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1.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2016年2月
2.住建部 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关于开展特色小镇培育工作的通知》(建村[2016]147号),2016年7月
3.住建部《关于做好2016年特色小镇推荐工作的通知》(建村建函[2016]71号),2016年8月
4.住建部公布第一批中国特色小镇名单(建村[2016]221号),2016年10月
5.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快美丽特色小(城)镇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规划[2016]2125号,2016年10月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新型城镇化是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是最大的内需潜力所在,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也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发布实施以来,各地区、各部门抓紧行动、改革探索,新型城镇化各项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仍然存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展缓慢、城镇化质量不高、对扩大内需的主动力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等问题。为总结推广各地区行之有效的经验,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走以人为本、四化同步、优化布局、生态文明、文化传承的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提高质量为关键,以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紧紧围绕新型城镇化目标任务,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提升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制定完善土地、财政、投融资等配套政策,充分释放新型城镇化蕴藏的巨大内需潜力,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持久强劲动力。
坚持点面结合、统筹推进。统筹规划、总体布局,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着力解决好“三个1亿人”城镇化问题,全面提高城镇化质量。充分发挥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作用,及时总结提炼可复制经验,带动全国新型城镇化体制机制创新。
坚持纵横联动、协同推进。加强部门间政策制定和实施的协调配合,推动户籍、土地、财政、住房等相关政策和改革举措形成合力。加强部门与地方政策联动,推动地方加快出台一批配套政策,确保改革举措和政策落地生根。
坚持补齐短板、重点突破。加快实施“一融双新”工程,以促进农民工融入城镇为核心,以加快新生中小城市培育发展和新型城市建设为重点,瞄准短板,加快突破,优化政策组合,弥补供需缺口,促进新型城镇化健康有序发展。
二、积极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一)加快落实户籍制度改革政策。围绕加快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并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鼓励各地区进一步放宽落户条件,除极少数超大城市外,允许农业转移人口在就业地落户,优先解决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就业居住5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以及新生代农民工落户问题,全面放开对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的落户限制,加快制定公开透明的落户标准和切实可行的落户目标。除超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外,其他城市不得采取要求购买房屋、投资纳税、积分制等方式设置落户限制。加快调整完善超大城市和特大城市落户政策,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功能定位,区分主城区、郊区、新区等区域,分类制定落户政策;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重点解决符合条件的普通劳动者的落户问题。加快制定实施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强化地方政府主体责任,确保如期完成。
(二)全面实行居住证制度。推进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未落户城镇常住人口,保障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有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同时,在居住地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和申请授予职业资格以及其他便利。鼓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承载能力不断扩大对居住证持有人的公共服务范围并提高服务标准,缩小与户籍人口基本公共服务的差距。推动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住房保障权利,将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各城市要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加快制定实施具体管理办法,防止居住证与基本公共服务脱钩。
