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数据支持立法之:PPP合作期限的背后


来自:PPP有例     发表于:2017-08-02 19:17:02     浏览:427次

7月21日,《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引起了PPP业界的热议,专家们纷纷建言献策,为条例制定工作贡献自己的智慧和思考。

PPP的实践工作,超前于立法,也为条例制定工作提供了丰富的借鉴依据。为使PPP条例制定更具科学性和前瞻性,荣邦瑞明旗下信余科技的PPP数据服务平台“PPP有例”(微信小程序),收集PPP大数据,针对专家们热议的条例制定问题进行数据分析,为专家们的条例制定建言提供数据支持。

PPP有例,用数据支持PPP立法系列文章,只提供热点问题数据,不提供具体政策建议,欢迎专家们在立法建言中予以引用。

如若需要其他方面的数据,亦可联系PPP有例提供。

数据支持立法之二:

PPP合作期限背后

 

条例第十六条:合作项目期限根据行业特点、项目生命周期、公共服务需求、投资回收期等因素确定,一般不低于10年,最长不超过30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看起来,PPP项目的合作期限是一个技术性问题,但实际上,它的限定关系到PPP项目的风险分配、回报水平的设定甚至是PPP与政府购买服务的区分等关键问题


PPP有例微信小程序统计的5500多个PPP项目中,能够获取到明确合作周期的项目样本为3455个,其中合作项目期限不低于10年,最长不超过30年的PPP项目有3115(截止至2017年6月30日)。

通过以上数据可知,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绝大部分的PPP项目的合作期限均在10年至30年之间,但也不乏合作期限少于10年和超过30年的项目,这是现实的需求。

从行业分布来看,PPP项目涉及到的行业领域比较广泛,有公用事业、生态环境、市政工程、交通运输等,不同行业领域的PPP项目,其行业特点、项目周期、公共服务需求、投资回收期等均会有很大的不同,因此合作期限也会出现重大的不同。

以政府付费为主的市政工程类项目,多半在10年到20年之间,这是在政府的支付能力和工程类企业对尽快回收资金要求之间达成的平衡;而公用事业、轨道交通类的项目通常周期较长,如自来水、污水处理、地铁等,这主要受到了设施生命周期的影响。

与此同时,合作期低于10年的项目也不少,合作期越短,PPP项目与政府购买服务类型的项目边界就变得越模糊,特别是一些委托运营、公建民营模式的项目,在一定程度上使本就不清晰的两者界线更加模糊。

而超过30年的项目,则极大的增加了预测的难度,风险因素和不确定性因素大幅增多,对合作的管理要求更高。


不难看出,合作期限表面上只是个技术因素,实际上对PPP项目与政府购买服务如何划定边界、风险管理、回报水平设定都有关联,这个看上去并不起眼的规定,是否能够给其他更关键的法条制定带来启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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