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聚焦PPP/地方债/政府采购等十大热点问题


来自:中城建十九局集团     发表于:2017-06-14 15:19:00     浏览:431次

问1、2017年地方债的额度情况有什么变化?

答:2015年起执行新预算法后实行限额管理,地方政府举债一律采取在国务院批准的限额内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除此以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

2017年地方债务限额18.82万亿(2015年16.01万亿,2016年17.19万亿)。

2017年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1.63万亿元,其中新增一般债务限额8300亿元、专项债务限额8000亿元(2015年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为6000亿元,其中一般债券5000亿元,专项债券1000亿元,这是地方政府首次发行专项债券;2016年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为1.18万亿元,其中一般债券7800亿元,专项债券4000亿元)。2017年未设置置换限额(2015年置换限额为3.2万亿元,2016置换限额为5.5万亿)。

答:2008年金融危机后,基建需要大量资金,但政策对政府举债堵塞,虽然国务院有代理地方政府发行债券,2009-2014年代发1.6万亿。但地方政府主要开始通过成立投融资平台公司举债,2014年底平台公司债务中银行贷款占一半以上,剩余为债券类及BT类工程款。2013年审计署公布的地方债务10.7万亿,2014年底15.4万亿,发展速度太快,若不治理将成为系统性风险隐患。

答:财预〔2017〕5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对政府债务进行重新梳理。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干预融资平台公司日常运营和市场化融资。地方政府不得将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不得利用政府性资源干预金融机构正常经营行为。融资平台公司在境内外举债融资时,应当向债权人主动书面声明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并明确自2015年1月1日起其新增债务依法不属于地方政府债务

对于2015年以前的融资平台债务,经人大认定为政府债务,需于3年内(2016-2018)置换完毕,转换成法律允许的政府债券,其中今年年底前必须把协议签完,目前浙江省已率先完成。


答:《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明确了政府购买服务的改革初衷、原则、范围。原则上采购服务,是先有钱(纳入中长期预算管理)再去买,目前很多违法违规行为是没有钱,用假协议融资去买,或者工程一次性弄完,分期付款,变相融资。

禁止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名义采购工程。政府采购工程应通过招投标程序进行,不得签署政府购买服务协议,但工程建设管理(突出管理服务)是可以的

问10、银行可以接受那些纳入预算的政府采购?地方政府出具的“XX说明XX函”是否属于违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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