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各阶段的会计核算研究


来自:PPP模式案例研究     发表于:2017-05-28 16:38:07     浏览:622次

一、社会资本对PPP项目会计核算概述  

PPP核算的核心是判断社会资本对提供公共服务的基础设施所拥有的权利性质。对于所建造的基础设施,如果在特许服务权期间或期满后,社会资本能够始终控制该基础设施的使用,那么就应当确认为自有的固定资产(例如BOO模式下的项目);但是,如果在特许服务权期间,政府能够通过政策监管及/或合同约定的方式对该基础设施的使用以及期满移交实施控制,那么社会资本就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具体规定,或者作为一项向公众收取费用的权利而确认为无形资产,或是无形资产及金融资产两者兼而有之。这也是现行会计准则中对特许服务权核算的特别之处。

基本认识:政府有义务提供公共基础设施,若按传统模式,政府需要按建设进度支付施工方(或社会资本方)工程款,施工方(或社会资本方)确认建设服务收入。

通俗理解

1无形资产模式下的固定资产转无形资产

虚线表示传统模式下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在建成基础设施或建造过程中,政府方需要支付工程价款,购买项目公司提供的建造服务所形成的固定资产。

重点讲解无形资产模式下的PPP模式操作,政府方通过将项目的特许经营权授予项目公司,从而将应支付给项目公司因其提供的建造服务所形成的固定资产的工程价款转化为基于该项基础设施的特许经营权(无形资产),项目公司通过特定期限内经营该项基础设施向公众提供公共服务,并向公众收取相应的费用,从而收回投资和并获得合理回报。

项目公司在合作期间,项目收入优先偿还银行贷款本息,按经营状况,如果有净利润,再提取完法定盈余公积金后,进行利润分配。

合作期结束后,政府对项目公司的特许经营权收回,项目公司应当将其所经营的基础设施在满足合同约定的移交所要求的资产性能的前提下,无偿移交给政府。自此,项目公司与项目本身没有关系,项目公司是否存续由项目公司股东自行决定。项目公司如果解散,则股东按合资协议约定收回股本金及分享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等。

2固定资产转金融资产模式

为体现两种不同模式下的会计核算效果的不同,示例如下:

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以100万元的成本自行建造了一条道路,建造利润是10万元,而在10年特许服务权期间内总的现金流量是200万元。

如确认为金融资产模式:

建造收入的110万元,确认为金融资产,计入项目公司应收账款;政府分10年还本付息,同时支付运营费用,最后收到的总的现金流是200万元。其中,110万元是当初的建造收入,90万元运营收入和应收账款部分的利息收入。10年中,政府每支付一笔费用,项目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就相应核减应收账款、应收利息,并增加货币资金;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栏相应核减长期借款并增加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如有)。

如确认为无形资产模式:

同样项目公司的建造服务收入110万元(100万建造成本和10万的利润)被确认为无形资产。项目公司获得该项资产的经营权,并通过经营该项资产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并在10年期间收取了200万元的服务费。项目公司的110万元的无形资产,随着经营时间的逐步到期以及经营收入的增加,其资产负债表中的无形资产逐年递减,合作期结束时,无形资产核减为零,偿还完长期贷款因此负债也为零。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栏为货币资金,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栏为:实收资本、盈余公积金以及未分配利润。

也就是说无论确认为金融资产还是无形资产,最终项目公司的资产负债表的结果是一样的。

项目合作期结束,项目公司与项目本身就没有了任何关系了,也和授权单位没有任何关系了,但是,项目公司账户上最少应沉淀着注册资本和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金的资金,项目公司股东之间应协商分配。

二、企业会计准则在PPP业务流程的应用 1、项目公司组建阶段:项目公司的股本金和债务融资计量

(1)股本金的确认和计量

项目公司的股东向项目投入权益资本(PPP项目为项目资本金,通常PPP项目的项目资本金也就是PPP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项目公司按股本金计入所有者权益,无需对权益进行后续计量。

(2)债务融资

项目公司通过发行企业债券或债务直接取得金融机构贷款时,初始应按公允价值扣减符合条件的交易成本后计为负债的初始成本,并按摊余成本法进行后续核算。

2、项目建设及完工验收阶段(在建工程如何入账)

(1)项目公司对建造的项目设施不具有控制权的情况(BOT/ROT/TOT等):

对于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自行建造的情况下,应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建造收入,同时根据收取的对价类型的不同分别计入:

——无形资产:在未来特定期间内特许运营该已经建成的基础设施,并就其提供的服务收取费用的权利;

——金融资产,即:应收帐款。无条件收取可确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

——无形资产和金融资产两者兼有的混合模式。

对于将基础设施建造发包给第三方施工单位的情况下,项目公司和社会资本均无需确认建造服务收入。但仍应按照建造过程中支付的工程价款等合同规定,根据从政府处收取对价的不同,分别计入无形资产、金融资产或二者兼有。

建设期利息

——无形资产模式下,借款费用应当在符合资本化条件予以资本化;

——金融资产模式下,借款费用不应当资本化,应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

——混合模式下,项目公司发生的借款费用应针对无形资产所占份额部分进行资本化,具体比例可以参照所确认的金融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相对公允价值确定。

(2)项目公司对部分或全部资产具有控制权的情况

项目公司应当根据项目合同的约定分析该部分资产交易的实质,按照使用的会计准则(例如《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等)进行处理。

3、运营维护阶段

对于建造期间确认的无形资产、金融资产或两者兼有的混合模式,应分别摊销无形资产或以摊余成本后续计量金融资产。

对于运营期间存在运营、维护等多种收入类型,项目公司通常需要首先确认合同总对价的公允价值,然后在不同类型的服务中分配。

当基础设施的状态低于合同中约定移交时应达到的资产状态时,项目公司应计提相应的维护准备。

对于运营阶段的常规维修和日常维护支出,同常应在发生时予以确认。

对于合同约定的基础设施的改良或升级活动,属于单独的合同履行义务,应参照项目建设阶段的核算指引确认资产或收入。

4、移交阶段

合作期结束,项目公司将项目实物资产无偿移交给政府或政府指定机构,同时,项目公司与实施机构的《PPP合同》关系结束,实施机构对项目公司的相关授权结束,特许经营权作为建设期确认的无形资产摊销完毕。项目公司股东自行决定项目公司是否解散或存续。

三、适用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BOT业务的会计核算 1、项目公司需要自行建造基础设施的项目安排

对于企业需要自行建造基础设施的安排,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确认建造收入。由于BOT业务存在不同收款安排,建造服务的对价可能存在以下两种确认模式:

(1)金融资产模式(应收账款)

合同规定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一定期间内,项目公司可以无条件的向合同授予方收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或在项目公司提供运营服务的收费低于某一限定金额的情况下,合同授予方按照合同规定负责将有关差价补偿给项目公司的,项目公司应当在确认建造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处理。

(2)无形资产模式

合同规定项目公司在有关基础设施建成后,从事经营的一定期间内有权利向获取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该权利不构成一项无条件收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项目公司应当在确认建造收入的同时确认无形资产。

2、项目公司未提供实际建造基础设施的项目安排

对于未提供实际建造服务的项目安排(如将基础设施建造发包给其他方的),不确认建造服务收入,而是按照建造过程中支付的工程价款等合同约定,参照上述的模式划分原则,分别确认为金融资产、无形资产。(作者:北京荣邦瑞明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卢望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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