(三)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以流入地公办学校为主接受义务教育,以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为主接受学前教育。实施义务教育“两免一补”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资金随学生流动可携带政策,统筹人口流入地与流出地教师编制。组织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每年培训2000万人次以上。允许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保体系,加快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
(四)加快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激励机制。切实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的合法权益。实施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政策,实施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政策,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较多的城镇倾斜。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出台相应配套政策,加快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
三、全面提升城市功能
(五)加快城镇棚户区、城中村和危房改造。围绕实现约1亿人居住的城镇棚户区、城中村和危房改造目标,实施棚户区改造行动计划和城镇旧房改造工程,推动棚户区改造与名城保护、城市更新相结合,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有序推进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危旧住房和非成套住房(包括无上下水、北方地区无供热设施等的住房)改造,将棚户区改造政策支持范围扩大到全国重点镇。加强棚户区改造工程质量监督,严格实施质量责任终身追究制度。
(六)加快城市综合交通网络建设。优化街区路网结构,建设快速路、主次干路和支路级配合理的路网系统,提升城市道路网络密度,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大城市要统筹公共汽车、轻轨、地铁等协同发展,推进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和自行车等慢行交通系统建设,在有条件的地区规划建设市郊铁路,提高道路的通达性。畅通进出城市通道,加快换乘枢纽、停车场等设施建设,推进充电站、充电桩等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将其纳入城市旧城改造和新城建设规划同步实施。
(七)实施城市地下管网改造工程。统筹城市地上地下设施规划建设,加强城市地下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合理布局电力、通信、广电、给排水、热力、燃气等地下管网,加快实施既有路面城市电网、通信网络架空线入地工程。推动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的新建道路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老城区要结合地铁建设、河道治理、道路整治、旧城更新、棚户区改造等逐步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鼓励社会资本投资运营地下综合管廊。加快城市易涝点改造,推进雨污分流管网改造与排水和防洪排涝设施建设。加强供水管网改造,降低供水管网漏损率。
(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在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全面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在老城区结合棚户区、危房改造和老旧小区有机更新,妥善解决城市防洪安全、雨水收集利用、黑臭水体治理等问题。加强海绵型建筑与小区、海绵型道路与广场、海绵型公园与绿地、绿色蓄排与净化利用设施等建设。加强自然水系保护与生态修复,切实保护良好水体和饮用水源。
(九)推动新型城市建设。坚持适用、经济、绿色、美观方针,提升规划水平,增强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权威性,促进“多规合一”,全面开展城市设计,加快建设绿色城市、智慧城市、人文城市等新型城市,全面提升城市内在品质。实施“宽带中国”战略和“互联网+”城市计划,加速光纤入户,促进宽带网络提速降费,发展智能交通、智能电网、智能水务、智能管网、智能园区。推动分布式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多元化规模化应用和工业余热供暖,推进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对大型公共建筑和政府投资的各类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和认证,积极推广应用绿色新型建材、装配式建筑和钢结构建筑。加强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基本建立建筑垃圾、餐厨废弃物、园林废弃物等回收和再生利用体系,建设循环型城市。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城市开发边界,实施城市生态廊道建设和生态系统修复工程。制定实施城市空气质量达标时间表,努力提高优良天数比例,大幅减少重污染天数。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推广节水新技术和新工艺,积极推进中水回用,全面建设节水型城市。促进国家级新区健康发展,推动符合条件的开发区向城市功能区转型,引导工业集聚区规范发展。
(十)提升城市公共服务水平。根据城镇常住人口增长趋势,加大财政对接收农民工随迁子女较多的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的投入力度,吸引企业和社会力量投资建学办学,增加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学位供给。统筹新老城区公共服务资源均衡配置。加强医疗卫生机构、文化设施、体育健身场所设施、公园绿地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社区服务综合信息平台规划建设。优化社区生活设施布局,打造包括物流配送、便民超市、银行网点、零售药店、家庭服务中心等在内的便捷生活服务圈。建设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推动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援助等服务全覆盖。加快推进住宅、公共建筑等的适老化改造。加强城镇公用设施使用安全管理,健全城市抗震、防洪、排涝、消防、应对地质灾害应急指挥体系,完善城市生命通道系统,加强城市防灾避难场所建设,增强抵御自然灾害、处置突发事件和危机管理能力。
