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领域的发展与PPP资产证券化(下)


来自:天元律师     发表于:2017-03-29 18:19:28     浏览:487次

天元律师事务所  黄再再/韩如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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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模式下资产证券化的主要方式


基于《PPP领域的发展与PPP资产证券化(上)》所述的可用于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PPP模式化下资产证券化的主要方式包括:


(一)PPP项目建设期的资产证券化


在PPP项目的建设阶段,可以采用以下资产证券化方式:


以金融机构项目贷款、租赁公司租赁债权、建设应收款为基础资产,发行债权类资产证券化产品。此种债权类资产证券化产品目前已经相对成熟。


设计“双SPV结构”,以在建项目未来现金流收入所支持的信托受益权作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适用于保障房等特定项目)。


“双SPV结构”系由信托公司向PPP项目公司发放信托贷款,以PPP项目的未来收益为该项贷款提供质押担保或者以PPP项目项下的不动产为该项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由此,将PPP项目的未来收益装入信托计划。其后,再以信托受益权为基础资产发起设立资产证券化产品。


根据《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的规定,待开发或在建占比超过10%的基础设施、商业物业、居民住宅等不动产或相关不动产收益权属于负面清单的范围,但是,当地政府证明已列入国家保障房计划并已开工建设的项目除外。由此来看,对于已列入国家保障房计划并已开工建设的保障房PPP项目,在建设阶段即可以采用“双SPV结构”进行资产证券化。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的规定,在“双SPV结构”中,信托计划的最终投资标的不得为负面清单中列明的资产类型。由此来看,在设计“双SPV结构”的资产证券化产品结构时,需要穿透来看,考察底层资产是否符合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


(二)PPP项目运营期的资产证券化



在PPP项目的运营阶段,可以采用以下资产证券化方式:


? 以运营阶段金融机构的贷款、租赁公司提供设备融资的租赁债权作为基础资产,发行债权类资产证券化产品。


以收益权作为基础资产,发行收益权类资产证券化产品。



(1) 合理选择原始权益人(资产出让方)。由于PPP项目收益的产生取决于原始权益人业务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因此,需要原始权益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无重大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和法律风险。


(2) 设置现金流归集与监管措施。为了保证项目收益的及时归集,需要设计现金流归集机制,并通过账户监管等方式对现金流予以监管。


(3) 设计增信结构。为了防范未来现金流波动的风险,可以通过差额补足、超额覆盖等多种方式设计增信结构,增强产品的吸引力。



? 设计“双SPV结构”,以未来现金流收入所支持的信托受益权作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就“双SPV结构”,本文前述已经进行了说明,不再赘述。


? 以PPP项目公司的股权或者投资于PPP项目公司股权的基金份额作为基础资产,发行类REITs产品。采用类REITs方式进行PPP项目资产证券化可以有效地提高PPP项目的可交易性,同时,极大地提高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的积极性。目前,此种方式尚在探讨阶段,后续有待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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