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资本方怎样避开PPP项目法律的坑?


来自:建筑PPP     发表于:2017-04-22 21:26:53     浏览:356次

社会资本方投资PPP项目法律风险四伏,如何才能躲过那些暗坑险滩呢?4月19日下午,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PPP双库法律专家,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兼PPP法律中心主任薛起堂律师应邀出席了第七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联席会,就《社会资本方在PPP项目中遇到的各种疑难问题解答》做了主题分享,针对PPP项目前期、PPP项目两论证一方案、PPP项目招投标采购、PPP项目合同、PPP项目公司等方面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了充分揭示。

政府发起的项目前期立项手续不完备。PPP项目启动首先需要核准或备案。社会资本在投资决策之前应查明项目是否予以核准或备案。

坑二:

伪PPP项目。社会资本方应及早核查PPP项目物有所值和财政承受能力两个论证相关识别确认文件及其有效性。避免拉长版BT及明股实债等假PPP项目。要注意查询项目是否列入财政部或省信息平台。

坑三:

采购价款未纳入人大财政预算或超过本级政府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0%红线。

坑四:

项目采购方式不合法。

①若属于依法必须招标范围项目的,应通过招标方式;

②采购程序应严格规范操作;

③若社会资本由投资方和EPC总承包方组成联合体投标,应确保项   目采购严格按照“两标合一标”的程序操作。


坑五:

项目实施机构主体资格不合规。

①政府是否明确授权;

②地方平台公司作为实施机构不符合财政部有关规定;

③招标主体和实施主体要一致。

坑六:

社会资本项目公司股权禁止转让。一方面,政府一般会在建设期约定股权不得转让。另一方面,社会资本方在合同中要提前预留股权融资运作的空间,避免融资受阻。

坑七:

政府给的支持和优惠不合法,落实有风险。如政府担保承诺无效;不得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或财政优惠;土地收入和支出两条线;不得承诺固定回报、回购安排、明股实债等。

坑八:

合同风险。建议把特许经营协议和PPP合作协议分别签署;特许经营协议防止无效;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以及管辖地建议约定明确。

坑九:

项目配套或关联项目没有落实。项目建设配套包括项目用地、施工用地、水电供应、施工道路等配套建议在协议中事先作出安排;设计之内的关联工程如水电管网、桥梁道路等应充分考虑予以约定或协调。

因为时间关系,薛律师仅能就以上所列风险进行了提示,具体法律风险需要根据具体项目作出全面全流程评估和防范。无论是投资前的项目尽职调查还是采购谈判过程中的合同咨询以及执行过程中的风险防范,都需要专业人士的辅助。只有对PPP项目的有关风险作出全面预估并拟定稳妥的应对和防控方案,才能确保投资的安全性和回报。

本次联席论坛由中国PPP投资论坛组委会、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投资促进会主办,由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等单位协办,国家发改委、金融企业、建筑施工企业以及其他社会资本方单位领导出席了会议并进行了热烈而富有成效的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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