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记」国家发改委PPP中心专家薛起堂做客尤扬,讲授PPP项目法律风险防范|尤扬讲堂


来自:尤扬律师事务所     发表于:2017-04-07 20:44:57     浏览:357次

今天下午,国家发改委PPP中心专家、财政部PPP中心评审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薛起堂,做客尤扬,为大家带来一场关于PPP项目法律风险防范精彩讲座。来自省内外50多位同行、企业高管参加了本次讲座。我们整理了如下内容,以飨读者。

薛律师首先向大家介绍目前在PPP存在的法律问题,以这些看似基础的问题引发大家的思考。然后,薛律师从投资额、投资项目数等方面介绍了某省PPP示范项目推介会,让大家了解目前PPP项目的市场规模、律师在其中所能发挥的作用。接着,薛律师介绍了PPP项目概念、项目特点等基础知识,然后重点介绍了PPP项目的前期法律服务和PPP项目的招投标法律风险、合同法律服务和公司法律服务。

一、PPP项目的前期法律服务


PPP项目前期的准备工作中律师可以提供前期法律服务:在项目发起、项目识别、物有所值评价、财务承受能力论证、实施方案、政府招商引资、项目准备各个阶段都存在法律风险,需要律师对这些法律风险进行把控。如在物有所值评价中,首先要进行定性定量分析,然后进行财务承受能力论证,财务承受能力论证依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财金[2015]21号财政部2015年4月7日),准备工作接受后,在PPP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涉及法律政策风险、融资风险、建设风险、运营风险、行政决定风险和合同风险等,亦需要律师协助政府进行把控。


二、PPP项目的招投标法律风险


关于PPP项目的招投标法律风险,薛律师认为,必须注意政府招投标行为合法性。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采用的主要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竞争性磋商,根据《PPP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规定,PPP项目主要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


以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为例,根据《招投标法》第三条规定,下列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央预算单位2015-201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20万元以上;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在200万元以上。地方政府一般会规定更严的标准,如北京的公开招标标准金额为100万元。


在招投标过程中必须注意,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属于同一控股、管理关系单位的投标人不超过2家。比如,高速公路项目包(一)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和高速公路项目包(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两个项目,招标人对两个项目同时招标,同一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完全一致的认定为同一投标人)可以同时对两个项目进行投标,但同一投标人只允许中标其中一个项目。


三、PPP项目合同的性质


PPP项目合同是民事合同还是行政合同,根据《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五款,政府和社会资本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对等,必须树立契约理念,坚持平等协商、互利互惠、诚实守信、严格履约;根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参加PPP项目采购活动的社会资本对采购活动的询问、质疑和投诉,依照有关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项目实施机构和中标、成交社会资本在PPP项目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且无法协商一致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由此PPP项目合同属于民事合同,受民法、合同法调节。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PPP项目中涉及特许经营的部分,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规定,受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等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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