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模式的概述及风险识别介绍


来自:隆安律师事务所     发表于:2017-02-07 15:41:22     浏览:478次

作者:隆安沈阳 钟宇


 

1、风险识别:


1.1 法律变更风险


1.2 审批延误风险


1.3 政治决策失误/冗长风险:由于政府的决策程序不规范、官僚作风、缺乏PPP项目经验和能力、前期准备不足和信息不对称等导致项目决策失误和过程冗长的危险。


1.4 政治反对风险: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公共利益得不到保护和受理,从而引起政治甚至公众反对项目建设所造成的风险。


1.5 政府信用风险:政府不履行或拒绝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而给项目带来直接或间接危害的风险。


1.6 不可抗力风险


1.7 融资风险


1.8 市场收益不足风险


1.9 项目唯一性风险:政府或其他投资人新建或改建其他相似项目,导致对该项目形成实质性的商业竞争而产生的风险。项目唯一性风险出现后往往会带来市场需求变化风险、市场收益风险、信用风险等一系列后续风险,对项目的影响巨大。


1.10 配套设施服务提供风险


1.11 市场需求风险:排除唯一性以外,由于宏观经济、社会环境、人口变化、法律法规等其他原因使市场需求变化,导致市场预测与实际需求之间出现差异而产生的风险。


1.12 收费变更风险:由于PPP产品收费过高、过低或收费调整不弹性、不自由导致项目公司的运营收入不如预期而产生的风险。


1.13 腐败风险:政府官员或代表利用其影响力要求或索取不合法的财务、而直接导致项目公司在关系维持方面的成本增加,同时也加大了政府在将来的违约风险。

 

2、实际项目风险分担

 

2.1 政府/公众反对分担偏好为双方共担,而在实际项目中,大部分由政府承担。鉴于中国的实际情况,建议双方共担:由项目公司负责调解,政府予以配合,如果该风险的归责对象为政府,则社会资本有权要求恢复到风险事件之前的经济地位;如果归责对象为社会资本,则无权要求赔偿;如果无归责对象,则由双方共同承担。建议在特许协议的赔偿机制内容中清楚的描述上述要求的权利义务分摊及赔偿前提条件和操作过程。


2.2 外汇风险:分担偏好为共同承担,实际中为社会资本承担。建议地方政府在权力范围内负责项目尽快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批准,并承担外汇的可兑换风险,以保证社会资本的外汇兑换和利润汇出权利不受影响。而社会资本则优先根据外币与人民币之间的汇率变化,在固定时期内调整产品价格,最大程度地降低外汇汇率的波动风险。此外,上述的金融衍生品一般也只能规避汇率的小范围变动风险,所以建议在特许权协议中设定一个上限比例,超过比例范围由政府提供部分补偿。


2.3 配套基础设施风险:偏好为政府实际项目中由双方共同承担。建议仍由政府承担:提供场地,完成项目的前期工程和进场道路;在建设期间协调和推进所有与政府部门相关的事宜;保证该场地不设置任何抵押或留置,以使项目公司在特许经营期内有权免费独自使用;提供该项目所必需的其他配套设施。


2.4 组织协调风险:分担偏好为社会资本承担,实际项目由双方共担。建设期间一切组织协调工作均可由政府负责。但是风险发生若是由于项目公司组织协调能力不足所致,应由社会资本承担大部分。在实际操作中,政府在招标时可以将投标人的类似项目经验和组织协调能力列为评标标准之一,并在特许权协议中说明出现类似情形政府部门该如何介入(需要明确政府介入的前提条件、介人方式和退出条件,以免产生“政府过度干预”风险)。


2.5 税收调整”风险的分担偏好是由政府承担,而实际PPP 项目中该风险大部分是双方共担。建议该风险的分担为双方共担,具体:签约级政府应在其权限范围内为社会资本提供合理的地方税收优惠,并尽最大的努力使项目公司获得中国法律法规许可的国家税收优惠。同时也建议在特许权协议中设定一个比例上限,即重大税收变化由双方共担。

 

3、中国PPP项目的风险公平分担建议


3.1 电力、能源项目的公平分担调整:应对“法律变更”给予特别的重视,建议签约主体如果为省级政府,该风险应该由政府承担大部分;如果是市级政府,该风险由双方共同承担。在已经签订电力购买合同的前提下,私营投资者可以与政府共同承担。在已经“市场竞争(唯一性)”风险;“组织协调风险”的公平分担是双方共担,但在实际操作中,私营投资者最好能够需要政府参与的内容和时机,以免政府的过分干预影响私营投资者的自主决策权。


3.2 公共交通项目的公平分担调整:在城市交通和桥梁项目中“市场竞争(唯一性)”风险的公平分担应该由政府承担,而在收费公路项目中,应该由双方共担。


3.3 水项目的公平分担调整建议同电力、能源项目。

 

4、项目风险分担调整机制的构造


第一步:检查双方对于该风险的有效控制能力是否有明显差距,若存在明显差距,对于已分担建议的风险,检查具有控制能力优势的一方若未承担,则建议修改为由该方承担;对于新识别的无分担建议的风险,建议由具有控制能力优势的一方承担不存在明显差距;


第二步:检查双方在项目中的比较优势是否存在明显差距,若存在,由处于劣势一方承担;


第三步:检查政府部门是否愿意提供激励措施(投资赞助、对融资的协助、税收减免优惠、开发新市场),若愿意,改为由政府承担;


第四步:检查该风险的归责对象,如归责对象未承担,由其承担;


第五步;根据风险收益对等原则,计算所承担的风险相对应的收益、或者在定价结构、调整/赔偿机制中考虑增加该风险;


第六步:检查政府部门是否愿意提供激励措施(第三步中为主动承担,此步骤中主要为放弃所承担对应的收益,以提高项目对于投资者的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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