四、加快培育中小城市和特色小城镇
(十一)提升县城和重点镇基础设施水平。加强县城和重点镇公共供水、道路交通、燃气供热、信息网络、分布式能源等市政设施和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全覆盖和稳定运行,提高县城垃圾资源化、无害化处理能力,加快重点镇垃圾收集和转运设施建设,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理生活垃圾及污泥。推进北方县城和重点镇集中供热全覆盖。加大对中西部地区发展潜力大、吸纳人口多的县城和重点镇的支持力度。
(十二)加快拓展特大镇功能。开展特大镇功能设置试点,以下放事权、扩大财权、改革人事权及强化用地指标保障等为重点,赋予镇区人口10万以上的特大镇部分县级管理权限,允许其按照相同人口规模城市市政设施标准进行建设发展。同步推进特大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设市模式创新改革试点,减少行政管理层级、推行大部门制,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
(十三)加快特色镇发展。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创新机制,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推动小城镇发展与疏解大城市中心城区功能相结合、与特色产业发展相结合、与服务“三农”相结合。发展具有特色优势的休闲旅游、商贸物流、信息产业、先进制造、民俗文化传承、科技教育等魅力小镇,带动农业现代化和农民就近城镇化。提升边境口岸城镇功能,在人员往来、加工物流、旅游等方面实行差别化政策,提高投资贸易便利化水平和人流物流便利化程度。
(十四)培育发展一批中小城市。完善设市标准和市辖区设置标准,规范审核审批程序,加快启动相关工作,将具备条件的县和特大镇有序设置为市。适当放宽中西部地区中小城市设置标准,加强产业和公共资源布局引导,适度增加中西部地区中小城市数量。
(十五)加快城市群建设。编制实施一批城市群发展规划,优化提升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三大城市群,推动形成东北地区、中原地区、长江中游、成渝地区、关中平原等城市群。推进城市群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构建核心城市1小时通勤圈,完善城市群之间快速高效互联互通交通网络,建设以高速铁路、城际铁路、高速公路为骨干的城市群内部交通网络,统筹规划建设高速联通、服务便捷的信息网络,统筹推进重大能源基础设施和能源市场一体化建设,共同建设安全可靠的水利和供水系统。做好城镇发展规划与安全生产规划的统筹衔接。
五、辐射带动新农村建设
(十六)推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推动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城乡联网。推进城乡配电网建设改造,加快信息进村入户,尽快实现行政村通硬化路、通班车、通邮、通快递,推动有条件地区燃气向农村覆盖。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加强农村垃圾和污水收集处理设施以及防洪排涝设施建设,强化河湖水系整治,加大对传统村落民居和历史文化名村名镇的保护力度,建设美丽宜居乡村。加快农村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等事业发展,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深化农村社区建设试点。
(十七)带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以县级行政区为基础,以建制镇为支点,搭建多层次、宽领域、广覆盖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服务平台,完善利益联结机制,促进农业产业链延伸,推进农业与旅游、教育、文化、健康养老等产业深度融合,大力发展农业新型业态。强化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基础作用,支持龙头企业引领示范,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培育多元化农业产业融合主体。推动返乡创业集聚发展。
(十八)带动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加快农村宽带网络和快递网络建设,加快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和“快递下乡”。支持适应乡村特点的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商品集散平台和物流中心建设,鼓励电子商务第三方交易平台渠道下沉,带动农村特色产业发展,推进农产品进城、农业生产资料下乡。完善有利于中小网商发展的政策措施,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支持发展面向中小网商的融资贷款业务。
(十九)推进易地扶贫搬迁与新型城镇化结合。坚持尊重群众意愿,注重因地制宜,搞好科学规划,在县城、小城镇或工业园区附近建设移民集中安置区,推进转移就业贫困人口在城镇落户。坚持加大中央财政支持和多渠道筹集资金相结合,坚持搬迁和发展两手抓,妥善解决搬迁群众的居住、看病、上学等问题,统筹谋划安置区产业发展与群众就业创业,确保搬迁群众生活有改善、发展有前景。
六、完善土地利用机制
(二十)规范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总结完善并推广有关经验模式,全面实行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政策。高标准、高质量推进村庄整治,在规范管理、规范操作、规范运行的基础上,扩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规模和范围。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土地利用变更情况监测监管。
(二十一)建立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激励机制。允许存量土地使用权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对土地进行再开发。完善城镇存量土地再开发过程中的供应方式,鼓励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需补办出让手续的,经依法批准,可采取规定方式办理并按市场价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在国家、改造者、土地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三旧”(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的土地收益。
