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答疑解惑强化PPP理论实务


来自:广东中采招标有限公司     发表于:2016-06-16 18:18:06     浏览:355次

现场答疑解惑 强化PPP理论实务

  《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只有2家的,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只有1家的,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终止磋商采购的情形:在采购活动中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送本级财政部门。

  采购结果确认:PPP项目采购评审结束后,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负责采购结果确认前的谈判和最终的采购结果确认工作。

  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成员及数量由项目实施机构确定,但应当至少包括财政预算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代表,以及财务、法律等方面的专家。涉及价格管理、环境保护的PPP项目,谈判工作组还应当包括价格管理、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关代表。评审小组成员可以作为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成员参与采购结果确认谈判。

  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应当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候选社会资本排名,依次与候选社会资本及与其合作的金融机构,就项目合同中可变的细节问题进行项目合同签署前的确认谈判,率先达成一致的候选社会资本即为预中标、成交社会资本。

  确认谈判不得涉及项目合同中不可谈判的核心条款,不得与排序在前但已终止谈判的社会资本进行重复谈判。

  谈判备忘录的签署与公告: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在预中标、成交社会资本确定后10个工作日内,与预中标、成交社会资本签署确认谈判备忘录,并将预中标、成交结果和根据采购文件、响应文件及有关补遗文件和确认谈判备忘录拟定的项目合同文本,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合同文本应将预中标、成交社会资本响应文件中的重要承诺和技术文件等作为附件。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可以不公示。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在公示期满无异议后2个工作日内,将中标、成交结果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进行公告,同时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

  1.项目实施机构和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

  3.中标或成交社会资本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

  4.中标或成交标的名称、主要中标或成交条件等;

  5.评审小组和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成员名单。

  PPP项目合同: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与中标、成交社会资本签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的PPP项目合同。需要为PPP项目设立专门项目公司的,待项目公司成立后,由项目公司与项目实施机构重新签署PPP项目合同,或者签署关于继承PPP项目合同的补充合同。

  PPP项目合同公告: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在PPP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PPP项目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但PPP项目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投标保证金与履约保证金: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要求社会资本交纳参加采购活动的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社会资本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保证金。参加采购活动的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项目预算金额的2%。

  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PPP项目初始投资总额或者资产评估值的10%,无固定资产投资或者投资额不大的服务型PPP项目,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平均6个月服务收入额。

  合同管理:PPP项目合同中,除应规定社会资本方的绩效监测和质量控制等义务外,还应保证政府方合理的监督权和介入权,以加强对社会资本的履约管理。

  合同订立时,既要充分考虑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实际需求,保证合同内容的完整性和相对稳定性,又要合理设置一些关于期限变更、内容变更、主体变更的灵活调整机制,为未来可能长达20-30年的合同执行期预留调整和变更空间。

  争议处理:参加PPP项目采购活动的社会资本对整个采购活动中相关事项的询问、质疑和投诉,依照有关政府采购法律规定执行。

  项目实施机构和中标、成交社会资本在PPP项目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且无法协商一致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

  监督检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PPP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PPP项目采购有关单位和人员,在采购活动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现场问答

  问:自行采购是否要审批?

  答:属于分散采购项目的,采购单位可以自己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代理机构进行采购。不需要审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采购人如果具备自行招标的条件,可以依法自行组织招标。还有一种情况也不需要财政部门审批,就是本来就是非公开招标采购的项目而采用了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但公开招标失败了,转为非公开。目前需要审批的情形,主要是公开招标转为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问:采购人是否可以选择几家代理机构作为备选?

  答:采购单位的采购项目较多的,实践中有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几家代理机构的做法,本单位或本系统需委托社会代理机构时,就在公开招标确定的范围内选择。采购人选择代理机构也属购买服务,也应实施政府采购,不得为采购人指定代理机构。

  问:招标文件中有关于标的原产地的要求,是否合法?

  答:关于原产地的确定,一般认为存在指定或者对供应商有倾向性,通常是不允许的,所以不主张在招标文件中作原产地的规定。这里还涉及另外一个问题,就是界定进口产品的问题,根据进口产品相关规定,必须是整件海关过关的才算进口产品,如果是购买部件进行组装的,难以认定是进口产品。

  问:自行采购项目,采购人可否选择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答:自行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如果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的非招标方式采购。

  问:签订合同后发现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参数规格不对怎么办?

  答:从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履约角度看,供应商中标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不能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义务应属违约行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追究该供应商的违约责任。

  问:质疑中标供应商业绩造假,又难以提供确切证据该怎么办?

  答:关于供应商业绩造假的认定,要看质疑供应商是不是提供了完整的证明材料或证据线索,如果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能认定,且根据提供的线索难以查证,那么在质疑阶段,可以根据投标供应商提交的业绩证明作答复,表明尚未有证据证明中标供应商提供虚假业绩证明。

  问: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有什么区别?

  答:竞争性谈判的成交原则是符合采购需求、质量服务相等、最低价成交。该方式难以适用技术复杂、需求不明确的采购项目;而竞争性磋商可采用综合评分法,弥补竞争性谈判之不足。

  这是二者最根本的区别。

  问:什么是投标有效期?

  答:所谓投标有效期,是指投标文件对投标人的有效期限,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受投标文件约束,不得撤销投标文件。投标有效期一般在投标文件中确定,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必须作出响应。投标有效期对招标人也具有约束力,招标人应在投标有效期内发出中标通知,过了投标有效期发出的中标通知就是无效的了。至于投标有效期到底多长时间,招标人根据项目的情况在招标文件中进行规定。


                                                                             ---------转载自《政府采购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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