性扶贫资金使用;在贫困户屋顶及院落安装的户用光伏系统的产权归贫困户所有,收益全部归贫困户。地方政府指定的投融资主体与商业化投资企业合资建设的光伏扶贫电站,项目资产归投融资主体和投资企业共有,收益按股比分成,投融资主体要将所占股份折股量化给扶贫对象,代表扶贫对象参与项目投资经营,按月(或季度)向扶贫对象分配资产收益。参与扶贫的商业化投资企业应积极配合,为扶贫对象能获得稳定收益创造条件。

  (七)加强技术和质量监督管理

  建立光伏扶贫工程技术规范和关键设备技术规范。光伏扶贫项目应采购技术先进、经过国家检测认证机构认证的产品,鼓励采购达到领跑者技术指标的产品。系统集成商应具有足够的技术能力和工程经验,设计和施工单位及人员应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光伏扶贫工程发电技术指标及安全防护措施应满足接入电网有关技术要求,并接受电网运行远程监测和调度。县级政府负责建立包括资质管理、质量监督、竣工验收、运行维护、信息管理等内容的投资管理体系,建立光伏扶贫工程建设和运行信息管理。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建立全国光伏扶贫信息管理平台,对全部光伏扶贫项目的建设和运行进行监测管理。

  (八)编制光伏扶贫实施方案

  省级及以下地方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扶贫部门,以县为单元编制光伏扶贫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光伏扶贫项目的目标任务、扶持的贫困人口数、项目类型、建设规模、建设条件、接网方案、资金筹措方案、运营管理主体、投资效益分析、管理体制、收益分配办法、地方配套政策、组织保障措施。实施方案要做到项目与扶贫对象精准对接,运营管理主体明确,土地等项目建设条件落实,接网和并网运行条件经当地电网公司认可。各有关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汇总有关地区的光伏扶贫实施方案,初审后报送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对各省(区)上报的光伏扶贫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并予以批复。各地区按批复的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建设,国家能源局会同国务院扶贫办按批复的方案进行监督检查。

  四、配套政策措施

  (一)优先安排光伏扶贫电站建设规模

  国家能源局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对各地区上报的以县为单元的光伏扶贫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对以扶贫为目的的村级光伏电站和集中式光伏电站,以及地方政府统筹其他建设资金建设的光伏扶贫项目,以县为单元分年度专项下达光伏发电建设规模。

  (二)加强金融政策支持力度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为光伏扶贫工程提供优惠贷款,根据资金来源成本情况在央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适度下浮。鼓励其他银行以及社保、保险、基金等资金在获得合理回报的前提下为光伏扶贫项目提供低成本融资。鼓励众筹等创新金融融资方式支持光伏扶贫项目建设,鼓励企业提供包括直接投资和技术服务在内的多种支持。

  (三)切实保障光伏扶贫项目的补贴资金发放

  电网企业应按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资金发放管理制度,优先将光伏扶贫项目的补贴需求列入年度计划,电网企业优先确保光伏扶贫项目按月足额结算电费和领取国家补贴资金。

  (四)鼓励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鼓励电力能源央企和有实力的民企参与光伏扶贫工程投资和建设。鼓励各类所有制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通过各种方式支持光伏扶贫工程实施,鼓励企业组建光伏扶贫联盟。通过表彰积极参与企业,树立企业社会形象,出台适当优惠政策,优先支持参与光伏扶贫的企业开展规模化光伏电站建设,保障参与企业的经济利益。

  五、加强组织协调

  (一)建立光伏扶贫协调工作机制

  建立省(区、市)负总责,市(地)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清晰、任务到人、责任到位,合力推动光伏扶贫工作。各级政府要成立光伏扶贫协调领导小组,地方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发改、能源、扶贫、国土、林业等部门,以及电网企业和金融机构等,主要职责是协调光伏扶贫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重大政策和问题。

  (二)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

  国家能源局负责组织协调光伏扶贫工程实施中重大问题,负责组织编制光伏扶贫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完善光伏扶贫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建立光伏扶贫工程信息系统,加强光伏扶贫工程质量监督及并网运行监督等。国务院扶贫办牵头负责确定光伏扶贫对象范围,建立光伏扶贫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光伏扶贫工程收入分配管理制度。请地方国土部门和林业部门负责光伏扶贫工程土地使用的政策协调和土地补偿收费方面的优惠政策落实。

  请各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高度重视光伏扶贫工作,加强光伏扶贫工程组织协调力度,为实施光伏扶贫试点工程提供组织保障。加大光伏扶贫宣传和培训力度,提高全社会支持参与光伏扶贫程度。加强对光伏扶贫工程的管理和监督,确实把这件惠民生、办实事的阳光工程抓紧抓实抓好。请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认真做好光伏扶贫工程项目储备,及时按要求上报光伏扶贫工程项目清单。

  附件:光伏扶贫工程重点实施范围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扶贫办

国家能源局

国家开发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2016年323





关于在能源领域积极推广PPP模式的通知(国能法改〔201696号) 

 

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为贯 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能源领域,现就在能源领域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PPP)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在能源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利于打破社会资本进入能源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不合理限制,引入社会资本创新机制,提高供给效率;有利于理顺政府与市场关系,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有利于改善地区能源公共服务水平,让人民群众更多享受到能源改革和发展的成果。

