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坚持依法治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现代治国理政纲领。PPP改革是一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制度创新,是一次体制机制的变革。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PPP改革工作,把PPP改革作为增加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吸引鼓励民间投资、促进投融资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自2014年以来,PPP作为一种创新的公共产品与服务供给模式,在市政工程、交通运输、片区开发、环境治理、医疗养老、文化教育等十九个领域得到应用。
推动PPP信息公开是规范PPP项目运作、转变政府职能、实现信息对称管理、提高公众参与度管理的重要手段。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中指出,推广PPP模式要坚持公开透明的基本原则,实行阳光化运作,依法充分披露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重要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对参与各方形成有效监督和约束。为贯彻落实PPP信息公开,财政部建立国家PPP综合信息平台,为推动PPP信息公开,促进PPP市场科学、规范和可持续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
三年来,随着PPP项目落地速度的加快,因为PPP项目信息缺失或信息不对称所产生的政府监管、市场环境营造、公众知情权保障等问题愈发凸显。因此,依托PPP综合信息平台,研究和制定专门的PPP项目信息公开管理办法(暂行),推动PPP信息公开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为此,财政部牵头组织社会各方力量,结合国际国内关于PPP信息公开的制度和实践,制定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加强和规范PPP信息公开工作,有效监督和约束PPP项目各参与方行为,保障公众知情权,促进PPP市场公平竞争、规范发展。
二、《办法》的制定过程是什么?
财政部组织制定《办法》的过程为:
一是开展系统调研。自2016年上半年,财政部组建专项课题研究小组,对英国、加拿大、韩国、日本等国家以及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的关于PPP项目信息公开的相关制度与专题报告,以及国内关于信息公开的法律规定等,进行了全面研究,组织政府部门、社会资本、金融机构、研究机构以及第三方服务机构等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座谈和调研,形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是公开征求意见。2016年10月28日,财政部公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信息公开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并收到百余条意见,对收到的意见逐条分析,又召集业内专家、学者进行研讨,最终形成此《办法》。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办法》共5章21条,并附上附件详细规定PPP项目信息公开的要求。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阐述了制定《办法》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责任体系。
第二章信息公开的内容。根据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规定了项目识别、准备、采购、执行和移交各个阶段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三章信息公开的方式。规定了PPP项目信息公开的方式包括即时公开和适时公开两种方式。
第四章监督管理。规定了PPP信息公开质量的责任,PPP信息公开的监督,PPP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PPP信息公开情况的反馈渠道等事项。
第五章附则。详细规定PPP项目信息公开的要求。
四、即时公开和适时公开有何区别?
依据信息本身的性质与敏感程度,将信息公开的方式分为即时公开和适时公开两种方式。即时公开是指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和项目实施机构等依据PPP项目所处的不同阶段与对应的录入时间要求,在PPP综合信息平台录入本办法规定的相关信息时即自动公开。适时公开是指在录入本办法规定的相关信息时不自动公开,而是由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选择在项目进入特定阶段或达成特定条件的某一时点后再行公开。除本办法另规定外,项目识别、准备、采购阶段的信息,由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选择在项目进入执行阶段后6个月内的任一时点予以公开;项目执行阶段的信息,由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选择在该信息对应事项确定或完成后次年的4月30日前的任一时点予以公开。前述期限届满后未选择公开的信息将转为自动公开。为提升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和可操作性,《办法》根据公开内容逐一明确了公开方式及具体公开时点要求。
五、《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纳入PPP综合信息平台的PPP项目信息公开,适用本办法。PPP综合信息平台是指依据《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运行的通知》(财金〔2015〕166号)由财政部建立的全国PPP综合信息管理和发布平台,包含项目库、机构库、资料库三部分。PPP综合信息平台见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官方网站(www.cpppc.org)。(来源:财政部PPP中心)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信息公开工作,促进PPP项目各参与方诚实守信、严格履约,保障公众知情权,推动PPP市场公平竞争、规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纳入PPP综合信息平台的PPP项目信息公开,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PPP项目信息公开遵循客观、公正、及时、便利的原则。
第四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PPP项目信息公开工作,结合当地实际具体开展以下工作:
(一)收集、整理PPP项目信息;
(二)在PPP综合信息平台录入、维护和更新PPP项目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级政府PPP项目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
(四)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实际需要,在其他渠道同时公开PPP项目信息;
(五)与PPP项目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项目实施机构、社会资本或PPP项目公司等PPP项目参与主体应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地提供PPP项目信息。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 项目识别阶段应当公开的PPP项目信息包括:
(一)项目实施方案概要,包含:项目基本情况(含项目合作范围、合作期限、项目产出说明和绩效标准等基本信息)、风险分配框架、运作方式、交易结构(含投融资结构、回报机制、相关配套安排)、合同体系、监管架构、采购方式选择;
(二)经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物有所值评价报告,包含:定性评价的指标及权重、评分标准、评分结果;定量评价测算的主要指标、方法、过程和结果(含PSC值、PPP值)等(如有);物有所值评价通过与否的结论;
(三)经财政部门审核通过的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包含:本项目各年度财政支出责任数额及累计支出责任总额,本级政府本年度全部已实施和拟实施的PPP项目各年度财政支出责任数额总和及其占各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例情况;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测算依据、主要因素和指标等;财政承受能力论证通过与否的结论;