(二十二)因地制宜推进低丘缓坡地开发。在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确保生态安全、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的前提下,在资源环境承载力适宜地区开展低丘缓坡地开发试点。通过创新规划计划方式、开展整体整治、土地分批供应等政策措施,合理确定低丘缓坡地开发用途、规模、布局和项目用地准入门槛。
(二十三)完善土地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机制。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鼓励地方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市场体系,探索农户对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的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防止闲置和浪费。深入推进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稳步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
七、创新投融资机制
(二十四)深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进一步放宽准入条件,健全价格调整机制和政府补贴、监管机制,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运营。根据经营性、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项目不同特点,采取更具针对性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二十五)加大政府投入力度。优化政府投资结构,安排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相关配套设施建设。编制公开透明的政府资产负债表,允许有条件的地区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等多种方式拓宽城市建设融资渠道。省级政府举债使用方向要向新型城镇化倾斜。
(二十六)强化金融支持。专项建设基金要扩大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覆盖面,安排专门资金定向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特色小城镇功能提升等。鼓励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创新信贷模式和产品,针对新型城镇化项目设计差别化融资模式与偿债机制。鼓励商业银行开发面向新型城镇化的金融服务和产品。鼓励公共基金、保险资金等参与具有稳定收益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运营。鼓励地方利用财政资金和社会资金设立城镇化发展基金,鼓励地方整合政府投资平台设立城镇化投资平台。支持城市政府推行基础设施和租赁房资产证券化,提高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直接融资比重。
八、完善城镇住房制度
(二十七)建立购租并举的城镇住房制度。以满足新市民的住房需求为主要出发点,建立购房与租房并举、市场配置与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健全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供应体系。对具备购房能力的常住人口,支持其购买商品住房。对不具备购房能力或没有购房意愿的常住人口,支持其通过住房租赁市场租房居住。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通过提供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租赁补贴保障其基本住房需求。
(二十八)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住房保障采取实物与租赁补贴相结合并逐步转向租赁补贴为主。加快推广租赁补贴制度,采取市场提供房源、政府发放补贴的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通过住房租赁市场租房居住。归并实物住房保障种类。完善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制度,严格保障性住房分配和使用管理,健全退出机制,确保住房保障体系公平、公正和健康运行。
(二十九)加快发展专业化住房租赁市场。通过实施土地、规划、金融、税收等相关支持政策,培育专业化市场主体,引导企业投资购房用于租赁经营,支持房地产企业调整资产配置持有住房用于租赁经营,引导住房租赁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新建租赁住房。支持专业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等通过租赁或购买社会闲置住房开展租赁经营,落实鼓励居民出租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激活存量住房租赁市场。鼓励商业银行开发适合住房租赁业务发展需要的信贷产品,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下,对购买商品住房开展租赁业务的企业提供购房信贷支持。
(三十)健全房地产市场调控机制。调整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发展个人住房贷款保险业务,提高对农民工等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金融服务水平。完善住房用地供应制度,优化住房供应结构。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推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在线签订和备案制度,完善商品房交易资金监管机制。进一步提高城镇棚户区改造以及其他房屋征收项目货币化安置比例。鼓励引导农民在中小城市就近购房。
九、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
