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副院长 白景明:
我参与过一些省、市,甚至包括县的PPP项目推介会,了解到部分县级项目规模达到上百亿,部分地市级项目规模达到千亿,反映各级政府参与PPP的热情高。不能忽视的一个问题是地方投资扩张,主要存在两种扩张渠道,一是通过地方政府举债,二是通过PPP模式进行投资。按照中国现行制度规定,这两种渠道应该是分开的,而且必须要分开,地方政府债务通过地方政府债务来举债投是2014年修改的《预算法》赋予的权利。一般债为无收益项目提供融资,专项债可为有收益项目提供融资。而通过PPP模式方式与地方债融资方式存在本质区别。但在实践中,部分地方政府借PPP模式变相融资,表现为固定收益承诺或兜底回购,如果不加以控制,最终可能导致地方债务风险。在这里我强调两点,一是PPP模式绝对不是一种融资行为,它是合作投资,既不能理解为政府向社会资本融资,也不能理解为社会资本向政府融资,因此要“收益共享,风险共担”。二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必须是一种平等的合作,不是单方面的投资行为。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 孙洁: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党委书记闫坤:
推广PPP模式有利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减少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直接参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规范的PPP模式要求划清政府和市场的边界,加强双方协作,强调在利用社会资本高效专业运作的同时,发挥好政府的规划、引导和监督职能,这有助于解决政府的越位和缺位问题。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宏观经济研究院研究员刘立峰:
从2013年年底开始,PPP模式在我国迅速推广,从中央到地方,掀起了一股PPP热潮。PPP模式有利于缓解政府当期的债务压力,社会资本承担公共项目投融资的主要任务,得到公共项目的长期经营权并获取投资回报,政府则将部分投资责任转移至社会资本方。政府通过向社会资本支付投资成本和合理收益,将当期的一次性支出延长为多年的财政稳定性支出,平滑了当期的政府支出压力,实现公共投资的代际分担。
中国交建执行董事、财务总监傅俊元:
目前PPP模式在推进过程中面临的几个问题需要重视,一是政府履约能力有待加强;二是信贷政策还不是很明确;三是恶性竞争导致项目收益偏低;四是融资渠道太单一;五是经营年限限制;六是财政支出限制。要加快PPP立法,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应充分听取社会资本的意见,并进一步拓宽PPP项目的融资渠道。
国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王卫东:
我们需要在立法中明确PPP模式到底是要做什么用的。PPP本身不是政府的一种融资模式或是手段,而是国家治理理念和能力改善的契机和方法。回归到它的本质,是(为社会)提供高效和优质公共服务的市场性方式与方法。它绝不应该是政府为了解决自己短期和中长期债务安排的工具。如果理解了这一点,就能把相关的各方在整个结构中的安排、角色定位和风险分担的机制厘清,找到最能合理分担风险的机制。
亚洲开发银行高级PPP官员 肖光睿:
第一,应明确进行PPP风险分配的功能。一方面,应减少风险发生的概率、带来的损失,并降低风险管理的成本。另一方面,应找到合适的承担主体,促使双方在项目周期内保持谨慎和理性的行为,真正实现激励相容和物有所值。
在同样的交易模式下,即使是同一项目在不同的阶段的风险分配也有所不同。比如,过去采用BOT模式的高速公路项目出现需求量风险的较少,因为伴随GDP两位数的高增长和机动车保有量激增,同时项目往往位于干线交通走廊。现在采用PPP模式的高速公路项目,社会资本很难独自承担需求风险。合理的风险分担是PPP项目的核心,我们之所以一再旗帜鲜明的反对明股实债,就是因为其本质是地方政府分担了本应由社会资本承担的风险。
第三,承担的风险应有上限。物有所值的基础是将PPP项目的部分风险转移给社会资本,正是风险的适当转移创造了价值,才有PSC值和PPP值的差别,但同时也应明确转移风险有上限,否则超过限度将导致项目成本大增和绩效下降。应注意以下两种情况,一是主观上,政府希望把所有风险转移出去,但可能带来更糟的结果。二是客观上,尤其在园区开发等边界不清的项目,并没有考虑清楚社会资本能否承担其全部承担的风险。
来源:今日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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