  二、总体要求

  (一)总体目标

  通过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改革创新能源领域公共服务供给机制,拓宽投融资渠道,充分调动社会资本参与能源领域项目建设的积极性,有效提高能源领域公共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对能源安全、可靠、清洁供应的要求。

    (二)基本原则

  鼓励进入。积极丰富PPP能源项目储备,加大项目发起力度,积极营造舆论氛围,充分调动社会资本参与能源领域项目建设的积极性。

  政策扶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完善能源领域PPP项目土地使用、税收优惠、价格调整、信贷扶持等机制,创造良好政策环境。

  优化服务。在项目审批、政策资金申请、国家现有财政政策落实等方面主动作为、优化服务,保障符合条件的PPP能源项目顺利开展。

  惠及民生。加强监管,将政府的政策目标、社会目标和社会资本的运营效率、技术进步有机结合,促进社会资本竞争和创新,确保公共利益最大化。

  三、适用范围

  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在能源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应做好项目前期调研,依法组织项目实施、按照约定履行协议、严格绩效监管等工作。

  能源领域推广PPP主要适用于政府负有提供责任又适宜市场化运作的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类项目。能源领域推广PPP的范围包括但不局限于下列项目:

电力及新能源类项目:供电/城市配电网建设改造、农村电网改造升级、资产界面清晰的输电项目、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分布式能源发电项目、微电网建设改造、智能电网项目、储能项目、光伏扶贫项目、水电站项目、热电联产、电能替代项目、核电设备研制与服务领域等。

石油和天然气类项目:油气管网主干/支线、城市配气管网和城市储气设施、液化天然气(LNG)接收站、石油和天然气储备设施等。

  煤炭类项目:煤层气输气管网、压缩/液化站、储气库、瓦斯发电等。

  四、丰富项目储备

  各级能源主管部门要按照项目合理布局、政府投资有效配置的原则,认真梳理、科学甄别,积极从符合能源规划和产业政策的新建、改建项目或存量公共资产中筛选适合PPP模式的潜在项目,纳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全国PPP项目库,并与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做好对接。不断探索拓宽能源PPP项目范围,及时丰富项目储备,并定期在网上更新发布。

  五、规范有序推进项目

  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PPP工作的相关管理办法组织项目实施。对需要实施特许经营的项目,应按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5号令)执行,规范有序地推进能源领域PPP项目。应从PPP项目储备库中,选择条件成熟的能源建设项目作为备选项目,委托招标机构拟定招标文书,采取公开招投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六、政策保障措施

  (一)简化PPP项目审批

  在能源PPP项目审批方面建立绿色通道。加快项目审批,简化审核内容,优化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限。涉及规划、国土、环保等审批事项的,应积极推动相关部门建立PPP项目联审机制。加快开通项目审批网上平台,公开项目全流程审批信息,进一步提高行政服务效率。

  (二)推进能源价格改革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精神,到2017年,基本放开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尽快全面理顺天然气价格,加快放开天然气气源和销售价格,有序放开上网电价和公益性以外的销售电价,建立主要由市场决定能源价格的机制,为社会资本投资能源领域创造有利条件。

  (三)探索创新财政补贴机制

  对可再生能源及分布式光伏发电、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及供热、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光伏扶贫、页岩气开发、煤层气抽采利用等PPP项目,符合财政投资补贴条件的,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应积极探索机制创新和政策创新,鼓励财政补贴向上述PPP项目倾斜。

  (四)加强金融合作

  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应积极主动帮助项目承担单位与各级PPP融资支持基金进行对接,提高项目融资的可获得性。加强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沟通合作,加大对能源领域PPP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

  (五)适时开展第三方评估

  充分发挥工商联联系民营企业的作用。推进能源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要充分听取工商联和民营企业的意见和建议。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可委托工商联等第三方中介机构对能源领域PPP项目开展实施评估。

  七、示范推广和总结提高

  做好能源领域PPP项目是一件新生事物。各级能源主管部门要积极探索、大胆尝试,鼓励社会资本投资能源PPP项目。对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难点和问题,要积极研究和协调解决。国家能源局将及时总结各地探索的经验,选择好的做法在全国示范推广,不断创新和提高能源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的合作水平。

 

国家能源局

2016年331



需要索取附有其他年度的完整版文档可在文章下留言邮箱,我们会依次为您发送。


中国投资协会民投委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工作中心中国投资协会民投委内设的非盈利机构,其主要职能是:1. 搭建PPP综合服务平台;2. 提供专业的咨询及培训服务;3. 为政府和社会资本的合作牵线搭桥;4. 汇集PPP业内专家,打造PPP高端智库;5. 组织高级别的PPP课题研究与PPP规划设计;6. 建立PPP项目大数据中心、PPP信息网络和研发PPP专项基金等。中国融投网作为中国投资协会PPP工作中心的专业服务网站,目前是我国最大的政府项目服务平台。

版权声明:本文著作权归新newPPP平台所有,NewPPP小编欢迎分享本文,您的收藏是对我们的信任,newppp谢谢大家支持!

上一篇:【又一周】PPP知乎概览(12.4-12.10)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