(三十一)深化试点内容。在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建立多元化可持续城镇化投融资机制、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建立创新行政管理和降低行政成本的设市设区模式等方面加大探索力度,实现重点突破。鼓励试点地区有序建立进城落户农民农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依法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有可能突破现行法规和政策的改革探索,在履行必要程序后,赋予试点地区相应权限。
(三十二)扩大试点范围。按照向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倾斜、向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倾斜的原则,组织开展第二批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有关部门在组织开展城镇化相关领域的试点时,要向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地区倾斜,以形成改革合力。
(三十三)加大支持力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营造宽松包容环境,支持试点地区发挥首创精神,推动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良性互动、有机结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要强化对试点地区的指导和支持,推动相关改革举措在试点地区先行先试,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各试点地区要制定实施年度推进计划,明确年度任务,建立健全试点绩效考核评价机制。
十、健全新型城镇化工作推进机制
(三十四)强化政策协调。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依托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政策统筹协调,推动相关政策尽快出台实施,强化对地方新型城镇化工作的指导。各地区要进一步完善城镇化工作机制,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统筹推进本地区新型城镇化工作,其他部门要积极主动配合,共同推动新型城镇化取得更大成效。
(三十五)加强监督检查。有关部门要对各地区新型城镇化建设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和监督检查,对相关配套政策实施效果进行跟踪分析和总结评估,确保政策举措落地生根。
(三十六)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广泛宣传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新理念、新政策、新举措,及时报道典型经验和做法,强化示范效应,凝聚社会共识,为推进新型城镇化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国务院
2016年2月2日
住建部 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关于开展特色小镇培育工作的通知》
建村[2016]1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北京市农委、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特色小镇、小城镇建设的精神,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关于加快发展特色镇的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以下简称三部委)决定在全国范围开展特色小镇培育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创新建设理念,转变发展方式,通过培育特色鲜明、产业发展、绿色生态、美丽宜居的特色小镇,探索小镇建设健康发展之路,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推动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
(二)基本原则
——坚持突出特色。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出发,发展特色产业,传承传统文化,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防止千镇一面。依据特色资源优势和发展潜力,科学确定培育对象,防止一哄而上。
——坚持市场主导。尊重市场规律,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政府重在搭建平台、提供服务,防止大包大揽。以产业发展为重点,依据产业发展确定建设规模,防止盲目造镇。
——坚持深化改革。加大体制机制改革力度,创新发展理念,创新发展模式,创新规划建设管理,创新社会服务管理。推动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培育壮大新兴产业,打造创业创新新平台,发展新经济。
(三)目标
到2020年,培育1000个左右各具特色、富有活力的休闲旅游、商贸物流、现代制造、教育科技、传统文化、美丽宜居等特色小镇,引领带动全国小城镇建设,不断提高建设水平和发展质量。
二、培育要求
(一)特色鲜明的产业形态
产业定位精准,特色鲜明,战略新兴产业、传统产业、现代农业等发展良好、前景可观。产业向做特、做精、做强发展,新兴产业成长快,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效果明显,充分利用“互联网+”等新兴手段,推动产业链向研发、营销延伸。产业发展环境良好,产业、投资、人才、服务等要素集聚度较高。通过产业发展,小镇吸纳周边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的能力明显增强,带动农村发展效果明显。
(二)和谐宜居的美丽环境
空间布局与周边自然环境相协调,整体格局和风貌具有典型特征,路网合理,建设高度和密度适宜。居住区开放融合,提倡街坊式布局,住房舒适美观。建筑彰显传统文化和地域特色。公园绿地贴近生活、贴近工作。店铺布局有管控。镇区环境优美,干净整洁。土地利用集约节约,小镇建设与产业发展同步协调。美丽乡村建设成效突出。
(三)彰显特色的传统文化
传统文化得到充分挖掘、整理、记录,历史文化遗存得到良好保护和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形成独特的文化标识,与产业融合发展。优秀传统文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中得到充分弘扬。公共文化传播方式方法丰富有效。居民思想道德和文化素质较高。