(四)其他基础资料,包括:新建或改扩建项目建议书及批复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土地预审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支撑性文件)及批复文件、设计文件及批复文件(如有);存量公共资产建设、运营维护的历史资料以及第三方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以及存量资产或权益转让时所可能涉及到的员工安置方案、债权债务处置方案、土地处置方案等(如有)。
第六条 项目准备阶段应当公开的PPP项目信息包括:
(一)政府方授权文件,包括对实施机构、PPP项目合同的政府方签约主体、政府方出资代表(如有)等的授权;
(二)经审核通过的项目实施方案(含同级人民政府对实施方案的批复文件),包含:项目基本情况(含项目合作范围、合作期限、项目产出说明和绩效标准等基本信息),风险分配框架,运作方式,交易结构(含投融资结构、回报机制、相关配套安排),合同体系及核心边界条件;监管架构;采购方式选择;
(三)按经审核通过的项目实施方案验证的物有所值评价报告(如有);
(四)按经审核通过的项目实施方案验证的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如有)。
第七条 项目采购阶段的信息公开应遵照政府采购等相关规定执行,应当公开的PPP项目信息包括:
(一)项目资格预审公告(含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及补充公告(如有);
(二)项目采购文件,包括竞争者须知、PPP项目合同草案、评审办法(含评审小组组成、评审专家人数及产生方式、评审细则等);
(三)补遗文件(如有);
(四)资格预审评审及响应文件评审结论性意见;
(五)资格预审专家、评审专家名单、确认谈判工作组成员名单;
(六)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及中标通知书;
(八)项目采购阶段更新、调整的政府方授权文件(如有),包括对实施机构、PPP项目合同的政府方签约主体、政府方出资代表(如有)等的授权,
(九)同级人民政府同意签署PPP项目合同的批复文件,以及已签署的PPP项目合同,并列示主要产出说明及绩效指标、回报机制、调价机制等核心条款。
第八条 项目执行阶段应当公开的PPP项目信息包括:
(一)项目公司(如有)设立登记、股东认缴资本金及资本金实缴到位情况、增减资情况(如有)、项目公司资质情况(如有);
(二)项目融资机构名称、项目融资金额、融资结构及融资交割情况;
(三)项目施工许可证、建设进度、质量及造价等与PPP项目合同有关约定的对照审查情况;
(四)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的运营情况(特别是出现重大经营或财务风险,可能严重影响到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正常运营的情况)及运营绩效达标情况;
(五)项目公司绩效监测报告、中期评估报告、项目重大变更或终止情况、项目定价及历次调价情况;
(六)项目公司财务报告,包括项目收费情况,项目获得的政府补贴情况,项目公司资产负债情况等内容;
(七)项目公司成本监审、PPP项目合同的变更或补充协议签订情况;
(八)重大违约及履约担保的提取情况,对公众投诉的处理情况等;
(九)本级政府或其职能部门作出的对项目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规定、决定等;
(十)项目或项目直接相关方(主要是PPP项目合同的签约各方)重大纠纷、诉讼或仲裁事项,但根据相关司法程序要求不得公开的除外;
(十一)本级PPP项目目录、本级PPP项目示范试点库及项目变化情况、本级人大批准的政府对PPP项目的财政预算、执行及决算情况等。
第九条 项目移交阶段应当公开的PPP项目信息包括:
(一)移交工作组的组成、移交程序、移交标准等移交方案;
(二)移交资产或设施或权益清单、移交资产或权益评估报告(如适用)、性能测试方案,以及移交项目资产或设施上各类担保或权益限制的解除情况;
(三)项目设施移交标准达标检测结果;
(四)项目后评价报告(含对项目产出、成本效益、监管成效、可持续性、PPP模式应用等进行绩效评价),以及项目后续运作方式。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方式
第十条 PPP项目信息公开的方式包括即时公开和适时公开。
第十一条 即时公开是指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项目实施机构等依据PPP项目所处的不同阶段及对应的录入时间要求,在PPP综合信息平台录入本办法规定的相关信息时即自动公开。即时公开的内容及要求详见本办法附件。
第十二条 适时公开是指在录入本办法规定的相关信息时不自动公开,而是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选择在项目进入特定阶段或达成特定条件后再行公开。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项目识别、准备、采购阶段的信息,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选择在项目进入执行阶段后6个月内的任一时点予以公开;项目执行阶段的信息,由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选择在该信息对应事项确定或完成后次年的4月30日前的任一时点予以公开。前述期限届满后未选择公开的信息将转为自动公开。适时公开的内容及要求详见本办法附件。
第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公开的PPP项目信息可在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官方网站(www.cpppc.org)上公开查询。其中PPP项目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同步发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财政部对全国PPP项目信息公开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本省PPP项目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下级财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录入应公开PPP项目信息的,上级财政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政府有关部门、项目实施机构、社会资本或PPP项目公司等PPP项目信息提供方应当对其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一经发现所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不及时的,PPP项目信息提供方应主动及时予以修正、补充或采取其他有效补救措施。如经财政部门或利益相关方提供相关材料证实PPP项目信息提供方未按照规定提供信息或存在其他不当情形的,财政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无正当理由拒不改正的,财政部门可将该项目从项目库中清退。被清退的项目自清退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纳入PPP综合信息平台。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在每年2月28日前完成上一年度本级政府实施的PPP项目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报送省级财政部门,并由省级财政部门在每年3月31日前汇总上报至财政部。报告内容应包括:
(一)即时和适时公开PPP项目信息的情况;
(二)PPP项目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三)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PPP项目信息公开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PPP综合信息平台对PPP项目信息公开情况提供反馈意见,相关信息提供方应及时予以核实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PPP综合信息平台是指依据《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运行的通知》(财金〔2015〕166号)由财政部建立的全国PPP综合信息管理和发布平台,包含项目库、机构库、资料库三部分。
第二十条 PPP项目信息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知识产权,可能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或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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