(四)便捷完善的设施服务
基础设施完善,自来水符合卫生标准,生活污水全面收集并达标排放,垃圾无害化处理,道路交通停车设施完善便捷,绿化覆盖率较高,防洪、排涝、消防等各类防灾设施符合标准。公共服务设施完善、服务质量较高,教育、医疗、文化、商业等服务覆盖农村地区。
(五)充满活力的体制机制
发展理念有创新,经济发展模式有创新。规划建设管理有创新,鼓励多规协调,建设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合一,社会管理服务有创新。省、市、县支持政策有创新。镇村融合发展有创新。体制机制建设促进小镇健康发展,激发内生动力。
三、组织领导和支持政策
三部委负责组织开展全国特色小镇培育工作,明确培育要求,制定政策措施,开展指导检查,公布特色小镇名单。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特色小镇培育工作,制定本地区指导意见和支持政策,开展监督检查,组织推荐。县级人民政府是培育特色小镇的责任主体,制定支持政策和保障措施,整合落实资金,完善体制机制,统筹项目安排并组织推进。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实施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支持符合条件的特色小镇建设项目申请专项建设基金,中央财政对工作开展较好的特色小镇给予适当奖励。
三部委依据各省小城镇建设和特色小镇培育工作情况,逐年确定各省推荐数量。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按推荐数量,于每年8月底前将达到培育要求的镇向三部委推荐。特色小镇原则上为建制镇(县城关镇除外),优先选择全国重点镇。
2016年各省(区、市)特色小镇推荐数量及有关要求另行通知。
联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村镇建设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16年7月1日
住建部《关于做好2016年特色小镇推荐工作的通知》
建村建函[2016]71号
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北京市农委、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开展特色小镇培育工作的通知》(建村[2016]14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为做好2016年特色小镇推荐上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数量
根据各省(区、市)经济规模、建制镇数量、近年来小城镇建设工作及省级支持政策情况,确定2016年各省推荐数量(见附件1)。
二、推荐材料
推荐特色小镇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小城镇基本信息表(见附件2)。各项信息要客观真实。
(二)小城镇建设工作情况报告及PPT(编写提纲见附件3)。报告要紧紧围绕《通知》中5项培育要求编写。同时按编写提纲提供能直观、全面反映小城镇培育情况的PPT。有条件的地方可提供不超过15分钟的视频材料。
(三)镇总体规划。符合特色小镇培育要求、能够有效指导小城镇建设的规划成果。
(四)相关政策支持文件。被推荐镇列为省、市、县支持对象的证明资料及县级以上支持政策文件。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电子版,基本信息表还需提供纸质盖章文件。
三、推荐程序
各省(区、市)要认真组织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做好推荐填报工作,组织专家评估把关并实地考核,填写专家意见和实地考核意见,将优秀的候选特色小镇报我司。候选特色小镇近5年应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环境污染、重大生态破坏、重大群体性社会事件、历史文化遗存破坏现象。我司将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划司、财政部农业司组织专家对各地推荐上报的候选特色小镇进行复核,并现场抽查,认定公布特色小镇名单。
各省(区、市)村镇建设相关部门严格按照推荐数量上报,并于2016年8月30日前将候选特色小镇材料及电子版上报我司,同时完成在我部网站(网址:http://czjs.mohurd.gov.cn)上的信息填报。
附件:1.各省(区、市)特色小镇推荐数量分配表
2.小城镇基本信息表
3.小城镇建设工作情况报告编写提纲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村镇建设司
2016年8月3日
附件1
各省(区、市)特色小镇推荐数量分配表
编号 | 省(区、市) | 数量 |
1 | 北京市 | 4 |
2 | 天津市 | 3 |
3 | 河北省 | 5 |
4 | 山西省 | 4 |
5 | 内蒙古自治区 | 4 |
6 | 辽宁省 | 5 |
7 | 吉林省 | 3 |
8 | 黑龙江省 | 4 |
9 | 上海市 | 4 |
10 | 江苏省 | 8 |
11 | 浙江省 | 10 |
12 | 安徽省 | 6 |
13 | 福建省 | 6 |
14 | 江西省 | 5 |
15 | 山东省 | 8 |
16 | 河南省 | 5 |
17 | 湖北省 | 6 |
18 | 湖南省 | 6 |
19 | 广东省 | 8 |
20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5 |
21 | 海南省 | 3 |
22 | 重庆市 | 5 |
23 | 四川省 | 8 |
24 | 贵州省 | 6 |
25 | 云南省 | 4 |
26 | 西藏自治区 | 3 |
27 | 陕西省 | 6 |
28 | 甘肃省 | 3 |
29 | 青海省 | 3 |
30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3 |
31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4 |
32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2 |
合 计 | 159 |
附件2:
附件3
小城镇建设工作情况报告编写提纲
(字数不超过5000字)
一、近3年小城镇建设工作情况
要求:简述小城镇区位、交通、人口、经济水平、产业基础等社会经济发展基本情况。简述近3年小城镇建设情况,主要实施项目,特色化方面开展的工作情况。
二、小城镇建设培育工作评估
要求:按照建村[2016]147号文中培育要求,简述本镇在“产业发展、小镇环境、传统文化、设施服务、体制机制”5个方面的情况,逐项评估。
(一)特色鲜明的产业形态
从产业特色、带动作用、发展环境3方面阐述小城镇的产业发展特色。
(二)和谐宜居的美丽环境
从城镇风貌、镇区环境、美丽乡村3方面阐述小城镇的环境风貌特色。
(三)彰显特色的传统文化
从文化传承、文化传播2个方面阐述小城镇的文化特色。
(四)便捷完善的设施服务
从道路交通、公用设施、公共服务3方面阐述小城镇服务设施的便捷性。
(五)充满活力的体制机制
从理念模式、规划建设、社会管理、体制机制等方面阐述小城镇的体制机制活力。
三、当前小城镇培育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四、发展目标及政策措施
(一)到2020年总体发展目标及年度目标
(二)近期工作安排
从产业培育、环境整治、文化传承、基础设施建设、体制机制建设等方面阐述2017年、2018年工作安排。
(三)县级支持政策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公布第一批中国特色小镇名单的通知
建村[2016]2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北京市农委、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开展特色小镇培育工作的通知》(建村[2016]147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和相关规定,在各地推荐的基础上,经专家复核,会签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认定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等127个镇(名单见附件)为第一批中国特色小镇,现予以公布。
附件:第一批中国特色小镇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10月11日
附件:
第一批中国特色小镇名单
一、北京市(3个)
房山区长沟镇
昌平区小汤山镇
密云区古北口镇
二、天津市(2个)
武清区崔黄口镇
滨海新区中塘镇
三、河北省(4个)
秦皇岛市卢龙县石门镇
邢台市隆尧县莲子镇镇
保定市高阳县庞口镇
衡水市武强县周窝镇
四、山西省(3个)
晋城市阳城县润城镇
晋中市昔阳县大寨镇
吕梁市汾阳市杏花村镇
五、内蒙古自治区(3个)
赤峰市宁城县八里罕镇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舍伯吐镇
呼伦贝尔市额尔古纳市莫尔道嘎镇
六、辽宁省(4个)
大连市瓦房店市谢屯镇
丹东市东港市孤山镇
辽阳市弓长岭区汤河镇
盘锦市大洼区赵圈河镇
七、吉林省(3个)
辽源市东辽县辽河源镇
通化市辉南县金川镇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龙井市东盛涌镇
八、黑龙江省(3个)
齐齐哈尔市甘南县兴十四镇
牡丹江市宁安市渤海镇
大兴安岭地区漠河县北极镇
九、上海市(3个)
金山区枫泾镇
松江区车墩镇
青浦区朱家角镇
十、江苏省(7个)
南京市高淳区桠溪镇
无锡市宜兴市丁蜀镇
徐州市邳州市碾庄镇
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
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
盐城市东台市安丰镇
泰州市姜堰区溱潼镇
十一、浙江省(8个)
杭州市桐庐县分水镇
温州市乐清市柳市镇
嘉兴市桐乡市濮院镇
湖州市德清县莫干山镇
绍兴市诸暨市大唐镇
金华市东阳市横店镇
丽水市莲都区大港头镇
丽水市龙泉市上垟镇
十二、安徽省(5个)
铜陵市郊区大通镇
安庆市岳西县温泉镇
黄山市黟县宏村镇
六安市裕安区独山镇
宣城市旌德县白地镇
十三、福建省(5个)
福州市永泰县嵩口镇
厦门市同安区汀溪镇
泉州市安溪县湖头镇
南平市邵武市和平镇
龙岩市上杭县古田镇
十四、江西省(4个)
南昌市进贤县文港镇
鹰潭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上清镇
宜春市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温汤镇
上饶市婺源县江湾镇
十五、山东省(7个)
青岛市胶州市李哥庄镇
淄博市淄川区昆仑镇
烟台市蓬莱市刘家沟镇
潍坊市寿光市羊口镇
泰安市新泰市西张庄镇
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崮山镇
临沂市费县探沂镇
十六、河南省(4个)
焦作市温县赵堡镇
许昌市禹州市神垕镇
南阳市西峡县太平镇
驻马店市确山县竹沟镇
十七、湖北省(5个)
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
襄阳市枣阳市吴店镇
荆门市东宝区漳河镇
黄冈市红安县七里坪镇
随州市随县长岗镇
十八、湖南省(5个)
长沙市浏阳市大瑶镇
邵阳市邵东县廉桥镇
郴州市汝城县热水镇
娄底市双峰县荷叶镇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花垣县边城镇
十九、广东省(6个)
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
江门市开平市赤坎镇
肇庆市高要区回龙镇
梅州市梅县区雁洋镇
河源市江东新区古竹镇
中山市古镇镇
二十、广西壮族自治区(4个)
柳州市鹿寨县中渡镇
桂林市恭城瑶族自治县莲花镇
北海市铁山港区南康镇
贺州市八步区贺街镇
二十一、海南省(2个)
海口市云龙镇
琼海市潭门镇
二十二、重庆市(4个)
万州区武陵镇
涪陵区蔺市镇
黔江区濯水镇
潼南区双江镇
二十三、四川省(7个)
成都市郫县德源镇
成都市大邑县安仁镇
攀枝花市盐边县红格镇
泸州市纳溪区大渡口镇
南充市西充县多扶镇
宜宾市翠屏区李庄镇
达州市宣汉县南坝镇
二十四、贵州省(5个)
贵阳市花溪区青岩镇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郎岱镇
遵义市仁怀市茅台镇
安顺市西秀区旧州镇
黔东南州雷山县西江镇
二十五、云南省(3个)
红河州建水县西庄镇
大理州大理市喜洲镇
德宏州瑞丽市畹町镇
二十六、西藏自治区(2个)
拉萨市尼木县吞巴乡
山南市扎囊县桑耶镇
二十七、陕西省(5个)
西安市蓝田县汤峪镇
铜川市耀州区照金镇
宝鸡市眉县汤峪镇
汉中市宁强县青木川镇
杨陵区五泉镇
二十八、甘肃省(3个)
兰州市榆中县青城镇
武威市凉州区清源镇
临夏州和政县松鸣镇
二十九、青海省(2个)
海东市化隆回族自治县群科镇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乌兰县茶卡镇
三十、宁夏回族自治区(2个)
银川市西夏区镇北堡镇
固原市泾源县泾河源镇
三十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3个)
喀什地区巴楚县色力布亚镇
塔城地区沙湾县乌兰乌苏镇
阿勒泰地区富蕴县可可托海镇
三十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1个)
第八师石河子市北泉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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